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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4-01-09    作者:刘一艳     来源: 奖助贷勤    点击: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学校推行国家助学贷款、评定国家和省政府助学奖学金、实施临时困难补助、开展勤工助学、给予学费减免等的重要依据。为确保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对象

全日制注册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

二、认定等级和参照标准

参照国家最新农村贫困线家庭人均纯收入2300元(广东2500元)和广东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家庭人均纯收入300元/月,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特困生)、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贫困生)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一般困难生)。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以下称“特困生”)

有以下情况之一,且农村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50元及以下、城市家庭人均月收入在300元以下,本人在校期间月平均生活费低于250元,确定为特困生:

1、孤儿,且其亲属无资助能力的;

2、父母双方或有一方常年患病,需长期治疗,而另一方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 薄,不足以支付学杂费用的;

3、父母双方年迈体弱,或因不可抗力丧失(没有)劳动能力的;

4、家庭所在地区属于贫困山区且当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来自国家确定的 老、少、边、穷地区,本人家庭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不足以支付学杂 费用的;

5、属于生源所在地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 保户家庭的子女;

6、持有学生生源地县级民政部门所发放的《特困家庭证明》或《最低生活保 障救助证》的;

7、出现其它特殊情况或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二)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以下称“贫困生”)

有以下情况之一,且农村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00元以下、城市家庭人均月收入在350元以下,本人在校期间月平均生活费低于350元的,确定为贫困生:

1、单亲,且直系亲属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困难;

2、父母中有一方常年患病,需长期治疗,家庭经济困难;

3、两个或两个以上兄弟姐妹同时在校就读,家庭经济困难;

4、父母双方均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家庭经 济困难;

5、出现其它特殊情况或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以下称“一般困难生”)

有以下情况之一,且农村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50元以下、城市家庭人均月收入在400元以下,本人在校期间月平均生活费低于450元的,确定为一般困难生:

1、单亲,且直系亲属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困难;

2、父母中有一方常年卧病,需长期治疗,家庭经济困难;

3、两个或两个以上兄弟姐妹同时在校就读,家庭经济困难;

4、父母双方均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家庭经济困难;

5、出现其它特殊情况或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四)前述中“特殊情况或突发性事件”一般指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1、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2、父母离异导致家庭收入明显下降的;

3、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4、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5、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三、认定工作小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二级学院---学校三级评定原则。

(一)校级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由校党委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任组长,党委学生工作部(处)部长任副组长,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书记或副书记为成员。学生处勤工助学管理科科长为领导小组秘书。领导小组全面指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审核认定工作。学生处勤工助学管理科具体负责全校审核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二)院级认定工作小组

由主管学生工作党委书记或副书记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团委学生会负责学生干部为成员,负责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织、审核和呈报工作。

(三)班级评议小组

由班主任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生活委员、学生党团员代表为成员,小组成员7—9人。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议、推荐工作。

四、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9月份开学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开展,认定结果作为本学年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学校各项资助项目的前提条件和依据,无特殊情况不予补报。认定工作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学生根据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对照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 标准,向所在教学院系提出申请,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和《韶关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认定表》。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明显变化,只提交《韶关学 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证明认定表》。

(二)班级评议小组依据学生提交的书面申请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韶关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认定表》,多渠道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在校的实际生活情况,应避免以简单投票等不科学的方式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讨论提出本班经济困难学生的初步名单和困难等级签署意见后,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

(三)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认真审核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初步确定经济困难学生及各困难等级名单,并公示五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工作小组应认真核实情况,征求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根据核实的实际情况给予确定。公示期满后,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汇总本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韶关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认定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并编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统计表格,报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助学管理工作中心。

(四)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助学管理工作中心对二级学院上报的初选名单统一进行审核,确定全校的认定名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 作为学校资助工作的依据,按学校有关政策给予相关资助。

(五)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助学管理工作中心每年9月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座谈、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通报学生家长。

(六)学校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和自主创业。学生通过勤工 助学和自主创业实现自我脱贫,可以向所在二级学院书面提出退出贫困生

库,学院工作小组将退库名单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学校和各二级学 院对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和自主创业,实现自我脱贫的自强自立优秀典型给 予表扬宣传。

五、注意事项

(一)申请认定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且经调查属实的,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

1、学生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数据不真实;

2、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3、未经学校同意在校外租房,经常出入餐厅、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 的;

4、有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5、有重大违纪违法行为记录的。

(二)其他说明

1、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学校对学生实施资助的主要依据,凡是不符合要求的学生,不得列为资助对象。

2、如有学生因家境好转不再需要资助,或因突发事件而导致经济困难的,二级学院要及时对家庭经济学生信息库中的学生或困难等级进行调整、上报及跟进相应的资助工作。

3、学生《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 《韶关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认定表》等材料原件由二级学院院按年度存档备用。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韶关学院

二O一三年 十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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