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管理,推进校院二级管理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平台建设,进一步强化专创融合、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入驻基地创新创业团队(下称团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提高团队孵化成功率和示范作用,全面推进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可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管理以“安全规范、优选项目、协同孵化、一站服务”为宗旨,主要任务是优化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环境,充分整合和利用校内外资源,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培训与管理咨询服务,为创新创业孵化项目提供软硬件支持,为大学生构建优质高效的创新创业实践平台。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韶关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创新创业学院院长担任,成员由校长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地方合作与服务工作办公室、计划财务处、校团委、党委宣传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处、安全保卫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研究制定学校基地建设总体方案、战略规划,协调相关单位支持基地建设,拟定扶持基地建设和发展的政策,研究决策重大事项,督导基地工作执行情况。
第四条 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小组。办公室挂靠创新创业学院,主要职责是传达国家、省、市大学生创新创业政策,统筹推进创新创业教学研究与实践,完善基地建设,拟定基地规章制度,执行基地工作领导小组决议和入驻与退出政策,组织创新创业培训、咨询与指导,与各二级学院共同加强团队经营管理,监督创新创业项目经营活动,组织创新创业孵化评估考核,加强基地财产和团队档案管理,为团队提供场地、运营和安全等管理与服务。
第五条 专家小组由创新创业学院(下称主管部门)根据基地建设和发展需要,聘请专业教师、优秀企业家、企业管理者、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学校法律顾问等组成专家小组,人数为5-7人,主要负责基地入驻团队的评审、培训、考核、创新创业类竞赛咨询与指导等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组建基地工作小组,指定一名院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相关辅导员和团队指导老师组成。主要职责是拟定本学院创新创业团队管理规章制度,做好本学院团队的入驻申报、运营指导等工作,跟踪本学院学生(含毕业生)的创新创业基本情况,共同加强学生的创新创业管理。
第三章 入驻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团队入驻基地条件
(一)申报团队负责人或公司法人是经所属二级学院审核推荐的我校全日制在校生。
(二)申报团队成员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纪违法记录。
(三)申报项目及产品无产权纠纷,商业策划书或创业计划书明确,有保障营运的资金或可行的融资方案。
第八条 入驻团队评审标准
(一)团队成员及组织结构合理,成员目标一致,具有团队精神。
(二)团队负责人原则上不能由一年级学生担任,已修读大学生创新创业基础课程且成绩优良,在校表现良好,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团队项目具有一定创新性,有良好的市场潜力、市场需求和发展前景,具有专业特色与优势。
(四)商业策划书或创业计划书内容全面,可行性、可操作性强。
在同等条件下,提供如下证明材料者,可优先审批:
1.有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成果(专利、创新奖励、行业认可等);属于产品开发型、技术服务型、校企合作型的项目。
2.参加各级各类创新创业竞赛取得佳绩的项目。
3.有成员参加学校SYB等创业培训的项目。
4.与学科专业融合的“师生共创”项目。
第九条 工作程序
(一)发布通知
主管部门根据学校部署、团队孵化需要,发布组织申报入驻基地通知。
(二)组织团队申报
各二级学院组织发动团队申报。立足专业特色与优势,结合国家、省市行情业态发展需求,组织动员广大师生积极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推进创新成果转化、落地孵化,共同申报、打造专创融合的创业实践项目。
(三)申请材料
申报团队将《韶关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团队申请表》(附件1)、商业策划书或创业计划书、拟任法定代表人、创新创业导师、出资(投资)方的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等(已注册的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申请材料提交至团队负责人所属二级学院。
二级学院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在申请表中签署审核推荐意见,上报主管部门。
(四)资格审查、专家评审与公示
主管部门审查入驻团队申请资格;组织专家评审,评审原则上以商业策划书或创业计划书以及路演或答辩方式进行;通过专家评审的团队进行为期3天的校内公示。
(五)公布、确定入驻位置和办理入驻手续
学校发文公布入驻基地的创新创业团队;主管部门根据入选项目数量合理规划创新创业孵化苗圃片区,安排各团队入驻位置;与入驻团队签订入驻合同、承诺书,办理相关入驻手续。
第四章 团队管理
第十条 基地团队入驻期限为两年。
第十一条 按照校院二级共建共管的原则,主管部门、各相关二级学院根据本办法和入驻合同共同对团队实施管理。
主管部门负责对团队的项目运营、场地卫生和消防安全等事项进行管理,打造政策与法律咨询、创新创业培训、项目推介、专家指导、跟踪服务平台,提供咨询和“一站式”代办营业执照服务。
二级学院协助管理所属团队,提供支持促进其成功孵化;导师加强与团队联系,指导团队运营和文化建设,鼓励团队参加“互联网+”创新创业竞赛活动,促进团队良性运营和健康成长。
第十二条 各团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基地管理规定,在导师指导下,按照申报项目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共同维护基地良好的管理秩序。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组织孵化基地学生运营管理团队,负责加强基地的日常管理。日常管理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运营管理
1.团队享受学校提供的免费场地、管理、咨询、指导、推荐和一站式代办证照服务;条件符合的团队同时享受国家、省、市有关的创新创业政策。
2.团队应在运营过程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团队应积极参加学校的创新创业培训与活动,提高创新创业能力;参加“互联网+”等各级各类创新创业大赛,提升团队影响力;推荐成员参加“创业先锋班”等创新创业实验班培训,提高创新创业综合素质。
4.团队应按主管部门要求提交不涉及经营秘密的学期和年度创新创业项目运营报表、数据及报告,并确保其真实有效,支持学校完成统计工作。
(二)场地管理
1.团队应在各自指定区域内经营项目,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不得转租、转借本团队孵化室。发现有转租转借孵化室的,主管部门有权终止入驻合同。
2.团队应对孵化室进行布置,制作团队简介等展示团队文的KT版。装修应经相关二级学院、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3.团队应提高防范意识,不在孵化室放置贵重物品,管好门窗,确保物品安全,如因管理不善,发生丢失或损坏等情况,团队自行承担责任。团队如需自行配备孵化室门锁,应事先办理报备手续,并交一条新钥匙给主管部门保存。
4.团队应爱护公物,如造成公共物品丢失或损坏的,应按照原价赔偿。
5.团队不得在孵化室内大声喧哗或从事干扰其他人的任何活动。
6.团队不得在孵化室内或孵化室旁举行大型活动。团队如需在学校公共场地举办创新创业、招工等活动,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7.团队的交通工具应按校内交通管制要求安全驾驶、有序停放。
8.团队应按规定缴纳孵化室使用的电费和网络费用。
(三)卫生管理
1.有关团队须严格按照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落实经营项目的卫生管理责任,严防发生事故。
2.各团队应每天做好孵化室清洁卫生工作,始终保持基地环境干净、整洁。
3.各团队应按学校要求做好基地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密切配合各类检查。
(四)安全管理
1.团队应严格遵守基地作息时间,严禁任何人员在孵化室留宿。
2.孵化室内不得擅自安装电线,不得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和给电动车充电。一经发现,主管部门有权终止入驻合同。
3.团队离开场地须及时关闭电源,锁好门窗,切实做好防火防盗和网络安全维护工作。如发现有安全隐患,须报告安全保卫处、所在二级学院和主管部门。
4.落实安全责任制。如因管理不当造成安全事故的,损失由团队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外影响
1.团队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得发布不良信息或从事违反有关互联网管理规定的任何活动。
2.团队接受校内外媒体采访应征得相关二级学院、主管部门和学校新闻中心的同意,不得擅自接受采访。
第十四条 检查监督
(一)各团队应加强运营、安全、卫生、场地等管理,定期自查,以防出现违规、风险行为,确保基地良好秩序。
(二)各二级学院应加强所辖团队的管理和指导,引导团队依法依规经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促进团队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地团队的动态管理,每月根据《韶关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日常管理评分表》(附件2)组织一次基地孵化室检查。
1.检查采取基础分和加扣分项目的方法进行。基础分60,综合分上不封顶,综合分不足60分为不合格。
2.对发现的存在问题责令整改,对于问题严重的,将予以通报,整改不力的将按学校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3.学期或学年检查统计结果作为团队考核评分重要内容,呈报基地团队考核专家小组。
第五章 团队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团队在基地创新创业孵化期间,可享受如下学校
优惠事项:
(一)免租金使用指定场地。期满后,如确有需要,团队可提出申请,经专家评议同意后,免费使用期限可延长一年。
(二)可免费共享公共卫生、消防安全及其他约定的服务。
(三)可免费享受“一站式”代办营业执照服务。
(四)可免费享受团队发展提升服务:
1.向社会推介创新创业项目成果。
2.提供有关产业政策、科技项目申报、知识产权申请等政策咨询,以及经营管理知识咨询。
3.创新创业指导与交流。基地定期开展创新创业培训、创客沙龙交流活动等,邀请专家学者、成功创业者、企业管理者、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开设业务讲座,组织专家对疑难问题进行集体会诊,给予指引。
(五)考核合格的团队,其成员可申请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六)考核优秀的团队,可推荐申报“大学生创业先锋”。
第十六条 团队在基地创新创业期间,成功孵化且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下列国家优惠政策:
(一)一次性创新创业资助或自谋职业补助。高校毕业生(含当年毕业的在校生)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并领取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满6个月以上的,由政府给予一次性的创新创业扶持补贴。
(二)行政性收费减免。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税收减免。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 考核与评比管理
第十七条 团队考核
(一)考核对象:入驻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所有团队。
(二)考核小组:由基地专家小组成员5-7人组成。
(三)考核时间:每年组织一次考核,时间一般安排在学期末。
(四)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日常运营管理、创新创业工作室布置、卫生与安全情况、运营业绩及数据上报、产品服务创新成效及其竞争力评价、支持配合工作、孵化影响效果等情况。
(五)考核指标:由清洁卫生与创新创业环境、项目安全、对管理工作支持配合度、项目专家评审和孵化影响效果等5个一级指标和若干个二级指标组成的项目考核指标体系。考核采用百分制。一级指标分值:孵化室布置和环境(17分)、项目安全(8分)、支持与配合(14分)、项目评审(36分)、孵化影响效果(25分)。
(六)考核方法:在团队自评的基础上,考核专家组根据《韶关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创新创业团队考核评分表》(附件3),结合主管部门提供一级指标前三项的相关信息对团队进行综合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75-89分)、合格(60-74分)、不合格(59分以下)四个等级。
(七)考核程序
1.主管部门发布考核通知。
2.团队向二级学院提交考核材料,要求材料完整详实有效,并装订成册。
团队需提交团队花名册、内部管理制度、学期工作计划、学期运营报告(含财务报表、团队承担的业务统计表、团队成员在创新创业方面获得的荣誉等)、以及附有文字说明的团队活动图片等材料;企业类团队还需提供营业执照、企业员工花名册,员工缴纳社保情况(需提供缴纳社保证明)和纳税情况(需提供纳税证明)等资料。
3.二级学院收集汇总所属创新创业团队考核材料,组织本学院创新创业基地工作小组审核,并提出考核推荐等级。
4.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小组对团队进行实地考察和量化考核。
5.学校发文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团队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一)团队入驻基地后,未按要求在基地内开展创新创业活动,项目开展处于停顿状态,致使孵化室经常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的。
(二)未经批准超出申报项目规定的业务范围的。
(三)运营项目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
(四)擅自更换负责人等团队基本信息的。
(五)不按规定按时交纳应缴相关费用的。
(六)团队负责人有重大违纪或有留级预警等情况,且无法更换合适负责人的。
(七)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因安全、卫生等管理问题受到2次及以上警告的。
(八)私自将工作室转租或转借他人的。
(九)擅自改变孵化场地建筑结构和用途,私自进行有碍基地整体观瞻改造的。
(十)违反校规校纪,违反基地管理制度,或其他产生严重不良影响行为的。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考核优良的学生团队在新一期入驻基地遴选时可获一定加分。
(二)优先推荐考核优良的学生团队参加校内外创新创业相关培训、展会、竞赛、评奖,符合条件的可优先推荐投融资、进入韶关市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经营。
(三)考核存在问题的,各团队应及时对照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主管部门可给予终止或缩减合同期。考核不合格的团队,应限期退出基地,并取消新一期入驻资格。
(四)考核结果将作为相关二级学院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绩效考核的参考依据之一。
(五)孵化期满,经考核合格以上的,由主管部门统一出具孵化证书,团队每位成员可向教务处申请2个创新实践学分,团队成员所在二级学院按权限予以认定。
第二十条 为树立一批创新创业孵化室典型,展示我校创新创业成果,主管部门将以团队中期考核工作为契机,组织开展“最美创新创业孵化室”评选活动,进一步激发团队创新创业热情。
(一)评选对象
活动采取自主申报形式,面向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所有在孵创新创业团队。
(二)评审内容
评选内容主要是创新创业孵化室成果和创新创业孵化室布置与环境,包括项目开展、考核与获奖情况,以及孵化室卫生、文化和装饰环境。详细标准见《韶关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最美创新创业孵化室”评分说明》(附件4)。
(三)评选材料
申报团队应提交《韶关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最美创新创业孵化室”评审表》,孵化室前期成果佐证材料,以及能反映孵化室办公环境以及文化建设的照片、视频、宣传手册等多媒体素材(附文字说明),汇报用PPT。
(四)评审流程
1.团队申报。申报团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申报材料;二级学院负责审核并根据评选标准进行推荐。
2.实地考察。评选小组结合二级学院推荐情况,实地检查孵化室使用登记表记录、工作室分区与装饰情况等团队创新创业环境。
3.专家评选。专家聆听申报团队汇报,结合实地考察情况和中期考核情况进行评分,按所评得分高低评选出“最美创新创业孵化室”。
(五)评选名额
“最美创新创业孵化室”评选名额原则上不超过目前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在孵团队总数的三分之一。
(六)奖励办法
学校将“最美创新创业孵化室”评选结果发文公布,为“最美创新创业孵化室”挂牌。
第二十一条 明德区创新创业孵化室,今后将作为展示学校 创新创业成果和对外交流的重要窗口,团队考核应达到“良好”以上,且获评“最美创新创业孵化室”才可继续在育德楼一楼基地孵化。
第七章 团队的变更、延期与退出
第二十二条 团队在孵化实践中,如需改变预定目标、变更孵化项目内容或终止孵化计划时,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报告报相关二级学院、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项目计划。
第二十三条 延长入驻期条件与申报条件
延长入驻期条件:中期考核及期满考核良好及以上的团队。延长入驻期申报程序:按照入驻基地程序要求重新申报。
第二十四条 若出现以下其中一种情况的,退出基地:
(一)合同期满终止。合同期满且未获得延长入驻期资格的团队应及时到主管部门办理终止手续,按要求有序退场。
(二)自动申请终止。团队在创新创业过程中,因故自愿退出基地的,须提前15天向相关二级学院、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退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终止合同。
(三)孵化成功后终止。对孵化成功的团队,须提前15天向相关二级学院、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退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终止合同。
(四)中途被要求退出。入驻期间,发现团队因相关因素不符合基地管理要求,经整改无明显收效的。
(五)团队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五条 退出程序
(一)缴清入驻期间相关费用,提交计划财务处开具的票据复印件。
(二)向相关二级学院、主管部门提交团队运营总结报告以及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团队退出申请书。
(三)清理公共资产并放归原处,如有人为损坏,须自行修复、换新或照价赔偿。
(四)将自有物品全部搬离基地,清理干净贴纸、挂钩、装饰等附加物,并将孵化室打扫干净。
(五)搬离基地时,归还孵化室所有钥匙(含另配钥匙),并约请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到场清点验收。
团队在限期内未按要求办理清场退出手续的,后果自负。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孵化)基地及入驻团队,各二级学院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平台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可利用并整合现有建设时间较长、建设水平较高的科研实验室、实训实践基地等资源打造创新创业实践平台,条件符合的可向学校申请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挂牌。获批的参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自行管理。学校视情况从中遴选出二级学院示范性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28日起施行,原《韶关学 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韶学院〔2015〕14号)和原《关于印发〈韶关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日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韶学院办〔201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