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学院发展党员公示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增加发展党员工作透明度,扩大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民主,接受群众监督,进一步提高发展党员质量,确保党员队伍先锋模范作用的充分发挥,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19号)、《关于进一步提高大学生党员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粤教工委组函〔2013〕25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示对象:
(一)经支委讨论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确定为入党申请人的申请人员。
(二)经支委讨论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申请人。
(三)经支委讨论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
(四)经支委讨论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接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五)预备期满,经支委会讨论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转正的中共预备党员。
第三条 公示内容:
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学历、籍贯、职称、现工作单位(年级班别)和职务、工作简历、培训情况,以及其他有必要让党员、群众了解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公示方式:
按照公示内容,由二级党委、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设置公示栏向群众书面张榜公示,同时设置“发展党员公示意见箱”。
第五条 公示时间:
一般为5-7天,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公示范围和地点:
(一)党支部培养的对象,在所属党支部所在地(办公楼、学生公寓)公示。
(二)其他党支部迁入现党支部后继续培养不满半年的,在公示对象原党支部和现党支部所在地同时公示;现党支部培养半年以上的(含半年),只在现党支部所在地公示。
第七条 公示程序:
(一)发出公示公告。公示对象由支委会集体讨论研究确定后(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按本办法规定的公示内容、方式、时间进行书面张榜公示。
(二)意见收集。单位、个人反映举报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必须在公示期间,以书信形式直接投入“公示意见箱”,或以口头、电话等形式向公示对象所属二级党委、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反映举报。举报人应签署真实姓名、工作或学习单位、联系电话,否则不予受理。公示对象所属二级党委、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受理群众对公示对象的情况反映。
(三)调查处理。公示期满后,二级党委、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必须对党员、群众反映的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对涉及到教育培养考察期间未掌握的重要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涉及到违纪违法问题的,要会同执纪执法部门共同调查处理,并根据收集的意见和调查核实情况,形成公示结果的具体意见,填写公示情况登记表。
(四)反馈调查结果。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二级党委、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酌情向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反馈调查结果。
(五)正式决定是否提交支部大会讨论。二级党委、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决定是否将公示对象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对群众无不良反映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其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应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在支部大会上,由党支部向大会报告公示对象公示情况和重要情况的调查结果。对群众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认为不具备或暂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不提交或暂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其入党问题。
第八条 公示纪律:
(一)反映公示对象的问题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借机捏造事实陷害、诽谤公示对象,甚至搞非法活动。如有上述情况,一经查实,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调查人员与调查对象如有亲缘关系,必须回避。需要回避而未回避,致使群众不敢真实反映调查对象情况,造成调查失实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对公示对象问题的调查,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受理反映情况的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严格为反映问题的党员、群众保密。如泄露举报人的姓名、举报内容,造成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的,将给予当事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22日起施行。《韶关学院发展党员公示制度实施办法》(韶学院党发〔2006〕30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