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公共场所宣传阵地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17 来源:党委宣传部
摄影

学校各部门、直属单位、二级学院:

根据《韶关学院新闻宣传管理办法(试行)》,更好发挥各类宣传栏、阅报栏、电子屏等宣传阵地的作用,规范宣传品的使用,现通知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校园公共场所宣传阵地的排查范围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即日起,各单位对本单位管理的公共场所宣传阵地的各类宣传载体和内容迅速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整改,及时撤换存在过时、陈旧、破损、错字、漏字、歧义等问题的宣传内容。排查范围如下:

(一)公共场所设置的电子显示设备,包括LED电子显示屏、电视机屏幕、数字屏媒等。

(二)公共场所(含各建筑物内公共场所)设置的用于粘贴纸质宣传品的固定装置,包括宣传橱窗、宣传栏、公示栏、通知栏等。

(三)公共场所临时投放或安置的宣传设施或宣传品,包括展板、海报(传单)等。

(四)其它相关宣传阵地。

二、工作要求

(一)明确公共场所宣传阵地的监管责任。学校公共场所的宣传阵地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单位自行设立的宣传阵地由设立单位负责管理;学生宿舍楼内的宣传阵地由学生处统筹管理。校内宣传阵地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监督”的原则,各管理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监管维护工作。

(二)严格公共场所宣传阵地的内容管理。校内宣传阵地要以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主要内容,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宣传学校改革发展的新进展新成就,配合学校重点工作和重大活动做好专题宣传,做到主题鲜明突出、语言简洁易懂、内容健康向上、版面美观大方。宣传内容要定期更换、及时更新。各单位要对宣传内容进行严格审核,落实“三审三校”制度,并留存宣传内容的文字照片设计稿等材料,以备待查。

(三)加强公共场所宣传阵地的备案监督。各单位在校内设立宣传阵地,须到党委宣传部进行备案;更换或拆除已经设立的宣传阵地,也须到党委宣传部进行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校内宣传阵地转让、承包给校外单位用以商业宣传。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经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宣传阵地上覆盖、张贴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宣传品,一经发现,主管单位要立即撤除,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请各单位结合以上要求对所分管的公共场所宣传阵地情况进行排查,填写附件1《韶关学院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电视、显示器、触摸屏)情况调查表》、附件2《韶关学院公共场所宣传阵地(宣传橱窗、宣传栏、公示栏、通知栏)情况调查表》,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于5月20日前报送崇德楼506党委宣传部,电子版报党委宣传部邮箱sguxcb@sgu.edu.cn,联系人邓玉坚,联系电话:18826343537(663537)。

附件1、附件2.rar

党委宣传部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