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及《广东省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工作指引》《韶关学院章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
第二条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第三条 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学校党委书记、校长
副组长:分管党委教师工作部的校领导
组 员: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校工会等主要负责人组成。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组长授权副组长主持全面工作,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党委教师工作部,办公室主任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的日常事务。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总体规划、宣传教育、制度落实、考核评估等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对学校教师涉嫌师德失范、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调查、处理、复核和监督工作,审议和批复二级学院(部门)上报的涉嫌师德失范、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建议等。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成立相应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由二级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中层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教职工代表任组员,具体负责对本单位人员涉嫌师德失范、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进行初步调查、事实核定并作出处理建议,及时按程序向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上报等。
第三章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及处理
第六条 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是指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猥亵、性骚扰、性侵行为。
(七)违反学术规范,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学生就业、征兵入伍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项目申报、评优评奖等工作中,违反回避规则、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规套取科研或教学经费。
(十一)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以上具体行为可参见《韶关学院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第七条 学校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实行“零容忍”,出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工资晋级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
(二)情节较重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 6 个月,记过期限为 12 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 24 个月。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学校依法依规作出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给予开除处分,由学校提出建议,报省教育厅决定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构成《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报请省教育厅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是中共党员的,按照有关规定还应给予党纪处分;是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的,还应函告学校党委统战部以及其相应的民主党派机关或者相关单位。
(五)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等职能部门依法处理。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受处理或处分人员,其年度与聘期考核、薪资待遇及绩效等按照国家、省、市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藏匿、伪造或销毁证据等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
(三)涉及多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或在受处理期间又出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明确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监督等处理程序。给予教师处理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启动处理程序。教师出现违反职业道德问题,二级学院(部门)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应及时受理。受理可以根据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受理,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主动启动处理程序。启动处理程序后,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二)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二级学院(部门)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对教师是否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作出初步认定,提出处理建议。对于比较重大复杂,难以确定的问题,可提交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可由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或相关职能部门)提议,报学校党委同意进一步核查取证。相关职能部门业务分工如下:涉及违反意识形态纪律的行为由党委宣传部负责;涉及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涉及在教学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由教务处负责,属教学事故的按《韶关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涉及危害安全和稳定的行为由安全保卫处负责;涉及违纪违法的行为由纪检监察室负责;涉及领导干部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由党委组织部负责;涉及侵犯学生权益、师生关系等问题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
(三)学校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告知被调查教师调查认定的事实、拟给予的处分及依据、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听取其陈述、申辩和相关人员意见,被调查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对拟给予降低岗位及以上的处分,被调查教师要求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
(四)学校调查完结,按照处理决定权限,做出给予处理或处分、免于处理或处分、撤销案件的决定。情节较轻的处理决定,可由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或学校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议事规则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审核决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 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受处理教师的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职务)等基本情况;经查证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事实;受处理的种类、期限和依据;不服处理决定的复核、申诉途径和期限;处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
(五)学校将处理决定及时送达受处理人员,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六)处理材料和决定应按规定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师德师风档案,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教师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在30日内向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处理的执行。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接到复核决定之日 30日内,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当事各方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责任配合调查核实, 实事求是说明相关情况,如实回答询问,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未经允许,当事各方不得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解 除,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教师受处理期满前 30 日内,本人提出申请,所在二级
学院(部门)对受处理教师在受处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
了解,形成书面报告;
(二)按照处理决定权限,作出解除处理决定;
(三)印发解除处理的决定,通知本人和相关单位;
(四)将处理解除决定存入教师本人人事档案、师德师风档案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解除处理的决定应当在执行期满后一个月内作 出。处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五章 监督与追责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二级学院(部门)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学校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二级学院(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教师发生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师德师风建设是高校教师队伍建设重要内容,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二级学院(部门)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年度目标考核和教师队伍建设工作考核等的重要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对于相关单位和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 工作不到位;
(二)教师违反职业道德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通报不及时、违反职 业道德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教师违反职业道德问题或因违反职业道德行 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八条 教师出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所在二级学院(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作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为学校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对学校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师德师风和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