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规性补贴
(一)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劳动合同不作时间要求,下同)。(2) 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二)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
(2)用人单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每人最长可享受2年。
(三)一般性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开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
(2)相关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五)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
(2)用人单位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不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六)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退役1年内军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10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七)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本省及协作地区脱贫人口,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5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八)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
(1)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为招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除外)。
(2)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
补贴标准:
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
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初创企业: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