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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日期:2018-04-24  发布人:李文全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韶关学院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时,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坚持诚实守信,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校新生(含插班生等特殊类招生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出书面申请,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办理入学手续、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含插班生等特殊类招生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学生须向学校招生办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与下一年级新生一同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新生(含插班生等特殊类招生的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缴费、注册:

每学期开学,学生须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十三条学校对学生的学习年限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本科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临床医学类本科为五年),在此基础上实行弹性修业年限,修业年限为三至八年;专科基本修读年限为三年,在此基础上实行弹性修业年限,修业年限为二至六年。创业休学的时间不得超过五年,休学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应征入伍等其他上级另有规定的,休学时间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休学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其余休学的,休学时间计入修业年限。

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十四条学生入学后,要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选课原则、自身条件、学业导师意见等情况,规划好符合自身实际的修业年限和修读计划。

第十五条学生超过基本修业年限修读的,原则上按照其所在年级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继续修读,并据此进行毕业资格审核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核。

第十六条采用绩点评估指标评价学生学习的质和量。所有课程的考核结果均通过学分计量制和绩点制的方式进行统计。

(一)采用5分制学分绩点。

(二)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折算办法

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90分折合为4.0绩点,91分折合为4.1绩点,92分折合为4.2绩点,依此类推,下同);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59分以下折合为0绩点。

没有量化的课程考核成绩,采用五级计分制,设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优秀折合为4.5绩点;良好折合为3.5绩点;中等折合为2.5绩点;及格折合为1.5绩点;不及格折合为0绩点。

因考核不及格经补考后及格的课程,按考核实际成绩记分,并给予相应学分,课程绩点按补考的实际成绩分数折算,但学生学业成绩表上有补考标注。

课程重修后,课程绩点可按成绩最高的一次分数折算,但学生学业成绩表上有重修标注。

(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计算方法

∑(课程绩点X课程学分)

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

∑(课程学分)

第十七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十八条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计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记载。考核成绩60分(百分制)及以上或及格(五级计分制)及以上者,方可获得相应课程学分和绩点。课程考核成绩均真实、完整地记载入学生的学业成绩表,并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撰写有关具体表现的评语或测评分值。对在政治思想、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及其他方面犯有错误的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的方式记录学生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课程成绩考核以考勤、作业完成情况、课内课外学习情况等方式,结合考试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大学体育的课程成绩考核以考勤、课内教学以及课外锻炼活动等方式,结合《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三条学生除学习本校课程获得学分外,还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通过学习学校认可的校外课程,参加国家承认的高等教育学历教育考试,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等方式获得课程学分。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并设置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建立创新创业档案。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符合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转专业的具体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且符合转学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的具体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一学期内因病经二甲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八周以上的。

(二)一学期内因故请假超过八周以上的。

(三)因创业等特殊原因需要中断在校学业的。

(四)因怀孕、生育等暂时不适宜在校学习的。

(五)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六)其他原因。

第二十七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专科累计不得超过三年、本科累计不得超过四年,创业休学时间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应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九条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性质恶劣或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五)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继续休学手续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予退学: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经二甲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连续3次每学期取得的学分低于16学分的

(六)按照上级和学校规定应予退学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一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对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处理决定书。退学处理决定通知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与其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的方式送达。

第三十二条学生可申请退学。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批准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毕业与学位: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取得相应学分,准予毕业的,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结业:

(一)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但不可换发毕业证书。

(二)学生修够所学专业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学制)的时间,可申请结业,准予结业的,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准予毕业的,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三)学生在校期间受过党、团、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而未解除(处分期满仍未超出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且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总学分的最低要求,可申请结业,准予结业的,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在处分期限满10个工作日内,学生可凭单位证明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证明返校申请解除处分,解除处分批准后,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准予毕业的,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退学的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以上者(含一年),经申请可办理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时间不满一年者,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六条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且未办理毕业、结业的,视为继续在校学习,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费用和注册。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达到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学生获得本专业学位的同时,符合辅修专业学位条件的,学校授予辅修学士学位,颁发辅修学位证书。授予辅修专业学位的条件和工作程序,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放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二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只颁发一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有关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按《韶关学院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五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六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八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九条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学生社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团委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学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须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一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二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和《韶关学院学生上网管理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三条学生应当遵守《韶关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各项规定。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各类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并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具体参照《韶关学院学生评优实施办法(试行)》等系列规章执行。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选拔、公示。

第五十六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的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九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将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与其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的方式送达。

第六十一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二条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三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四条涉及学生具体违纪处分处理的事宜,参照《韶关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五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人员组成及工作职责、学生申诉具体办法,按《韶关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六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八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九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与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监察处、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试行。原《韶关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韶学院〔2006〕1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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