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精神,根据《韶关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实施方案》(韶学院〔2015〕299号)要求,全面深化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强化创新创业师资队伍建设,提升大学生的创新意识、精神和能力,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导师分为理论教育型、政策咨询型、实务指导型等三种类型。
第三条 创新创业导师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聘任和管理,导师按照“自愿申请、公益服务”的原则参与;学校按照“动态聘任、专项支持”的原则管理;师生按照“依托项目、双向选择”的原则结对。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创新创业导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心创新创业教育。
(二)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指导能力。
(三)具备以下身份之一
1.具有较丰富创新创业经验的企业家、投资家或其他创新创业成功人士。
2.在政府、高校、企事业、行业等组织机构中熟悉投资、金融、法律、人力资源以及咨询等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专家。
3.在企业管理、职业咨询、就业指导、创新创业项目等方面成果突出,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高校教师。
4.具有SYB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师,高校创业指导师,创业实训(模拟公司)指导师、培训师,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等与创业相关资质的专家。
5.风险投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且有支持大学生创业项目孵化成功的案例。
第三章 职责与权益
第五条 创新创业导师的职责:
(一)开展创新创业课程授课、培训、讲座、沙龙、论坛、项目路演、竞赛、评审、咨询、指导、结对帮扶等创新创业教育活动。
(二)保守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的商业机密。
(三)不得以韶关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的名义,在社会上从事有损学校形象的活动。
(四)服从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安排。
第六条 创新创业导师的权益:
(一)享有参加学校各种创新创业教育活动的权利。
(二)享有评价、选择指导对象的权利。
(三)根据导师需要和学校实际情况,对导师及导师企业进行形象展示与宣传,优先安排参加招聘活动,帮助企业选聘优秀人才。
(四)为在校生提供创新创业实习(见习)且效果良好的企业,学校可授予其“韶关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基地”“韶关学院创新创业就业见习基地”称号。
(五)可优先与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开展业务合作或风险投资。
(六)校内导师指导、申报的校级创新创业类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立项。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创新创业学院是学校创新创业导师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创新创业导师管理的指导意见,负责创新创业导师的遴选、统筹协调、组织管理,以及创新创业导师库的建设等工作。
第八条 创新创业导师的聘任:各有关单位或个人均可推荐创新创业导师人选,并填写《韶关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推荐表》,报创新创业学院审批。获批的创新创业导师,由学校颁发创新创业导师聘书,每个聘期3年。
第九条 创新创业导师的续聘:聘用期满,可根据工作需要及双方自愿原则续聘或不再续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创新创业导师的指导仅作为学生决策运行、项目规划、生产经营的参考,学生所作出的商业决策以及因此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与创新创业导师无关。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导师对大学生创业者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所产生的经济、法律关系由导师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9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