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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14   |  阅读次数:

部门、二级学院、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采购〔2020〕13号)及《韶关学院采购管理办法》(韶学院2022121)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审批工作,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率性,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仅适用于以下情形之一:

 

1.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2.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3.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4.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5.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报价)截止后投标(报价)人仅有1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报价)人仅有1家的,经专家论证,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采购程序符合规定的。

二、严格审查和论证

申请部门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邀请专业人员进行论证。专业人员可由采购人自行选定,也可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论证专业人员应当与采购人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专业人员应当客观、独立地出具完整、清晰和明确的论证意见:一是采购项目预算安排是否科学合理(附件1);二是采购项目是否必须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附件2)。论证意见应按照规定格式由专业人员手工填写。

三、公示及异议处理

1.公示:所有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规定的媒体网站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若在公示期间出现有效异议,须立即停止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审批流程,申请部门应重新评估采购需求和方式。申请部门要积极配合公示期间的答疑工作,确保公示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异议处理:申请部门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学校相关监督部门(政府采购项目需要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采购〔2020〕13号)及《韶关学院采购管理办法》(韶学院〔2022〕12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文件的学习,明确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和相关政策要求。

2.认真开展采购需求调查,确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的,申请部门应对照通知要求,认真准备和完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申报材料加强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审查和论证工作,确保项目科学、合理。

3.归口管理部门在采购计划审批时,需重点审查该项目预算安排是否合理、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及相关制度规定的情形,以及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必要性,并详细填写符合性审查意见。

特此通知。

附件:1.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2.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物资招标采购中心

 

2024年3月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