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制度化,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韶关学院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韶学院〔2019〕1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师德师风档案建档对象为我校在职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条 教师师德师风档案是以文字、图表等形式记录教师在教育教学、关爱学生、师生关系、学术研究、社会活动等方面的表现情况,反映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记录。体现师德为先、教学为要、科研为基、发展为本的基本要求。呈现广大教师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敬业立学,崇德尚美的新风貌。突出规则立德,对不能认真履职尽责,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纪律要求,加强警示教育,引导广大教师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师德底线。
第四条 教师师德师风档案材料主要包括:
(一)师德师风承诺书。
(二)思想政治纪律表现情况。
(三)教育教学表现情况。
(四)学术道德表现情况。
(五)工作和生活作风表现情况。
(六)廉洁从教从业表现情况。
(七)教学质量监控核查情况。
(八)群众反映、信访举报反映核查情况。
(九)有关师德师风情况的其他材料。
教师师德师风档案材料主要由建档对象本人、各教学单位、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安全保卫处、后勤处、工会及其他有关部门提供。
第五条教师师德师风档案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真实全面的原则,如实载入教师的师德师风表现,不夸大事实,不少记、漏记、瞒记,不得擅自修改、销毁有关内容。
第六条教师师德师风档案,凡本人填写或提供的材料,必须由本人签名确认;单位提供的材料,须在材料上载明出处和日期,二级学院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实行“双签字”并加盖所在二级党组织印章;部门由党组织书记或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党组织印章或部门印章。
第七条 教师师德师风档案归档管理遵循以下要求:
(一)教师师德师风档案材料的归档,分为定期集中归档和平时不定期归档两种形式,动态管理,统一规范。
(二)教师师德师风档案实行校院两级负责,归口管理。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师德师风档案建设的统筹协调、统一归档管理、指导督查等工作;二级党组织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材料的收集整理、内容审核,材料及时报送党委教师工作部归档;按规定应纳入教师人事档案管理的,由人事处负责纳入归档。
(三)教师师德师风档案的建设和管理,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相关规定执行。专柜存放,专人保管,专人传递。对违反规定,造成档案材料遗失、档案造假或泄密等问题的,将严格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或涉及违法的交由相关部门从重处理。
第八条 教师师德师风档案的运用范围:
(一)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提供师德师风方面的有关材料。
(二)为年度考核、业绩评定、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提供有关情况。
(三)为教师项目申报、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聘期考核、工资晋级、绩效考核等提供有关情况。
(四)为违纪违法案件提供有关材料。
(五)其他需要使用的情形。
第九条 教师师德师风档案的查阅遵循以下要求:
(一)需查阅教师师德师风档案的,应履行查阅手续,并经党委教师工作部主要领导审核,分管校领导或书记、校长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查阅。
(二)严禁涂改、增删、损坏教师师德师风档案,不得泄露档案内容。未经同意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档案内容。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07 韶学院党发2020(32号)关于印发《韶关学院教师师德师风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