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集体户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公安派出所是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学校安全保卫处协助公安派出所做好集体户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经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为国家计划内的普通本科生,人才引进、干部调动以及毕业分配至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均可报入我校集体户口。
第四条 学生户口按当年的招生计划当年报入,隔年不予受理。被录取的学生户口是否迁入学校由学生自行决定。若自愿将户口迁入学校的,入学报到时按照录取通知书上户口迁移的要求办理落户手续。
第五条 教职员工办理入户手续:学校对新进教职工是否将户口迁来我市不作要求,但韶关市一些人才项目的申请对落户韶关有条件限制,如紧缺适用人员的申报,申请安家费需落户韶关,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办理户口移迁。
1.高层次人才
流程:
(1)到总务后勤部房管科开具住址证明及其他佐证材料,到保卫部综合科加盖印章;
(2)在保卫部综合科领取《入户审批表》,如实填写,加盖韶关学院印章;
(3)持审批表、住址证明、户口本、身份证、最高学历毕业证、学位证,高层次人才证明等相关材料到韶关市浈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入户。
2.事业编制人员
人社部门办理正式聘用后,可办理户口迁移申请。
流程:
(1)到总务后勤部房管科开具住址证明及其他佐证材料,到保卫部综合科加盖印章;
(2)在保卫部领取《入户审批表》,如实填写,加盖韶关学院印章后,到人社部门出具意见
(3)持审批表、住址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到韶关市浈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入户。
第六条 本校集体户口的教职员工子女户口可按规定迁入。在申报新生婴儿入户时,由本人持《常住人口登记表》、父母《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前往韶关市浈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第七条 学生就读期间,户口不得迁出。毕业离校时,依据学校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提供的分配方案办理《户口迁移证》。毕业生户口超期保留在学校的,按有关规定迁回原籍。
第八条 因招生录取、转学、退学、工作调动等原因离校的人员,应在有关文件签发一个月内到保卫部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第九条 教工因住房调整等原因从集体户口迁出时,其子女户口应随父母的户口同时迁出。
第十条 若《户口迁移证》遗失,须持新韶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户证明(迁往地址为广东省内的除外)、报到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申请书回原籍地派出所补办。
第十一条 因子女上学、登记结婚、办理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等原因,必须借用《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页)的,可凭工作证或学生证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周。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保卫部负责解释。
韶关学院保卫部
202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