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德师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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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学院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作者:李坤媚 来源: 阅读次数: 日期:2022-06-13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修养,强化师德师风监察监督,规范教师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和生活行为,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人〔2011〕11号)、《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韶关学院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规定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安全等工作和生活行为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思想政治纪律方面

1.在公开场合或各类社交媒体或互联网群组等平台上,散布违反宪法、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危及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论,或妄议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或诋毁、丑化党和国家及领导人、英雄人物,歪曲党史、军史,煽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言论。

2.组织或参与组织非法组织;危害国家统一,伤害民族情感和国家尊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

3.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4.违反保密制度泄密。

5.在校园传播宗教教义或组织开展宗教活动,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

6.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包括利用网络从事这些活动。

7.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在国(境)外活动中违反外事纪律。

8.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9.伪造学历、学位、资历、成果等,在申报岗位、职称、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

10.在职称评聘、学位评定、考核奖惩、待遇贡献等活动中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恶意诋毁他人等。

11.造谣、传谣,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人身攻击。

12.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二、教育教学方面

13.在课堂、论坛、讲座、研讨会、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散布对抗中央、有损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或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14.在教学和科研活动中擅离职守,或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逃避职责。

15.讽刺、侮辱、歧视学生。

16.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从事对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有不良影响的活动。

17.未经批准,随意调停课或变更教学计划。

18.在考试、成绩评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对学生造成伤害。

19.《韶关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中规定的事项。

三、学术道德方面

20.违规使用教科研经费,利用教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21.在学术活动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和教育教学成果,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结论、注释或文献资料等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22.成果发表时署名不当或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23.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科学研究活动,压制打击不同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

24.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或学术造假。

25.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

四、工作和生活作风方面

26.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

27.作为互联网群组(群聊)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组管理责任,造成群组内的信息发布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

28.工作不负责任、不作为;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拒不接受分配工作;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9.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30.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31.影响校园和谐,恶意激化邻里矛盾,给学校和个人造成恶劣影响。

32.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不接受批评教育,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五、廉洁从教从业方面

33.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

34.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土特产、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35.以盈利为目的强行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推介辅导资料、书籍、其他各类商品服务活动牟利。

36.假公济私,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37.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38.在各类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等经费使用中违反财经纪律。

39.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非法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有上述负面行为的,学校将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依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上级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理,并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制。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者,要清除出教师队伍。对涉及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06 韶学院2019(113)关于印发《韶关学院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