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申诉处理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韶关学院章程》(韶学院〔2015〕293号)、《韶关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韶学院〔2017〕18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处理)方面的决定持有异议,可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受理学生的申诉并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三条依照本办法提起申诉的学生是申诉人,作出处分(处理)决定的部门是被申诉人。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处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五条学生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信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和保护申诉人隐私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和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等相关事宜。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7人,设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学校纪检监察工作校领导担任,委员分别由监察处负责人、党委办校长办负责人、二级学院党委负责人代表、学校法律顾问、教师代表(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调查审理申诉人的申诉事项。
(三)作出维持、重新审查、更改或撤销处分(处理)的决定。
(四)办理其他与申诉有关的事务。
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监察处,具体负责学生申诉处理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申诉受理范围及条件
第十条申诉人对下列事项不服的,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取消其入学资格不服的。
(二)对退学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对作出的违规、违纪处分(处理)不服的。
第十一条申诉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诉人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
(二)申诉事项属于本办法第十条所列事项之一。
(三)学生提出申诉必须在收到处分决定书或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的,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15个工作日。申述人延长申诉期限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核查属实,方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但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仍从收到书面申诉之日算起。
第四章 申诉受理
第十二条申诉人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诉书应当写明申诉人姓名、所在二级学院、专业班级、学号;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申诉人的有效联系方式;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人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的,需一并提交申诉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时予以审核,并区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告知申诉人是否可以受理。
(二)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申诉人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四条申诉人申诉申请生效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诉人。被申诉人自收到申诉书副本5个工作日内,必须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供最初作出处理决定的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申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申诉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申诉范围的。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
(三)申诉人提供虚假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自动撤回申诉,在规定期限外又重新提起的。
(五)就同一事由,已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已作出处理答复的。
(六)已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被依法受理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
第五章 申诉处理
第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于决定受理的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调查审理。申诉处理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进行,必要时可深入各单位实地调查。
第十七条申诉处理期间,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项所涉及的事实、证据、依据、程序等进行调查审理,被申诉人应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八条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诉处理期间,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视情况召开听证会,听取申诉双方陈述、申辩。
第十九条被申诉人负有答辩举证责任。申诉处理期间,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要求被申诉人进行答辩举证。被申诉人须在收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发出的书面答辩举证通知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说明、作出处分(处理)决定的相关证据和依据等。
第二十条被申诉人逾期未进行答辩举证的,视作放弃答辩举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权直接作出责成被申诉人重新审查、变更或撤销处分(处理)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经审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择期召开工作会议,出席工作会议委员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会议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申诉人的亲属。
(二)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三)是处理决定的调查人员。
(四)申诉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当的。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一)认定被申诉人的原处分(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认定被申诉人的原处分(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要求被申诉人重新审理、变更或撤销处分(处理)的决定。
1.违规、违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处理程序不正当的。
第二十四条申诉处理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终止申诉处理,并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诉人:
(一)申诉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被依法受理的。
(二)申诉人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申诉的。
第二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将申述处理决定书送交申诉人和被申述人。
(一)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和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3.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4.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5.复查结论。
6.作出结论的日期、印章。
(二)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送交申诉人本人,并由其本人在送交回执上签收。
1.如本人对申诉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如实在送交回执上写明。
2.如本人拒绝签字,则由学校工作人员在送交回执上说明申诉人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3.如直接送交有困难的,可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送交。公告送交可以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也可在学校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交。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交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二十六条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交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申诉处理决定书要求被申诉人重新审理或变更处分(处理)决定的,被申诉人应当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处分(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申诉人申诉期间,对申诉人的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继续执行。
第二十九条学生对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6日起试行,原《韶关学院学生申诉实施办法》(韶学院〔2006〕130号附件6)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