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韶关学院章程》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校尊重并支持校学术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校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机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的有效途径,并为校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坚守学校使命,维护学校学术声誉,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公平,鼓励学术创新,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服务学校发展战略,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人数应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少于15人的单数。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过硬,遵守宪法法律和本章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原则上要求能任满一届。
(五)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亲属关系的2人或2人以上的委员,不得同时进入同一学术委员会。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
各二级学院和科研管理部门民主推荐,有关职能部门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议审定。推选过程应充分听取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把关功能。
特邀委员由校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有关职能部门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议审定。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原则上不超过2届。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人数的2/3。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主任委员一般由校长担任,也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在委员中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及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委托处理的事务,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3人。校学术委员会的运作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长由科学技术处处长兼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学术委员或相关职能部门人员中提名,由主任委员任命。副秘书长负责拟订学校相应学术事务议题,记录和保存会议纪要,接受学术委员、校内各单位和教职员工的提案,并把议题或提案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以下(一)至(四)情形之一的,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到会2/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免去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职务变动或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一年内未正常履职次数比例超过1/2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对于任期内有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规定的,可直接由主任委员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十一条 委员在任期内离开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其所在单位可提出替补委员的申请,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经校学术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成为正式委员。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学科需要,增补个别委员。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增补,须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并经超过半数的委员通过,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学科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根据我校实际,在二级学院(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一般由5-13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委员各1名,由学术分委员会选举产生。学术分委员会的职责由校学术委员会规定。二级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名单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生效。
各专门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依据本章程制定专门委员会章程,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备案。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政策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本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不宜公开的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
(五)学校章程或者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在下列事务决策前,原则上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等。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章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六条 学校实施下列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作出评价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违反学术规范、学术伦理、学术道德和科研诚信的个案处理以及有争议的学术问题。
(五)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如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作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其他学术组织、机构或部门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其中,本章程第十五、十六、十七条中与人才培养相关的工作可由校教学委员会承担。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到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一些非重大事项或难以召开会议进行审议的紧急事项,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意见征求或表决。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经主持人同意,列席者可参与讨论或发言,但不具有议题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2022年1月6日起施行,原《韶关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韶学院〔2016〕2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