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学院教工文体活动比赛奖励办法
工会【2015】12号
为鼓励我院教工积极参加业余文体活动,推动全民健身运动在我院深入开展,增强我院教工的身心健康,同时也为规范各项文体活动比赛的奖励办法,经研究,特作如下决定:
一、各项赛事活动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凡参与活动(比赛)的,均给予出场费,鼓励参与集体文体活动;凡获得名次的,均由学校工会发给荣誉证书和适当的奖金、奖品。
二、各项文体活动比赛的出场费及奖励名额须视参赛人数(对数、队数)确定。
(一)团体赛出场费。篮球比赛出场费1000元,排球比赛出场费800元,羽毛球、乒乓球比赛出场费各600元。其他赛事酌情给付。
(二)团体赛奖励金。根据组队参赛情况,拟定奖励名额。排球、羽毛球、乒乓球比赛第一至第三名奖金,分别为600、550、500;第五至第八名,均为450元。篮球比赛第一至第四名,分别为1200、1150、1100、1050;第五名之后均为800元。
(三)个人单赛。个人单赛,给予一定的参与费用;奖励到个人的最高奖金(或奖品价值)不超过400元。
三、凡赛程长、难度大、参赛人数多的大型赛事,可视实际需要和参赛队伍的多少设若干个精神文明奖或组织奖,奖金可与最后一个名次的持平或略低。
四、未尽事宜,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韶关学院工会
201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