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廉政意识和责任意识,维护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制的规定》精神,结合本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始终不渝地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根本方针,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一系列指示的贯彻执行。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履行的职责,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教学科研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领导责任
第四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党政领导班子对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和校长对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责任内容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对学校中层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从严要求,加强管理和约束,完善管理、监督和制约的机制,制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整治腐败的措施,预防机构改革和人事分配体制改革中出现不正之风。
(四)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落实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为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供组织保证。
(七)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纪委、监察处履行职责,及时解决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八)党委每半年进行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专题研究,听取专题汇报,对加强廉洁自律、查办案件、监督检查等重要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第五条 设立由党委书记为组长、校长和纪委书记为副组长,由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和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问题,落实党委的重要决定和决议。
第六条 各院系、部门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一把手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内容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根据学校党委和纪委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工作计划或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文件,抓好本单位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从教和遵纪守法意识,自觉抵制“黄、赌、毒”。
(三)积极支持本单位党总支部或党支部纪检委员开展纪律检查工作和同各种违法、违纪、败坏党风的行为作斗争。
(四)负责对本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酬金分配和业务接待等制度;认真执行计划外办班及其收费的申请、审批制度,加强对本单位(部门)预算外资金收支的管理。
(六)每半年向校党委、主管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一次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并根据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新要求抓好落实;负责及时报告本单位发生的腐败问题和违纪、违法事件,并根据主管校领导及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进行调查处理,或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七)负责或受主管校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的委托,同职责范围内管理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并及时汇报诫勉谈话情况。
第七条 学校纪委履行对同级党委及其班子的监督职责,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适时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要求与建议;与监察处负责日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主要责任内容是:
(一)根据上级领导机关和学校党委的指示要求,研究提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意见和建议,经学校党委讨论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及时总结重要阶段性工作,每半年向学校党委和省教育纪工委、市教育纪工委报告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重要事项随时报告。
(三)负责领导干部《廉政卷宗》的建立和管理。
(四)负责案件查处的组织、领导、协调,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领导干部及时查处;负责对犯有一般错误的科级以上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及其它执法执纪工作。
(五)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组织草拟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规章制度。
(七)指导各单位纪检委员的工作。
(八)负责上级领导机关、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责成办理和协调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部门工作责任
第八条 按部门各负其责任的要求,校内的相关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分别对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承担工作职责:
(一)党委办公室负责受理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执行礼品登记与上交管理的规定。
(二)党委组织部对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进行考核,要把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干部的评价、选拔、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负责督促检查各级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执行领导干部岗位轮换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规定,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三)校长办公室负责控制装修办公楼;整顿会风;严格控制庆典活动;负责制定和执行通讯工具管理规定;会同财务处建立和健全学校业务招待费列支规定,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控制接待费的开支。
(四)人事处负责受理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个人收入和住房申报;严格执行教职工调进调出的规定,防止和纠正人员分流、调进、调出方面的不正之风。
(五)财务处负责加强学校教育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经费尤其是预算外资金等的管理;负责制定和执行资金支出随资金数额上升的梯级审批制度,防止资金流失或不合理流动;负责落实行政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会同校长办公室建立和健全学校业务招待费列支规定,实行招待费在财务上单独列项,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的开支标准,制止用公款“吃、喝、玩、乐”;实行通讯费用在财务上单独列项,严格执行“三机”话费标准和范围。
(六)后勤处负责加强行政物资的管理,制定和实施大宗物资采购招标的规定;负责基建工程的管理,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投标的规定,并建立基建管理人员的责任制;负责维修和装修工程的管理,制定维修和装修工程招标、投标或议标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药品采购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校医院药品采购的管理。
(七)资产处负责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管理,制定大宗教学仪器采购招标的规定,并负责具体落实。
(八)学生处负责制定招生、毕业生就业、奖学金和贫困助学基金发放的规定,并负责落实。
(九)教务处负责制定教材采购的规定,并负责落实。
(十)图书馆负责制定图书资料采购的规定,并负责落实。
(十一)后勤服务集团交通运输服务中心负责车辆的购置、管理,制定车辆采购的招标和配件采购的规定,并负责落实;严格执行领导干部用车制度。
(十二)凡是有罚没收入的部门和有预算外收入的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采用学校的统一收款凭证收费,并在每学期结束前按规定上缴学校财务处。
(十三)审计处负责制定中层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并协助党委组织部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九条 学校党委负责领导和组织对各院系、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年填写一次《韶关市领导干部廉政情况登记表》。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各级党组织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上级党委、纪委。
第十条 各院系、部门对本单位副科级干部落实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向主管校领导、纪委、监察处和人事、组织部门报告检查考核情况。
第十一条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每年安排民主生活会时,要将检查党委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列为重要内容,并抓好整改落实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领导干部,可建议党委予以表彰,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领导干部提出批评处理意见。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即: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拒不办理,或者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其它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第十五条 具有第十四条所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党风廉政建设连带责任的,根据行政或者业务隶属关系,酌情给予适当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各单位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