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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学院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3-02-16    作者:安全保卫处     来源:保卫部(武装部) 政治安全委员会办 公室、综合治理办 公室    点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集体户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公安派出所是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学校安全保卫处协助公安派出所做好集体户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经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为国家计划内的普通本科生,人才引进、干部调动以及毕业分配至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均可报入我校集体户口。

第四条  学生户口按当年的招生计划当年报入,隔年不予受理。被录取的学生户口是否迁入学校由学生自行决定。若自愿将户口迁入学校的,入学报到时按照录取通知书上户口迁移的要求办理落户手续。

第五条  教职员工办理入户手续:学校对新进教职工是否将户口迁来我市不作要求,但韶关市一些人才项目的申请对落户韶关有条件限制,如紧缺适用人员的申报,申请安家费需落户韶关,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办理户口移迁。

1.高层次人才

 流程:

1)到总务后勤部房管科开具住址证明及其他佐证材料,到保卫部综合科加盖印章;

(2)在保卫部综合科领取《入户审批表》,如实填写,加盖韶关学院印章;

(3)持审批表、住址证明、户口本、身份证、最高学历毕业证、学位证,高层次人才证明等相关材料到韶关市浈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入户。

2.事业编制人员

人社部门办理正式聘用后,可办理户口迁移申请。

流程:

1)到总务后勤部房管科开具住址证明及其他佐证材料,到保卫部综合科加盖印章;

(2)在保卫部领取《入户审批表》,如实填写,加盖韶关学院印章后,到人社部门出具意见

(3)持审批表、住址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到韶关市浈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入户。

第六条  本校集体户口的教职员工子女户口可按规定迁入。在申报新生婴儿入户时,由本人持《常住人口登记表》、父母《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前往韶关市浈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第七条  学生就读期间,户口不得迁出。毕业离校时,依据学校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提供的分配方案办理《户口迁移证》。毕业生户口超期保留在学校的,按有关规定迁回原籍。

第八条  因招生录取、转学、退学、工作调动等原因离校的人员,应在有关文件签发一个月内到保卫部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第九条  教工因住房调整等原因从集体户口迁出时,其子女户口应随父母的户口同时迁出。

第十条  若《户口迁移证》遗失,须持新韶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户证明(迁往地址为广东省内的除外)、报到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申请书回原籍地派出所补办。

第十一条  因子女上学、登记结婚、办理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等原因,必须借用《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页)的,可凭工作证或学生证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周。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保卫部负责解释。

 

 

                                                                        韶关学院保卫部

                                                              202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