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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学院特困教职工帮扶金试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8-01-10    作者:     点击:

韶关学院特困教职工帮扶金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文件精神,为大力弘扬“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提高教职工生活保障水平,增强学校凝聚力,依据《工会法》、《劳动法》、《中国工会职工互助补充保险试行办法》、《会计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特困教职工帮扶金(以下简称帮扶金),为特困教职工提供一定数额的经济扶助。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学校工会、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主要负责人和二级学院代表(文、理科各1名)为成员的韶关学院特困教职工帮扶金管理小组,负责统筹帮扶金的运作和监督。

第四条 学校在财务处设立帮扶金独立管理账户,实行单独核算,由学校工会负责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帮扶金属于学校全体教职工公有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挪用。

第六条 学校在职教职工,包括事业编制、非事业编制(含流动编制),离退休教职工,教职工遗属,均纳入本办法的帮扶范畴(临时工暂不纳入)。

第七条 为便于管理,帮扶金原则上根据帮扶对象申请、审批情况,在一定周期内按批次办理、发放。

第二章 帮扶金的筹集

第八条 帮扶金筹集的主要来源有:

(一)社会募捐;

(二)学校经济实体自愿募捐;

(三)教职工个人自愿募捐,学校工会每年在全体教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中发起一次募捐活动;

(四)学校每年在福利金中划拨帮扶金3-5万元作为补充。

第九条 学校欢迎港澳同胞、社会各界人士、有关单位为特困教职工帮扶金义捐,学校对个人义捐1000元以上,或团体义捐5000元以上的个人和单位授予荣誉证书。

第十条 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接受捐赠的款项一律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由学校财务处设立专项,专款专用。

第三章 帮扶金的帮扶对象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范畴内的学校教职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可认定为帮扶金帮扶对象:

(一)教职工本人去世致其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

(二)教职工家庭遭遇重大事故、灾害,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导致生活难以为继的;

(三)教职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四)教职工夫妻双方均是独生子女,双方父母健在但丧失劳动能力(年满六十岁以上)无经济来源,且子女尚未成年的;

(五)因经济困难导致子女在接受教育阶段(含基础教育、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暂不含研究生教育)面临辍学或已辍学的特困教职工及遗属家庭;

(六)患重、特大病症(如癌症、白血病等)住院治疗,需要进行手术的特困教职工;

(七)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面临严重困难的特困教职工及遗属家庭。

第十二条 帮扶对象当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帮扶金:

(一)拥有一定经济基础或经济条件,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二)购买并使用汽车、高档摩托车等交通工具的;

(三)购买商品房或进行装修的;

(四)有购买股票等投资行为的;

(五)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六)家庭成员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不就业的;

(七)已领取了一次性重大困难帮扶金的;

(八)经核实,属弄虚作假欺骗学校的;

(九)其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帮扶范围的。

第四章 帮扶金的类别与发放标准

第十三条 帮扶金设重大困难帮扶金和生活帮扶金两个类别,以重大困难帮扶金为主。重大困难帮扶金主要用于学校一方教职工去世或遭遇重大灾害教职工家庭的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为3500-10000元之间;生活帮扶金具体标准为500-3500元之间。对因公或见义勇为致残、殉职、牺牲的教职工及其家庭,可在重大困难帮扶金最高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帮扶额度。

第十四条 重大困难帮扶金原则上为一个帮扶对象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十五条 帮扶对象因其他特殊情况需加大帮扶力度(超出重大困难帮扶金最高标准)的,须经学校特困教职工帮扶金管理小组报学校同意后,按重大困难帮扶金类别给予相关帮扶对象较大数额的一次性补助。

第五章 帮扶金的申请与发放程序

第十六条 帮扶对象申请帮扶金,必须如实填写《韶关学院特困教职工帮扶金申请表》(附件1),经所在单位二级工会初审、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印章,报学校工会调查复核无误,由学校特困教职工帮扶金管理小组审核确定拟帮扶对象名单及帮扶金额,按批次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按程序发放帮扶金。

第十七条 帮扶对象申请特困教职工帮扶金时,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致残诊断书和医疗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书;

(二)县级以上医院以及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住院证明和住院费账单;

(四)死亡教职工遗孤未满18周岁的出具户口本及当地公安机关证明,是在读大学生的出具所在学校的书面证明;

(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教职工,必须出具所在单位的书面证明;

(六)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教职工家庭重大经济损失的,必须出具当地有关部门的证明。

第十八条 学校工会根据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的结果,填写《韶关学院第 批特困教职工帮扶金发放汇总表》(附件2),将经批准发放帮扶金的帮扶对象名单及相应的帮扶金发放数额报财务处备案,作为帮扶金发放的核查依据。

第十九条 经批准发放帮扶金的帮扶对象,填写《韶关学院第 批特困教职工帮扶金个人签领表》(附件3),由学校工会指定经办人核对签领表与申请表中的帮扶对象姓名、单位等信息是否一致,确认无误后,由经办人签字并统一汇总,报学校特困教职工帮扶金管理小组负责人签批,由帮扶对象凭签批后的签领表自行到财务处领取帮扶金。

第二十条 帮扶金发放前后,学校工会和财务处须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做到单款相符,防止出现错漏。同时,按有关规定建档保存所有相关材料。

第六章 帮扶金的监督与审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负责编制年度帮扶金收支计划,每年定期向校长办公会议汇报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并提交“双代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财务处定期对帮扶金的筹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与控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审计处每年对帮扶金筹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并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帮扶金的;

(二)擅自改变帮扶金用途的;

(三)擅自改变有关标准的;

(四)弄虚作假冒领帮扶金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8日起试行,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附件:1、韶关学院特困教职工帮扶金申请表

2、韶关学院第 批特困教职工帮扶金发放汇总表

3、韶关学院第 批特困教职工帮扶金个人签领表

二○一二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