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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学院学生诚信教育工作实施办法
日期:2021-05-08  发布人:李文全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 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41号) 、 《 韶关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 精神, 为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完善学校诚信教育体系, 切实加强学生诚信教育, 结合学校工作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 十九届二中、 三中、 四中、五中全会、 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 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运用教育教学、 实践养成、 文化熏陶、 制度保障、 典型引导、研究宣传等方式, 建立健全以学生为中心、 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以思想政治教育为基础、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的诚信教育体系, 教育引导学生加强道德修养、 提升诚信意识、 塑造诚信品质、 树立诚信价值观,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坚持整体推进, “ 三全育人” , 充分发掘整合学校各管理部门、 培养单位的教育资源, 共同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工作; 坚持统筹兼顾, 重点突出, 充分考虑不同青年学生群体的特点, 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引导工作; 坚持继承创新、 注重实效, 充分归纳总结已有的工作模式与经验, 不断探索开展诚信教育工作的有效手段, 努力构建开展诚信教育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 成立韶关学院学生诚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成员由党委组织部、 党委宣传部、 党委学生工作部、 科学技术处、 教务处、 安全保卫处、 后勤处、 校团委部门负责人, 各二级学院党委书记担任。

工作职责: 负责统筹指导全校学生诚信教育工作。

下设学生诚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挂靠党委学生

工作部, 办公室主任由党委学生工作部部长兼任。

工作职责: 负责组织开展全校学生诚信教育工作。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诚信教育工作小组, 负责具体实施所辖学院学生诚信教育工作, 包括学生失信行为、 信用等级的鉴定。

第二章 教育内容

第六条 理想信念教育。 理想信念教育是诚信教育的基础内容, 通过开展以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崇高信念为基本内容的理想信念教育, 培育我校学生正确的人生观、 价值观和世界观, 增强以高度的事业心、 责任感和意志力抵制不诚信行为的能力。

第七条 学业诚信教育。 学业诚信是指学生在所有学业环节中均应遵循诚信原则。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有关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教育工作, 引导、 规范学生在作业、 实验、 论文、 考试、 竞赛、 测评等学业环节的行为习惯。

第八条 诚信立人教育。 诚信立人是诚信教育的核心目标和内容。 教育学生确立诚信立人的意识, 把诚信作为做人的准则, 遵纪守法。 通过诚信立人教育, 唤起大学生自我教育和自我完善的意识, 培养大学生文明网络素养。

第三章 途径与方法

第九条 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导作用。 进一步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在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 将诚信教育作为课堂教学的基本内容, 不断创新教育载体、 增强教育效果; 进一步提升形势与政策课教学效果, 将

诚信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要点, 加强对形势与政策课的指导、支持与督导。

第十条 大力开展诚信主题教育活动。 充分发挥诚信主题教育活动对学生诚信品格的养成作用, 进一步推动实现育人主题教育活动的规范化管理、 品牌化培育、 项目化配置,在培育、 评选育人精品项目时将推进学生诚信教育作为重要

内容和衡量标准。 通过主旨明确、 组织有序、 效果突出的主题教育活动切实深化学生对诚实守信道德准则的理解和认识。

第十一条 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校园文化氛围。 依托大学生多维素质能力教育培养工程, 在学生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诚信教育文化活动; 结合文明教育月、 学风建设月等活动,积极培育、 发掘和宣传学生中践行诚实守信的感人事迹, 充

分发挥先进个人、 优秀集体的引导、 示范和辐射作用。

第十二条 做好关键时间节点的教育引导工作。 新生入学教育期、 考试前夕、 毕业论文撰写期间、 奖助学金评选期间、 办理助学贷款申请期间、 创业期间、 择业期间、 离校前夕等是开展学生诚信教育的关键时间节点, 各相关部门、 学

院的管理人员、 辅导员、 班主任等各类教师群体应充分结合各时间节点, 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专题诚信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充分发掘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育人功能。 把诚信教育贯穿于学生资助、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 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 创业孵化等工作中; 结合资助、 就业等工作, 通过知识培训、 法制讲座、 热点咨询、 主题活动等多种形式,

大力普及国家信用管理的基础知识, 宣传加强信用管理、 防范失信风险、 防范非法集资、 防范非法校园贷风险的重要意义。

第十四条 形成线上、 线下诚信宣传教育的合力。 充分利用校园网站、 “ 易班” 平台、 微信公众号、 宣传手册等各类媒介, 开展诚信道德宣传和网络思政教育, 对学生先进事迹、 诚信教育主题校园文化活动和学校有关政策及管理规章制度等进行广泛宣传。 探索校园网络信息监控的有效方式,坚决清除校园网络中的虚假信息, 对故意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第四章 诚信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学生诚信档案制度, 探索诚信教育长效机制, 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 将诚信档案作为学生评优评奖、 奖助学金评定、 助学贷款、 升学、 党员发展、团员发展、 主要学生干部任职、 就业推荐、 就业信息上报和综合素质测评等的重要依据, 学生毕业(结业、 肄业) 时,学生诚信档案存入其个人档案。

第十六条 诚信档案的内容。 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和诚信记录两个部分(详见附件) 。 学生诚信档案记录从学生入学注册报到时起, 到毕业离校时止。

第十七条 诚信档案的记录。 分两个模块进行:

(一) 日常记录模块

由各二级学院安排专人负责定期进行记录, 原则上每学期至少有1次以上, 及时向有不良记录者下达书面通知, 并补充和更新诚信档案信息, 以保证诚信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 年度鉴定记录模块

由各学院辅导员在每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束后, 根据本学年学生诚信教育情况, 权衡学生发展, 记录有关情况。学生在校诚信档案管理有效期: 专科为3年、 本科为4年, 因休学或入伍或其它原因导致在校学制延长的, 有效期延长至修完学业止, 研究生参照执行; 考评期为每学期一次。学生诚信教育档案由二级学院负责具体管理。

第十八条 诚信档案的查询。 学生诚信档案将作为校内学生日常教育管理的重要载体, 诚信等级可通过学生工作综合信息化平台查询, 供教职员工开展学生工作时使用, 学生本人可以常态化查询。未经批准, 学生诚信档案具体信息不得擅自对社会(或外界) 披露; 非法披露、 利用诚信档案信息, 侵犯学生个人

合法权益的,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诚信档案的使用。 学生诚信档案是对学生进行诚信程度评估的重要依据, 学生诚信档案主要供学校各有关部门、 学院、 用人单位、 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等考察学生道德品质和诚信守法状况时使用。 学生诚信档案作为学生

在校期间的各类评优、 党员发展、 团员发展、 主要学生干部任职、 奖助学金评定、 毕业生就业推荐和综合素质测评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 一票否决” 。

第五章 学生在校信用类别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信用类别共分七类, 包括意识形态类、 经济类、 生活纪律类、 学术类、 荣誉类、 就业创业类、其它类。 具体信用类别如下:

意识形态类: 主要记录学生入党、 入团、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参加各类政治性活动等方面是否存在失信行为, 以及是否违反意识形态要求等。

经济类: 主要记录学生是否参与经济类诈骗、 非法融资、非法校园贷; 在奖助学金、 勤工助学、 助学贷款等资助性方面是否存在失信行为。

生活纪律类: 主要记录学生有无将个人身份证、 学生证、校园卡、 火车优惠卡及其它证件或证明给他人使用; 有无私自涂改、 伪造证件、 证明或签字; 有无盗用他人证件、 证明或姓名; 校园内有无未履行劳动义务; 有无偷盗偷窃行为;有无故意逃避学费、 党费、 团费缴纳; 破坏公共财产; 未经审批私自离校或私自在校外住宿; 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 乱丢垃圾, 乱涂乱画公共场所; 违反交通规则, 乱停乱放车辆;违反公共场地管理规定等问题; 以及发布虚假信息、 引发网络舆情、 诽谤诬告等网络失信行为。

学术类: 主要记录学生在参加各项学术科技竞赛, 四六级、 学业考试、 计算机考试、 学位论文、 毕业设计、 专业资格考试等方面有无造假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存在失信行为。

荣誉类: 主要记录学生参与评优评先评奖情况, 包括校内外各层次荣誉评选评比过程中是否存在失信行为。

就业创业类: 主要记录学生参与就业培训教育、 创新创业活动、 上报就业信息等方面是否存在失信行为。

其它类: 主要记录以上六类无法确定的其它失信行为。

第六章 建立学生个人信用等级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个人信用等级分五级管理, 通过“ 星级” 进行评定, 一星为最低等, 五星为最高等。 学生入学时初定为三星, 每学年进行一次信用等级评定, 满足三星以上学生方可参与各类评优评奖、 入团、 入党、 校内勤工助学等活动。 具体星级评定操作如下:

(一) 降级: 每个考评期内, 负面影响程度较轻的累计3次降一级, 超过3次每增加1次降一级; 严重失信行为每次降一级。

(二) 升级: 每个考评期内, 有典型诚信行为受到学校以上表扬表彰的可升一级; 连续两个考评期内无失信行为记录可升一级。

第七章 失信行为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违诚信的行为处理参照《 韶关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试行) 》 (韶学院〔2017〕279号) 执行, 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视情况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失信行为记录有异议的可向学生诚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对于违纪处分的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具体依照《 韶关学院学生申诉实施办法》 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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