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党的组织发展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级党组织要从战略高度出发,把吸收教职工和青年学生中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通过在广大教职工和学生中积极主动地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各二级党组织要注意抓好在新生中发现入党积极分子和确定发展对象工作。做好新生的调查摸底工作,注意选拔政治素质好、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作为重点培养对象,并结合新生入学教育,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争取有更多的新生及早成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七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八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交任务、压担子,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经常以口头、书面等形式向培养联系人和党支部汇报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情况。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针对入党积极分子存在的问题,党支部和培养联系人应相应地给予指导和帮助,并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进行分析,形成书面考察意见,由培养联系人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培养登记表》。二级党委、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或毕业离校时,各二级党委、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应将其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中国共产党入党培养登记表》等有关材料及时存入其本人人事档案或转到其新单位,以继续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二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确定成为发展对象前,须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入党积极分子是学生的,要在团组织推优、征求社区活动党组织意见、听取班主任和分管辅导员意见(听取意见由支委会组织,至少要有两名党员参加,采取座谈会或个别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要做好详细记录,并分别在记录上签字)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后,可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三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四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学习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五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其主要社会关系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书面意见并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培养登记表》。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六条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必须分期分批选送发展对象到学校党校接受培训。未经党校培训或经党校培训未取得结业证者,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发展对象调动工作或毕业离校时,各二级党委、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应将其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思想汇报、《中国共产党入党培养登记表》等有关材料及时存入其本人人事档案或转到其新单位,以继续做好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工作。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学生党员发展对象必须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努力、成绩优良。凡有课程不及格者,原则上不得发展入党。
第二十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党组织预审。二级党委所属各党支部的发展对象材料报所在二级党委预审,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的发展对象材料报学校党委组织部预审。预审的材料包括:
(一)入党申请书;
(二)确定为入党申请人公示情况登记表;
(三)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公示情况登记表;
(四)思想汇报(每季度一次);
(五)中国共产党入党培养登记表;
(六)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审核表(团员);
(七)群众座谈会议记录表;
(八)确定为发展对象公示情况登记表;
(九)政治审查函调证明材料信;
(十)发展对象培训班学员登记表;
(十一)发展对象培训班结业证书复印件;
(十二)发展对象入党征求社区活动党组织意见表(学生);
(十三)发展对象学习成绩登记表(学生);
(十四)接收为预备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
(十五)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一条 预审党组织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学校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属党组织,并向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经预审党组织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三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等材料,一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填写支部大会通过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思想和学习工作表现、主要优缺点、政审的主要结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党支部有表决权的人数,实际到会人数,同意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人数,不同意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人数,弃权的人数;通过决议的日期和党支部书记的签名(盖章)。
第二十五条 二级党委接收预备党员由学校党委授权审批,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接收预备党员由学校党委审批。党委审批接收预备党员,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志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二级党委应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基层党委审批意见”一栏写明二级党委决议、预备党员预备期的起止时间,二级党委书记签名(盖章),加盖二级党委公章。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 支部大会通过后,支部所属上级党组织应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向党组织汇报。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将审批结果通知报批的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二级党委将审批结果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发展对象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其本人,做好思想工作,鼓励其发扬成绩,克服不足,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
第二十九条 二级党委应将《二级党委接收预备党员情况备案表》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应填写好《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接收预备党员报批表》,连同发展对象入党材料一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条 各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学校党委、二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由二级党委、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三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应每半年讨论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党支部要严格按照《预备党员考察表》的要求,把教育考察情况如实填入表中。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学生预备党员还须征求社区活动党组织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程序是:
(一)预备党员向支部大会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主要优缺点,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决心;
(二)支委会向支部大会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和理由;
(三)支部大会进行讨论,与会同志充分发表意见;
(四)正式表决,作出决议。
第三十五条 二级党委的预备党员转正由学校党委授权审批,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的预备党员转正由学校党委审批。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二级党委应将《二级党委预备党员转正情况备案表》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应填写好《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预备党员转正报批表》,连同预备党员转正材料一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预备党员转正材料包括:
(一)转正申请书;
(二)思想汇报(每季度一份);
(三)预备党员考察表(每半年一份);
(四)预备党员转正征求社区活动党组织意见表(学生);
(五)预备党员学习成绩登记表(学生);
(六)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情况登记表;
(七)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将审批结果通知报批的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二级党委将审批结果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要及时通知预备党员,提出要求和希望。审批结果应向支部大会公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二级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八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思想汇报(每季度一份)、预备党员考察表(每半年一份)、《预备党员转正征求社区活动党组织意见表(学生)》、《预备党员学习成绩登记表(学生)》、《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情况登记表》和接收为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一起,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正式在编教职工档案由人事处保存,编外人员档案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保存,学生档案由所在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要充分发挥组织委员、党员骨干、班主任、辅导员、共青团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6年3月22日起施行。《韶关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韶学院党发〔2009〕17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