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学院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工会【2015】11号
为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和工会会员的会费,做到量入为出、合理安排,更好地为教职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办法。
一、工会经费来源
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2、学校每年预算安排的工会经费;
3、其它收入(包括上级奖励、赞助等)。
二、工会经费使用原则
1、遵纪守法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遵守财经纪律,认真执行财务制度,维护财经法规的严肃性。
2、经费独立管理原则。设立专用账户,做到专款专用。日常开支由校工会专职副主席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工会经费重点用于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教职工活动。
3、预算管理的原则。认真编报和执行工会经费预算。所有活动和专项工作经费开支均要事先做出预算,并经报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严格执行预算。
4、勤俭节约的原则。经费使用要做到精打细算,合理使用,节约开支,保证重点,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工会经费不得使用于非工会活动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
三、工会预算管理
工会年度经费预算,由学校工会根据工会本年度工作计划和上年度经费收支决算提出意见,经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分管校领导审核,提交工会委员会审议。
各项开支要按预算控制。特殊情况确需超出预算的项目支出,由工会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并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报批后方可执行。
四、工会经费开支范围
(一)教职工活动费。用于开展教职工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等方面的开支。
1、教职工教育费。用于工会举办的教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教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工会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经济等方面的各种知识培训。
2、文体活动费。用于工会举办教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展览;各种体育比赛奖励;以及按规定开支的各项费用等。
3、宣传活动费。用于工会组织教职工读书活动、黑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重大节日工会组织活动的宣传费;工会举办阅览室所需图书、报刊以及其它宣传活动的消耗用品费等。
4、其他活动费。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的费用。如:女职工活动及“三八”妇女节活动;劳动保护、法律援助、劳模活动、教职工维权活动等。
(二)工会业务费。用于履行工会职能、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等方面的费用。
1、培训费。组织工会干部、积极分子培训等费用。
2、会务费。工会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小组长会及工会各种专业会议,其中包括会议材料开支、会场租用费和布置费、确需安排的会议工作餐费用。
3、奖励费。用于工会所开展的各种争先创优活动,以及工会工作和活动荣获省、市级奖励的配套奖励。
4、专项费。工会开展大型调研、法律服务、劳动保护等专项业务和大宗印刷费用等专项经费。
(三)工会行政费。用于工会开支的临时聘用人员经费、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的费用。其中:
1、人事费。临时聘用人员劳动报酬。支出标准按工会有关规定执行。
2、公务费。工会的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招待费等。原则上在工会经费留成的一定比例内控制支出。其中招待费、差旅费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3、修缮费。教工之家的房屋、设备的日常维修。
4、购置费。一般设备购置按学校固定资产标准执行,所购设备必须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5、其他费。不属于以上所列开支的其他行政费用。
(四)二级工会活动费支出。工会为解决二级学院工会活动经费问题而下拨给分工会的款项。按工会年度预算执行,暂分批下拨正式会员年人均60元。
(五)上缴经费支出。按规定比例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
五、工会福利费的开支项目
(一)慰问金开支
1、住院医治慰问金。凡我校工会会员均可享受此福利。
(1)一般疾患者:住院5天内(含5天)的,发给慰问金200元;住院5天以上的,发给慰问金300元;半年内再次住院且住满3天以上的,发给慰问金150元,由各二级工会先自行探望,后到工会办理相关手续。
(2)危重病患者:由校工会组织探望并发给慰问金500元。
(3)不幸离世者:由工会组织对其家属进行慰问,并发给慰问金500元。我校工会会员不在本校工作的配偶或父母、子女逝世的,发给一次性慰问金200元。
2、婚育类慰问金。我校工会会员均可享受以下福利:
(1)初婚且符合国家规定的晚婚年龄的,发给慰问金200元,双职工发给300元。
(2)符合国家政策生育子女者,发给慰问金200元。
3、如遇特殊情况,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困难补助“帮扶金”的开支
1、凡我校工会会员,全家(指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确由本人负责赡养父母的需提供有效凭证)全年月人收入低于800元的,年终可申请困难补助,由工会福利委员会研究并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学校工会发给500--1000元以内的生活困难补助金。
2、凡我校工会会员的遗属全家(指配偶、子女及原由逝者赡养的父母)全年月人均收入低于800元的,年终可申请困难补助,由工会福利委员会研究并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学校工会发给1000元以内的生活困难补助金。
3、凡我校工会会员,确因天灾人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给家庭生活带来极大困难的,年终可申请困难补助,由工会福利委员会研究并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学校工会视其困难程度发给1000—10000元的临时特殊困难补助费。
六、办理报账程序
(一)单笔金额超过3000元的,须经工会经审委员会讨论批准。
(二)常规性慰问金的发放。原则上由各二级工会或女工小组统一造表,经学校工会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核批后到学校工会签领。
(三)探视病患慰问金开支程序:
1、各二级工会应及时掌握本部门因病住院教职工的情况,并报告学校工会。
2、二级工会或校工会组织有关人员前往医院或其住所探望住院教职工,并将慰问金直接交送患者本人。
3、单据须有患者本人或其亲属、经办人(工会人员)、证明人(相关部门人员)签名和学校工会领导审批。
4、春节前慰问危重病及残疾教职工的开支,由学校工会统一造表发放,报销单据须有患者本人或其亲属、经办人(工会人员)、证明人(相关部门人员)签名和学校工会领导审批。
5、个别因故未到医院探望的,由本人持住院证明在出院2周内(寒暑假住院的则在开学后2周内)到学校工会补办慰问金签领手续。
6、丧葬慰问金的手续参照探病慰问的相关程序、手续办理。
7、婚育慰问金须由当事人提供相关证件(如结婚证、出生证、计生手术证明等),经工会负责人查验后方可办理发放手续。
8、生活困难补助(“帮扶金”)原则上由本人提出申请(亦可由所在部门或原所在部门代为申请),并提供翔实有效的证明材料,经工会福利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并经公示后发放。生活困难补助一般每年年终发放一次(临时特困难补助除外)。
七、附则
本规定经2015年1月8日工会全委会通过,自颁布之日起实行。之前与本办法不相符合的,以本办法为准。
韶关学院工会
201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