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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2018-04-24  发布人:李文全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学生参加科技竞赛和科技创新与技能活动,培养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促进学生主动适应社会,增强学生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教改〔201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指学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在教师的指导下或独立参加课外创新活动或技能活动并取得一定成绩,经学校认定后被记入学生课程成绩档案的学分,考核成绩采用五级计分制。

第二章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构成

第三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由科研学分、技能学分和实践学分三部分构成。

(一)科研学分是指参加科技活动获奖或主持主研研究项目或公开发表学术论著或研究成果获奖或获国家专利等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二)技能学分是指参加学科竞赛、文艺表演和体育竞赛等,获校级及以上奖励所获得的相应学分以及获得各类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三)实践学分是指参加各类社会文化科技实践活动考核合格或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而获得的相应学分。

第三章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认定范围

第四条科研学分的认定范围:

(一)参与学校认定的省级或国家级的科技活动或学校举行的教学、教改研究活动,并获得奖励。

(二)主持省级或国家级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项目、大学生德育实践项目等,按计划完成研究内容并结题验收。

(三)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

(四)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科研著作等。

(五)发表于校报或校内期刊等各类活动的文章、征文和作品等。此类累计最高不得超过0.5学分。

(六)学校认定的其他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第五条技能学分的认定范围:

(一)学科竞赛,是指各类学科竞赛,如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等各类学术科技竞赛。

(二)文体竞赛,是指代表学校参加各种文艺演出、体育比赛、艺术展览等各种活动。正式体育竞赛中,破世界、国家、省级(或大学生运动会纪录)和学校纪录者,可在所获名次对应的学分基础上分别加4、2、1、0.5学分。

(三)证书类,是指通过参加国家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类技能考核合格后获取的各种资格证书。如国家职业资格技能鉴定考试、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他国家承认的执业资格证书考试等。认定证书类学分累计最高不得超过3学分。

第六条实践学分的认定范围:

(一)社会实践活动,是指学生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受到省(部)级和学校表彰者,或利用寒暑假进行社会实践,提交有较高质量的社会调查报告以及持续参加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等各种实践活动。认定社会实践活动类学分累计最高不得超过3学分。

(二)社团活动,是指以学校名义举办的各种学术文化社团活动,包括读书征文比赛、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网页制作、讲课比赛、辩论赛和书画大赛等。认定社团活动类学分累计最高不得超过2学分。

(三)创业活动,是指学生开展创业活动,成功注册并实际运营一定时间的公司、工作室或事务所等以及参加其他创业活动等。创业活动中其他创业活动认定学分累计最高不得超过2学分。

(四)学术活动,是指学生参加各种学术研讨会议并有学术论文交流,或参加学校或二级学院组织的各种学术讲座活动数次以上等。认定学术活动类学分累计最高不得超过3学分。

第七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集体项目与个人项目有重复的,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算。

第八条集体项目计算学分提高到个人项目计算学分的120%。集体项目中科研学分的计算比例,两人合作8∶4,三人合作7∶3∶2,四人合作7∶3∶1∶1,五人合作6∶3∶1∶1∶1。技能学分和实践学分,按正式参与项目人数平均计算。

第四章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管理

第九条学校和二级学院组织的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按课程进行管理,由承办单位制定活动标准或管理办法,并指定项目负责人。

第十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认定采用网络申报,线下审核的流程方式进行:

(一)每年三月和九月,学生本人必须登录教务管理系统进行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报,申报内容为创新学分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获奖证书、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书、专利证书、技能培训证书等)的电子文档(JPG或PDF格式,文件大小控制在300K以内)。

(二)二级学院相关负责人登录教务管理系统进行初步审核,排除不在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报范围、信息不完整和不规范的项目。对网上初审合格的项目,安排进行佐证材料审核。该过程需要对申报者提供的获奖证书、发表的论文、专利证书、项目结题证明、成果鉴定书等的原件和复印件进行确认,并保留复印件备查。

(三)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经二级学院审核后,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张贴或网上公布)。公示无异议的,经二级学院领导审批,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将学生获得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如对审核结果有异议者,可在规定的异议期内申请复议。复议须提交复议申请表,经二级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后,带上学生证(或身份证)及佐证材料原件提交教务处进行复审确认。

第十一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课程成绩记载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个等级。每年五月,应届毕业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课程成绩由教务处教务管理系统管理员对其所获得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按照相关设置规则统一进行转换认定入成绩库。

第十二条对弄虚作假获得创新实践学分者,取消其相应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并按课程考核作弊处理。

第十三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超过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修读标准者,超额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经学生本人网上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审查,教务处复审确认后,可以替代通识选修课程模块学分,但替代学分不得超过4学分。

第十四条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累计达到10学分者,学校将授予其“韶关学院创新实践优秀学生”称号。

第十五条学生应积极参与课外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定期了解、追踪自己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获得和认定情况,如有错漏,应及时报告或查问,追溯期以一年为限。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规定的创新实践类型与项目,由教务处参照本文件相关学分计算办法给予认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科生,专科生如需认定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级学生开始试行,2016级及以前年级的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原《韶关学院大学生创新实践学分实施办法(试行)》(韶学院〔2011〕164号)同时废止。2017年度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范围及标准见《韶关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项目一览表》(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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