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为评优评奖和推荐就业提供依据,实现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引导和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协调发展,培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专门人才,结合学校学分制改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人才培养的要求,综合素质测评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核:
(一)德育素质测评,主要评估学生政治表现、思想修养和道德品质、日常行为规范、遵纪守法、学习态度、集体观念、劳动观念等。
(二)智育素质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学习成绩、学习效果、专业技能科研能力、创新能力等。
(三)能力素质测评,主要评估学生在身体素质能力、组织管理能力、社会活动能力以及在文艺、体育等课外活动中的表现及成绩等。
第三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构成、比例和成绩计算方法:
(一)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构成和比例:德育测评占20%,智育测评占60%,能力测评占20%。
(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计算方法: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德育测评得分×20%+智育测评得分×60%+能力测评得分×20%。
(三)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由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平均数合成。
第四条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归入学生个人档案。各班按学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得分名次进行评优评奖;学校和院系(指校内各二级学院和直属教学系,下同)按照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名次进行就业推荐。德育测评不及格的,不予毕业;总分不及格的,不予参加以本学年测评总分为依据的各类评优评先。
第五条实施综合素质测评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综合素质测评适用的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普通生。
第二章 德育测评
第七条德育测评满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满分为60分,奖励分占40%。
德育测评得分计算公式:德育测评总分=基本分+奖励分-扣分。
第八条德育测评基本分满分为60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政治表现。主要包括:爱国热情,对待四项基本原则的态度,对待时事政治的关心程度,参加各种政治学习和“两课”教学活动的态度和表现,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确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法纪观念。主要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
(三)道德修养和日常行为规范。主要包括:处理个人与他人之间关系的方法和艺术,以及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表现。如诚实守信,谦虚谨慎;说话和气,待人有礼;尊敬师长,尊重他人;团结协作,乐于助人;男女交往,举止得体;遵守文明守则,维护公共秩序,不妨碍他人正常的工作、学习和休息;爱护公共财物和公共设施,节约水电和粮食;保护环境,讲究卫生,保持内务整洁等。
(四)集体观念和劳动观念。主要包括: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党团组织生活、集体劳动的自觉性、积极性和集体荣誉感,处理个人与集体之间关系的态度,参加各种公益劳动的表现,完成宿舍、教学场所、文明责任区清洁等轮值工作的自觉性,完成上级布置的各种劳动任务的积极性。
(五)学习态度和进取精神。主要包括:树立正确的专业思想、学习动机和学习态度,具有奋发向上、积极进取、自强不息、开拓创新的意识,以及勤奋好学、刻苦钻研的精神。
(六)社区的表现。主要包括:服从社区辅导员、社区管理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安排,遵守社区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参加社区各种集体活动的积极性和自觉性等。
以上六项,每项各10分,根据学生的具体表现,按“优、良、中、合格、不合格”五个等次相应得10、8、6、4、2分。各项得分相加即为德育测评基本分。前五项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评分,第六项由学生社区负责评分。
第九条德育测评奖励分的计算公式、适用条件和标准:
(一)计算公式:德育测评奖励分=原始奖励分÷班级最高原始奖励分×100×0.4。
(二)适用条件和标准
1.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党员的,省级以上奖励10分,校级奖励6分,院系级奖励4分;被评为优秀团员及其他各类先进分子的(授予奖学金的除外),省级以上奖励9分,校级奖励5分,院系级奖励3分;同类称号重复获奖的,按最高获奖级别进行第一次计分,其余奖项每项奖励1分,不设上限,但奖项获评时间必须在所评学年内。
2.所在班级、团支部被评为全国、省级、市级或校级、院系级先进集体的,其班委分别奖励8分、6分、4分、2分,其他成员分别奖励4分、3分、2分、1分。同一单位同类称号重复获奖的,按最高级别计分。
3.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积极参加党校、团校、党章学习班等,按校级、院系级,依次奖励4分、2分。
4.因做好人好事受学校通报表扬的,每次分别奖励3分,院系通报表扬的,每次奖励1分。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按国家级、省级、市级依次奖励20分、10分、5分。 具体由学生处牵头组织鉴定。
5.见义勇为受校级(含校级)以上表扬的奖励10分,受院系级表扬的奖励2分。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奖励10至30分,具体由学生处牵头组织鉴定。
6.被评为学校(社区)或院系文明宿舍,所在宿舍成员每人分别奖励3分或2分,舍长分别奖励6分或4分。但同类评比重复获奖的,按最高级别进行第一次计分,其余奖项每项奖励1分,不设上限。
7.参加献血活动的,每献血一次奖励2分;参加造血干细胞志愿入库采集的,每次奖励6分。
8.年级或专业最高原始奖励分如未达到40分,各院系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基本分和奖励分的比例。
第十条德育测评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
(一)凡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如参加非法组织、张贴大字报、组织或参加非法游行示威或聚会等,视其情节扣20分以上,并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二)凡政治学习、组织生活、班级活动等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未经准假而缺席的,每次扣2分。
(三)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社会道德规范以及党(团)纪国法,受年级公开批评的扣3分,受院系通报批评的扣4分,受学校通报批评的扣5分;受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处分的,分别扣30、20、15、10分;受党团组织纪律处分的,参照前面纪律处分扣分。
(四)在校、院系、社区宿舍内务及公共区域卫生检查中,一次不合格或不参加检查的,该宿舍成员舍长扣2分,其他成员扣1分;拒绝开门的,舍长扣4分,其他成员扣2分。
(五)在宿舍内使用影响公共安全的违章电器、窃用水电、破坏水电设施、夜归或夜不归宿的,发现一次扣2分,不配合检查或态度恶劣的每次扣4分。
以上前三项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组织评分;第四项根据各自权重,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和学生社区分别组织评分;第五项由学生社区组织评分。
第三章 智育测评
第十一条智育测评满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占80%,奖励分占20%。智育测评得分的计算公式为:智育测评总分=基本分+奖励分-扣分。
第十二条智育测评基本分根据各院系专业特点参照以下计算公式:智育测评基本分=本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班级或专业学年最高平均学分绩点×100×0.8。
以上班级或专业学年最高平均学分绩点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根据所辖学生特点执行统一标准。
第十三条智育测评奖励分的计算公式、适用条件和标准:
(一)计算公式:智育测评奖励分=本人原始奖励分÷班级最高原始奖励分 ×100×0.2。
(二)适用条件和标准
1.通过大学英语四级(425分以上)过级的奖励4分,通过六级(425分以上)过级的奖励6分;专科生参加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合格的奖励2分。获得成绩必须发生在测评学年内,当学年测评有效,其余学年不作参考,且每项考试只能加分一次,多次考取同个级别的不予多次加分(即第二学年再次通过同个项目考试不予加分)。
2.计算机统考过级(计算机专业除外),省一级奖励2分、省二级奖励4分,国家一级奖励4分、国家二级奖励6分。
3.考取各类国家认定的技能证书,每次奖励2分。
4.参加省级、国家级专业技能比赛,参加者每次奖励1分,获前八名的,省级分别奖励10、8、7、6、5、4、3、2分,国家级加倍奖励。参加校级专业技能比赛的,获前三名,分别奖励6、4、3分。
5.在公开发行的刊物(有CN或ISSN登记号)上发表学术或非学术性文章及文艺作品的,核心刊物奖励30分(按篇累计,下同),一般专业刊物奖励20分,一般刊物奖励15分。在没有正式刊号但有准印证号的刊物上发表文章的奖励4分,在没有正式刊号和准印证号的刊物上发表文章的奖励2分。在省级及以上报刊、电台、电视台投稿并被采用的,奖励10分;在省级以下报刊、电台、电视台投稿并被采用的,奖励5分;在校级报刊、电台、电视台投稿并被采用的,奖励1分。科研项目、创造发明等级和奖励标准与论文相同。学生论文、创造发明以及其他成果虽未发表,但被学校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认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主持人奖励10分,其余人员奖励3分。凡需加分的论文、作品、发明创造等,必须提供刊物或证书原件。
6.参加创新创业、挑战杯等项目研究的,成功申报的每次奖励2分,成功结项的,按国家级、省级、校级依次奖励10分、6分、3分。
7.年级或专业最高原始奖励分如未达到20分,院系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智育基本分和奖励分的比例。
第十四条智育测评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
(一)凡考试作弊,除在其德育测评中扣分外,在智育测评中另扣5分。
(二)每旷课1节扣1分,迟到、早退每次扣0.5分。早读课、晚修课可参照执行。
(三)补考1门扣1分。(测评中,补考科目视为0分,且个人排名不能进入班前10名。)
第四章 能力测评
第十五条能力测评满分100分,由奖励分和扣分两部分组成,计算公式为:能力测评总分=奖励分-扣分。
第十六条能力测评奖励分的计算方法、适用条件和标准:
(一)计算公式:能力测评奖励分=个人原始奖励分÷班级最高原始奖励分×100。
(二)适用条件和标准
1.完成学校组织的体质测试的,奖励10分。
2.参加体育比赛的运动员,每届每项按照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系级分别奖励10分、8分、6分、4分。
3.在各种文艺、体育竞赛中获得名次的,校级第一名奖励8分,第二、三名奖励6分,第四、五、六名奖励4分,第七、八名奖励3分;省级获奖者按校级的3倍计分;国家级获奖者按校级的5倍计分;破记录者按照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另外奖励10分、15分、20分;院系级竞赛获奖者按校级的50%计分。
4.参加文艺演出或竞赛的,每次每项按照院系级、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奖励2分、4分、6分、8分。
5.为文娱演出或文体竞赛做服务工作的(含比赛裁判),每次奖励1分,但一学年累计超过10分的,仍按10分计算。
6.参加运动队、艺术团(队)训练满一年且表现积极的,校级奖励4分、院系级奖励2分,只参加一学期的按50%计算。
7.获奖各类团体项目(专业技能除外)全体队员,根据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系级依次每人奖励6、4、3、2分。
8.在各类社会实践及其评奖中获奖的,按下列标准奖励
奖项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鼓励奖
(优秀奖)
|
国家级
| 20
| 16
| 12
| 8
|
省级
| 12
| 10
| 8
| 6
|
校级
| 6
| 4
| 3
| 1
|
院系级
| 3
| 2
| 1
| 1
|
9.凡参加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行动等活动,虽未获奖,但表现突出的,每次奖励6分;积极参加学校和院系举办的学术讲座活动,每次奖励2分;每项奖励分最高不得超过20分。
10.学生干部的加分标准
(1)校级学生组织的正副职、院系学生会正副主席、团委/团总支正副书记、秘书长、学生党支部委员、辅导员助理、班级导师助理,正职奖励10分,副职奖励9分。(社区活动党总支副书记、社区活动团总支副书记、社区志愿者服务队队长、社区住宿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按照校级学生组织的副职标准加分)
(2)校级学生组织的正副部长、院系团委/团总支正副部长、学生会正副部长、正副班长、团支部正副书记、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等,正职奖励8分,副职奖励7分。(社区活动党总支正副部长、社区活动团总支正副部长、社区志愿者服务队正副部长、社区住宿管理委员会楼层长按照校级学生组织的正副职标准加分)
(3)校级、院系学生组织的干事、班委团支委成员、宿管会成员、图委会、膳委会成员、治安队员、礼仪队员、自律会员、学校记者、播音员、小组长、舍长、科代表、义务服务小组成员等奖励6分。
(4)学生干部不履行职责、工作马虎、同学反映意见比较多的,经院系测评小组审议通过或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决定,可作0分处理或减半处理。
(5)学生担任多个职务,以最高一个职务进行第一次加分,任职不满一学年的,按其职务等级分数的50%计算;其余职位按照每个奖励2分,最多奖励4分。
11.年级或专业最高原始奖励分如未达到100分,院系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奖励分的比例。
第十七条能力测评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
(一)凡要求统一参加文体活动(包括集训)无故不参加的,每次扣2分。
(二)无故不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社会活动的,每次扣2分。
第五章 综合素质测评的机构和程序
第十八条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和部署,学生处负责监督和指导,院系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各院系成立院系、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和职责如下:
(一)院系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由院系分管领导、团委/团总支书记、学生政治辅导员、学生会主席等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结合本院系实际,制定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组织部署本院系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对各班级综合测评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裁决综合素质测评纠纷,做好综合素质测评过程中的思想教育工作;审定上报测评结果和评优材料。
(二)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由班主任、班长、团支部书记以及4-6名学生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布置安排本班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统一操作方法,做好综合素质测评的各项准备工作;统计出智育测评总成绩;.审核本班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各项基本分、奖励分、扣分;审议公告和上报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和评优结果;做好综合素质测评中的思想工作和与综合素质测评有关的其他工作。
(三)学生社区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由社区辅导员、学生社区住宿委员会负责人、楼层长2名、舍长3名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评定学生在社区的综合表现。
第二十条综合素质测评程序:
(一)个人总结和自我测评。每位学生必须按照综合素质测评三个方面的内容,认真撰写一学年书面总结,按照统一表格实事求是地填写德、智、能三个方面的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注明奖励、扣分的原因,并在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审定会上作汇报。
(二)班级审议和评分。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在听取个人汇报和查阅有关原始材料的基础上,结合学生平时表现进行审议,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别计算出德、智、能的测评成绩,根据权重系数,合成该生本学年综合素质评总分,排出全班名次。
(三)公布。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经过审查核准和换算后,将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含德、智、能三个单项和合成总分以及全班名次)向班级全体同学公布,听取广大同学意见。公告可以用口头方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学生自公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之日起3日内,对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如有疑问的,可以向本班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提出,由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进行复查,并在3日内作出答复。经过复查,确有错漏的,经过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集体复核后,予以更正或增补。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10日内,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应将测评结果进行第二次公布。
(四)评优评奖。班级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经院系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审核后,根据有关文件和规定评出各类奖项,与测评结果一并报院系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审定。
(五)审批与备案。院系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对各班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和评优结果进行审定,填好有关表格及材料,经院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学校审批,进行表彰和存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在执行本办法的前提下,各院系可根据院系及专业特点制订实施细则,参照本办法执行。院系制订的实施细则,必须经院系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并及时向学生公开。
第二十二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既是一项细致复杂的行政管理工作,又贯穿着大量的思想教育工作,各院系要加强领导,由分管领导负总责。各院系要建立和健全各项考核管理制度,使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要加强宣传和动员工作,向学生宣传综合素质测评的意义和作用,使综合素质测评的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人人皆知,从而起到规范和引导学生言行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各班要指定专人负责(原则上由团支书负责),做好日常记实考评工作(包括全班同学的上课考勤、各类会议和活动参加情况等)。负责记实考评的学生,每月统计上报一次,并将原始记载材料交院系辅导员或班主任保管。
第二十四条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要认真做好测评工作,对奖励分、扣分项目的依据,要仔细核实。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各项奖励分、扣分原因要向学生公布,接受学生监督。对有特殊表现的学生,院系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有权对其综合测评分修正0.1-1分,但要注明修正原因并向学生公布。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项,各院系可会同学生处商定,并可制定补充规定,报学生处备案。补充规定不得与本办法的原则精神相抵触。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