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化学实验教学是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理论教学相辅相成,是对学生进行专业结构培养的重要教学环节之一。它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基本技能、基本理论、实验方法的训练,使学生掌握现代化学技术、测量方法;了解先进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本学科的基本实验研究方法。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严谨作风及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为提高化学实验教学质量,认真严密组织实验教学,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和各系负责化学实验中心实验室建设及实验教学管理工作。
1.负责实验室建设规划、实验室建设和评估工作。
2.负责制订实验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
3.监督落实实验教学计划的完成。
4.负责检查落实各门课程的实验课大纲、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的编写情况。
5.负责组织考核实验课教学质量和优秀实验教学成果的评选。
第二章 实验教学
第三条 各系(专业)应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开出教学实验。有条件的应增开选修实验和创新性实验。为保证实验课的教学质量,开设实验项目、实验项目的增减、实验内容和分组人数的变化,均需经学院(系)审批,并向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 《实验教学课程标准》是组织实验教学和检查实验教学质量的重要教学文件,应按照国家有关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基本要求,由各系组织相关课程教师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拟订。
凡含有实验的课程均须制订《实验教学课程标准》。单独开设实验课的应制定独立的《实验教学课程标准》,未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其《实验教学课程标准》作为课程教学大纲的子大纲附于课程教学课程标准之中,经审核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学院根据各系(专业)教学计划的安排,再下发的学年《教学任务书》中明确课程的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实验中心或各系应根据教学任务书和《实验教学课程标准》要求,确定实验开出计划表,并期末放假前递交下一学期的《实验开出计划》,一式叁份,先报教务处实验实习科,审批通过后,教务处实验实习科保留一份,送一份到资产管理处,一份返回学院存档。
第七条 实验中心或各系要重视实验教材建设。组织相关人员依据《实验教学课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并经实验室或系讨论、主管教学院长(系部主任)审批后,作为学生用的讲义(实验指导书)。
第八条 实验项目建立卡片,卡片是实验教学的重要资料,是实验开出的基本依据,实验室应根据要求认真填写“实验项目卡片”,做到开出的实验项目与卡片相吻合。
第九条 基础课和技术基础课实验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实行一人一组或二人一组。
第十条 实验课是学生的必修课,不得免修。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检查是全面了解实验教学质量,及时解决实验中存在的问题,推进教学方法改进,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实验中心和各系除加强日常检查外,每学期要进行一次期中教学质量检查或进行实验教学听课、评课,并将书面总结报教务处。
第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实验教师要定期开展实验教学法的研究和实验教学体系改革的探讨,要加强现代化测试手段和选用微机进行实验分析方法的训练,创造条件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和开放实验室。教研活动要做好记录。
第三章 实验教学人员
第十三条 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课前必须认真做好准备,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好,材料是否齐全。每次实验前,教师应认真书写教案并预做实验,并填写好预做实验报告(册)。对初次指导实验的青年教师、硕士生或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进行试讲和预做实验,经实验中心主任或指导教师认定合格后方可指导实验。
第十四条 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应认真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扼要讲明与本次实验有关的理论知识、实验方法、原理及操作注意事项,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优良的学风。
第十五条 实验中,教师应随时注意指导学生进行正确地操作,注意审核学生的实验结果。对实验操作不规范或实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认真纠正或令其重做。实验完成后,教师要检查实验原始数据,并签字认可。
实验教师要严于律己,不擅离职守,做到课上不脱岗,不做与实验教学无关的任何事情。
第十六条 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自始至终严格要求学生,培养学生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要鼓励学生自选实验,教师要认真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令学生重做。
第四章 学 生
第十七条 学生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写好预习报告,经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验。在进入实验室后要注意保持实验室的科学气氛,保持实验室的安静整洁,自觉养成良好的学习风气。
第十八条 实验时,学生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仔细观察实验现象,认真做好实验记录。要爱护公物,节约药品和材料。实验结束后要认真整理场地和实验台,经教师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实验室。对违章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并照章赔偿。
第十九条 因故不能按时上实验课的学生,必须补做,否则该次实验成绩以零分计。具体补做时间由学生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后安排。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条 实验成绩可根据预习情况、实际操作、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实验态度、实验结果、实验报告等方面综合评定。缺做的实验必须补齐方能评定实验成绩。
第二十一条 单独设实验课的成绩,平时成绩可根据每次实验的成绩综合评定,期末考试应以实验操作为主。最后评定成绩时,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应占的比例,各实验室或教研室可以视课程性质而定,并应在开课前通知学生。
第二十二条 未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实验部分也要单独进行考核和评定成绩,如果理论部分考核和实验部分考核的成绩都及格,则该课程的成绩按两部分所占学时的比例进行折算;如果其中一部分考核成绩不及格,则该课程以不及格论,按规定重修,重修时只重修不及格部分。
其 它
第二十三条 对长期从事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和建设的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考核,主要以实验理论、实验技能、实验水平和实验教学改革、实验室工作成绩等为基本依据。业务考核的结果载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职务评聘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有关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