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
为鼓励支持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理论研究,提高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为韶关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循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研究和管理的规律,促进理论创新、学术观点创新、学科体系创新和科研方法创新。
第二条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在重视基础理论研究的同时,突出战略性、前瞻性和对策性问题研究,加强韶文化研究,加强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研究,加强对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的研究,尤其是对韶关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研究。
第三条 按照质量为本、科学发展的原则,控制课题总量,突出重点,提高质量,鼓励资源整合,提倡跨学科、跨部门、跨行业联合攻关。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韶关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领导全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工作,统筹协调全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事业的发展。主要职责是:审定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事业发展规划;审定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审批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课题);领导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办)等。
第五条 市社科规划办是由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领导的办事机构,负责韶关市社科规划课题组织、管理、验收、推广,是联系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重要纽带。主要职责是:组织研究提出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事业发展规划;拟定和实施市社科规划课题的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组织市社科规划课题的申报、评审、立项、中后期管理和成果鉴定、验收、推广;具体管理市社科规划专项研究经费。
第六条 市社科规划办根据市社科规划课题立项、结项的需要设立市社科规划课题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主要负责市社科规划课题立项评审和最终成果的鉴定工作。专家组由市社科规划办从省市高校、党校、社科研究机构等单位聘请专家学者担任。专家组专家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不能参与课题申报或承担申请结项课题。
第三章 课题申报
第七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的申报面向全市,实行公开申报、平等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八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分委托课题、一般资助课题、青年课题、社科研究基地课题和共建课题,市社科规划办根据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需要调整课题类别。市社科规划课题最终成果形式一般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三类,研究报告、论文的完成时限一般为1-2年,专著一般为2-3年。
第九条 对市委、市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的急需研究的重大课题,由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市社科规划办作为委托课题组织申报立项。
第十条 凡在韶关市工作(含正式入编和聘用)的社科研究者及实际工作者,具有副高以上(含副高)专业技术职称的均可作为课题负责人申报。不具备职称资格者须有两名具有副高以上(含副高)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方可作为申报课题的负责人。市直单位及县(市、区)单位人员,若不能满足上述要求,须近3年内在市级以上报刊杂志发表过科研成果,或出版过社科专著,方可作为课题负责人申报。
第十一条 一项课题只能确定一名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应是课题研究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并承担该课题的实质性研究工作,每次限报一项。承担省部级以上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不能参加申报。
第十二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的申报立项工作一般于每年上半年完成。
第十三条 课题申报者需认真填写《申请评审书》,明确课题相关事项。所在单位要对《申请评审书》严格审核,签署明确意见,承担信誉保证,在受理截止日期前及时将《申请评审书》集中报送市社科规划办。市社科规划办原则上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四章 课题评审
第十四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的评审一般须经过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定、立项公示四个环节。
第十五条 市社科规划办根据年度社科规划课题申报情况和规划经费总额,提出各类课题的立项数量和资助等级,各课题资助经费额度以当年立项文件为准。
第十六条 市社科规划办组织专家组对社科规划课题《申请评审书》进行评议。专家组对课题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承担者的能力、承担课题信誉可信性、经费预算合理性等项指标,给予综合评价,提出各类课题立项建议。
第十七条 市社科规划办对专家组评审通过的各类课题进行汇总,报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并公示后,以文件形式正式公布。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资助课题的资助经费由市社科规划办负责下达及检查使用情况。要充分发挥好课题经费的扶持和引导作用,切实提高课题经费使用效益,使有限的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第十九条 各类资助课题经费,一次核定,分期下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规划课题资助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代管,由课题负责人负责分配使用。课题组全体成员使用资助经费应接受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监督。课题资助经费分两次下达,第一次下达经费总数的70%,其余30%作为预留经费,待课题结项后拨给。
第二十条 课题资助经费专款专用,使用范围限于: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其中专家咨询费不得超过资助总额的15%,劳务费预算由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据实编制。
第二十一条 无客观原因终止课题研究,市社科规划办可停止拨款或追回拨款;对违反财务制度、超出第二十条规定使用范围、挪用课题资助经费者,应由课题主要承担人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和偿还该项经费。
第六章 课题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实行过程管理与目标管理相结合,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市社科规划办共同负责。
第二十三条 正式公布的各类规划课题,由市社科规划办、课题负责人、课题承担单位共同签订《立项协议书》。并按实际下达经费填写《经费预算表》。课题名称、完成时间、资助金额、最终成果形式以及各方承担的责任均以协议书中的规定为准。无特殊情况逾期未签订立项协议书者,视为自动放弃课题立项。
第二十四条 社科规划课题实行中期抽查制度,被抽查的课题负责人向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书面报告课题研究进展、阶段性研究成果及资助经费使用情况,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核。
第二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不得随意改变市社科规划课题的研究方向和计划,不得随意拖延结项期限,一般课题只能申请延期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课题研究过程中,确有需要作课题负责人、课题组成员、课题管理单位、课题名称、成果形式、研究内容、延期完成等变更的,课题负责人须填写《韶关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核实并签署意见,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提请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后,撤销相关课题:
(一)研究成果存在政治问题;
(二)结项成果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三)逾期未结项且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在同意延期后仍不能按时提交研究成果的;
(四)出现挪用课题经费等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情况。
凡被中止和撤项的课题,均不再拨付课题资助经费,追回前期资助款项,课题负责人将3年内不能再申报社科规划课题,并在韶关社科网及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通报。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填写《结项审批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向市社科规划报送有关结项材料,包括:《结项审批书》、最终成果和便于宣传推广的简化成果,并附上电子版。
第二十八条 申请结项的市社科规划课题成果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成果如以论文形式结项,须在CSSCI期刊或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不少于1篇(含1篇),或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系列论文不少于2篇(含2篇);如以专著形式结项,字数不少于10万字;如以研究报告形式结项,字数不少于2万字。市直单位及县(市、区)单位人员作为课题负责人申请结项的,成果如以论文形式结项,须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不少于1篇(含1篇),如以专著或研究报告形式结项的,要求同上。
第二十九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最终成果为论文的,在公开发表时必须注明“韶关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字样。最终成果为著作、研究报告的,未经评审结项,出版时不能标明“韶关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字样;如成果确实有先出版后评审结项的需要,必须先向市社科规划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才能出版并标明“韶关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字样;如未经评审或未向市社科规划办申请,自行出版并标明“韶关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字样,市社科规划办不接受课题结项申请,予以撤项处理。
第三十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最终成果,由专家组进行评议并作出鉴定意见。鉴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评议结果为优秀、良好、及格者,由市社科规划办发给《结项证书》,并在证书上标明结项等级。课题评议为不及格的,课题负责人须完善科研成果,重新提交结项材料参与下年度结项评审,不提供结项材料或评审结果仍不及格的,市社科规划办将予以撤项处理,并追回前期资助款项,课题负责人将2年内不能再申报社科规划课题。成果鉴定为优秀,同时也申报了本年度课题立项的课题负责人,在课题评审中,其申报课题将优先考虑立项。
第三十一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研究成果均可参评“韶关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第三十二条 市社科规划办对所有结项课题纳入“社科成果库”,逐一归档立案,并通过韶关社科网展示和结集出版等方式加以推广应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提及《申请评审书》、《立项协议书》、《经费预算表》、《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结项审批书》均可向市社科规划办索取或从韶关社科网(http://www.sgrwsk.com) 下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上一条:韶关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下一条:韶关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