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类项目
(一)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1)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2)已向公共就 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3)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月按不超过实际社保缴费额2/3 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
(二)岗位补贴
1.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劳动者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2)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脱贫人口。(3)已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 年。
2. 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劳动者属于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2)劳动者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劳动者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4)劳动者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 编内人员。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 元。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 年。
3. 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各地按照省的部署开发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2)相关岗位招 用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3)在岗人员按要求完成相应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任务。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参照当地(县级)同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单位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个部分)给予补贴,具体由各地 确定。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 年。
(三)基层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劳动者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就业时属于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2)劳动者已按规定缴纳6 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到韶关就业且符合上述相关条件的,可申请本项补 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5000 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四)一次性创业资助
补贴条件: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 周岁、男性不超过 60 周 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 年内)和毕业 5 年内 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返乡创业人员,具体包括:
第一类:户籍地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离开户籍所在地市外出求学(指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求学,下同)、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所辖乡镇(行政区域中无乡镇的可适当调整)创业的劳动者(以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准);
第二类:在第一项列举地区以外市所辖乡镇创业(不含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各类劳动者(有关地市可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资金承受能力等情况,自行确定是否将县城镇、中心镇除外);
第三类:户籍地为第一项列举地区以外市,离开户籍所在地市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市辖区内创业的劳动者;
(5)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2. 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满6 个月,申请补贴前连续 3 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 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补贴标准:10000 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五)创业租金补贴
补贴条件: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 周岁、男性不超过 60 周 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 年内)和毕业 5 年内 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2.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
3.初创企业申请补贴前连续 3 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
补贴标准:每年最高4000 元。
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 年。
(六)创业担保贷款
申请对象:1.重点扶持对象。包括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 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农民等。2.除重点扶持对象以外的其他人员,所创办的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时间须在3 年内。
申请条件:
(1)提交贷款申请时年龄女性不超过55 周岁、男性不超过 60 周岁;
(2)有具体经营项目;
(3)已在韶关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类型);
(4)在提交贷款申请时,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10 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贷款额度: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30 万元,创业带动 5 人以上就业的(以社保缴费 记录为准)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至 50 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 30 万元、 贷款总额最高 300 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
贷款期限:
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每次最长不超过3 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申请对象,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 3 次。不属于重点扶持对象的借款人,只能享受 1 次贴息。
贴息标准:
(1)具有失业保险参保记录的借款人,贷款贴息按利率不超过LPR+50BP 的 标准据实贴息,其中 LPR-150BP 以下部分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地方财政承担(含从失业保 险基金安排的资金)。
(2)无失业保险参保记录的借款人,如地方财政除失业保险基金安排的资金外无其他预算安排,LPR-150BP 以下部分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借款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