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 · 学生工作 · 规章制度 · 正文
韶关学院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2018-04-24  发布人:李文全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的贯彻实施工作,同时推进学校学分制改革,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韶关学院章程》《韶关学院关于学分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校新生(含插班生等特殊类招生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出书面申请,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办理入学手续、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含插班生等特殊类招生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学生须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与下一年级新生一同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应征入伍的新生,须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的程序和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新生(含插班生等特殊类招生的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其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缴费、注册:

每学期开学,学生须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一)学生注册

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日期缴纳学费后办理注册手续。学生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申请

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日期缴纳学费后,登录教务系统申请注册。

2.二级学院审核

二级学院根据学生缴费和到位等情况在教务系统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和学生证有效凭证。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通过绿色通道进行注册。绿色通道的申请和办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生暂缓注册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须事先请假(病假须凭二等甲级以上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起止时间。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的,凭二甲以上医院开具的证明办理续假手续。

请假超过八周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暂缓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申请

学生向二级学院提出暂缓注册申请,须说明正常注册的时间。

2.二级学院审核

二级学院根据学生申请的实际情况审核,审核同意后在教务系统标注暂缓注册。

办理了暂缓注册的学生,应在许可时间内及时注册。

(三)不予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予注册者须及时完成注册,超过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未注册者

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超过两周以上(含两周)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习年限、课程学分

第七条学校对学生的在校学习时间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本科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临床医学类本科为五年),在此基础上实行弹性修业年限,修业年限为三至八年。专科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在此基础上实行弹性修业年限,修业年限为二至六年。创业休学的时间不得超过五年,休学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应征入伍等其他上级另有规定的,休学时间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休学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其余休学的,休学时间计入修业年限。

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要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选课原则、自身条件、学业导师意见等情况,规划好符合自身实际的修业年限和修读计划。

第九条学生超过基本修业年限修读的,原则上按照其所在年级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继续修读,并据此进行毕业资格审核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核。

学生在超过基本修业年限但未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学习期间遇有个别课程停开的,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和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单位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修读其他相近课程,取得毕业所需学分。

第十条课程学分,以该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每学期计算一次。课程学分的计算办法如下:

(一)理论课程:按16学时计1学分。

(二)实验课:按32学时计1学分。

(三)实训课程:按32学时或一周计1学分。

(四)实践环节,如专业见习(实习)、社会调查、毕业实习、教育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原则上按一周计1学分。

第四章 学分绩点

第十一条采用绩点评估指标评价学生学习的质和量。所有课程的考核结果均通过学分计量制和绩点制的方式进行统计。

(一)采用5分制学分绩点。

(二)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折算办法

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90分折合为4.0绩点,91分折合为4.1绩点,92分折合为4.2绩点,依此类推,下同);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59分以下折合为0绩点。

没有量化的课程考核成绩,采用五级计分制,设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优秀折合为4.5绩点;良好折合为3.5绩点;中等折合为2.5绩点;及格折合为1.5绩点;不及格折合为0绩点。

因考核不及格经补考后及格的课程,按补考实际成绩记分,并给予相应学分,课程绩点按补考的实际成绩分数折算,但学生学业成绩表上有补考标注。

课程重修后,课程绩点可按成绩最高的一次分数折算,但学生学业成绩表上有重修标注。

(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

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作为学习质量的评价标准,是学位授予的重要依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计算方法如下:

∑(课程绩点X课程学分)

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

∑(课程学分)

第五章 课程修读

第十二条课程修读是学生取得课程学分的途径。根据学生修读方式,课程修读分为常规修读、认定修读、免修、免听、重修等方式。

第十三条学生修读课程须在注册后通过教务管理系统选课取得修读资格。课程修读的具体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十五条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计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记载。考核成绩60分(百分制)及以上或及格(五级计分制)及以上者,方可获得相应课程学分和绩点。课程考核成绩均真实、完整地记载入学生的学业成绩表,并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归入学籍档案。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需重修或者补考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撰写有关具体表现的评语或测评分值。对在政治思想、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及其他方面犯有错误的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的方式记录学生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政治理论课、德育课、军事理论与军训课可不作为港澳台及外籍学生的必修课,但放弃上述课程修读后,不足学分应当选修其他课程取得学分予以补足。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课程成绩考核以考勤、作业完成情况、课内课外学习情况等方式,结合考试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大学体育的课程成绩考核以考勤、课内教学以及课外锻炼活动等方式,结合《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进行综合评定。

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宜上体育课的,经学生本人申请(须提供相关证明),二级学院审核,体育学院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后,可参加体育保健课学习。参加体育保健课学习的,经考核及格后给予相应的成绩和课程学分。

第二十一条学生除学习本校课程获得学分外,还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通过学习学校认可的校外课程,参加国家承认的高等教育学历教育考试,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等方式获得课程学分。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并设置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建立创新创业档案。

第二十二条学生可登录校园网成绩查询系统查询本人的课程考核成绩。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符合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转专业的具体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且符合转学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五条学生转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拟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学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学生的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转学的具体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一学期内因病经二甲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八周以上的。

(二)一学期内因故请假超过八周以上的。

(三)因创业等特殊原因需要中断在校学业的。

(四)因怀孕、生育等暂时不适宜在校学习的。

(五)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六)其他原因。

第二十七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专科累计不得超过三年,本科累计不得超过四年,创业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应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申请。学生本人填写《韶关学院休学审批表》(可在校园网教务处主页学籍管理栏下载)。

(二)校医院或创新创业学院审核。因病休学的,由校医院审核;因创业休学的,由创新创业学院审核;其余原因休学的,可免此审核。

(三)二级学院审批。

(四)教务处审批。

获准休学的学生,须从教务处审批通过之日起一周内办好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满需继续休学的,须再次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条学生复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申请。学生本人填写《韶关学院复学审批表》(可在校园网教务处主页学籍管理栏下载)。

(二)校医院或创新创业学院审核。因病休学而复学的,由校医院审核;因创业休学而复学的,由创新创业学院审核;其余原因休学而复学的,可免此审核。

(三)二级学院审批。

(四)教务处审批。

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按照其所在年级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继续修读。

第三十一条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性质恶劣或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五)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继续休学手续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九章 退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予退学: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经二甲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连续3次每学期取得的学分低于16学分的。

(六)按照上级和学校规定应予退学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三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对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处理决定通知书。退学处理决定通知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与其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的方式送达。

第三十四条学生可申请退学。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批准签字后生效。学生本人申请退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申请。学生填写《韶关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二级学院审批。

(三)教务处审批。

(四)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审批。

教务处凭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审批后签字生效的《韶关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在学信平台注销学籍。

第三十五条退学的学生,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六条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十章 其他类型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述其他类型学生,是指港澳台学生、出国(境)交流生、“第二校园计划”交流生、应征入伍学生、插班生、联合培养学生、创新实验班学生等。

第三十八条港澳台学生、出国(出境)交流生、“第二校园计划”交流生的学籍管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简称应征入伍学生),其有关学籍问题,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应征入伍学生为新生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应征入伍学生为在校学生的,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二)应征入伍学生复学后,按所在年级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继续修读。

(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学生须自行在广东省考试院网站报名并审核通过)。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四)应征入伍学生原所学专业已撤消或停招的,可由学生提出申请转入现有的相近专业或其他专业学习,具体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本条规定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相符,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插班生有关学籍问题,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插班生新生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经初步审查合格缴费后,予以注册学籍,插入所学专业三年级学习。

(二)插班生不允许转专业。

(三)插班生已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取得相应学分,准予毕业的,由学校颁发专科起点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四)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必须修读的课程,若已在专科阶段修读过,可以申请免听(不能免修),但仍须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及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的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四十一条联合培养学生、创新实验班学生的学籍管理,按有关协议执行。

第十一章 毕业、学位、结业

第四十二条毕业与学位: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取得相应学分,准予毕业的,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学校每学期开展一次毕业审核和学位授予工作,学位申请程序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学生申请毕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申请

学生应在毕业当学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申请时要求已获学分和在修学分合计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总学分的最低要求。

(二)二级学院审核

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毕业审核,符合毕业条件的,报教务处复核。

(三)教务处复核

教务处复核后,纳入正常毕业生计划。如有变更,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撤销。

第四十五条结业:

(一)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但不可换发毕业证书。

(二)学生修够所学专业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学制)的时间,可申请结业,准予结业的,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准予毕业的,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三)学生在校期间受过党、团、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而未解除(处分期满仍未超出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且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总学分的最低要求,可申请结业,准予结业的,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在处分期限满10个工作日内,学生可凭单位证明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证明返校申请解除处分,解除处分批准后,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准予毕业的,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申请结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申请(申请时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学生应在结业当学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申请时须修够所学专业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学制)的时间。

(2)学生应在结业当学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申请时已获学分和在修学分合计应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的最低总学分,且在校期间受过党、团、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而未解除(处分期满仍未超出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2.二级学院审核

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进行审核,符合结业条件的,报教务处复核。

3.教务处复核

教务处复核后,纳入正常毕业生计划。如有变更,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撤销。

第四十六条退学的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以上者(含一年),经申请可办理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时间不满一年者,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七条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且未办理毕业、结业的,视为继续在校学习,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费用和注册。

第十二章 辅修

第四十八条辅修是指学校全日制学生以主修专业为依托,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修读另一专业。

四十九条辅修以学生自愿为原则。每位学生原则上只允许申请一个专业作为辅修专业。

第五十条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须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五十一条学生在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达到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五十二条学生获得本专业学位的同时,符合辅修专业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授予辅修学士学位,颁发辅修学位证书。授予辅修专业学位的授予条件和工作程序,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三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五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放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六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只颁发一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一)补办学历证明书申请程序

1.学生申请

学生本人填写《韶关学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补办毕业证明书申请表》,并按照申请表上提示需要递交的材料和时间办理。

2.教务处核准

教务处根据材料进行审核,核准通过后出具毕业证明书。

(二)补办学位证明书申请程序

1.学生申请

学生本人填写《韶关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补办学士学位证明书申请表》,并按照申请表上提示需要递交的材料和时间办理。

2.教务处核准

教务处根据材料进行审核,核准通过后出具学位证明书。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2017年及以后入学的普通全日制学生。2017级以前学生可参照执行。


版权所有:韶关学院信息工程学院.

院长信箱:miaodecheng@sgu.edu.cn

书记信箱:369339470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