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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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方式

发布日期:2003-05-12

韶关学院接受捐赠及致谢办法

(韶学院[2003]82号)

第一条 为调动社会各界捐资助学的积极性,推动学校教学、科研和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热忱欢迎国内外热心教育事业和支持韶关学院发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校友、社会各界人士、港澳台同胞以及国际友人,捐赠支持学校办学。学校将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和要求,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1、向捐赠者积极推荐资助项目,或根据捐赠者意愿策划资助项目;

2、在资助项目进行过程中阶段性地向捐赠者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如签有资助协议的,要严格按照协议要求履行各项职责和程序;

3、捐赠资金或实物,均应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和要求,设立专项账户,做到专款专用、专物专用。

第三条 资助的项目:

1、资助建设学校在建或计划筹建的某个基建工程或研究、开发基地;

2、资助某个大型文化、体育、科教活动;

3、设立某项奖教金、奖学金或助困金;

4、资助某项科研项目的研究或技术开发,或某个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

5、资助出版专著、教材,或购赠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图书资料;

6、根据捐赠单位或个人意愿资助的其它项目。

第四条 致谢的方式:

1、单位捐资5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或个人捐资在30万元以上(含累计金额)者,学校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纪念牌,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在学校纪念性建筑物上刻名留念,也可协商在校内建筑物冠名致谢;

2、单位捐资30万以上,50万元以下,或个人捐资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者,学校颁发荣誉证书、纪念牌,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并在学校纪念性建筑物上刻名留念,也可协商在校内厅、堂、室等场所冠名致谢;

3、单位捐资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或个人捐资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者,学校颁发荣誉证书、纪念牌,并在学校纪念性建筑物上刻名留念;

4、单位捐资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个人捐资在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者,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在学校纪念性建筑物上刻名留念;

5、单位捐资1000元以上,或个人捐资在200元以上者,学校将在校园网上刊发名称或姓名、金额以及资助的项目。专为校庆而捐赠者,还将在校庆专刊、校庆纪念画册上刊登致谢,单位捐资5万以上,个人捐资l万以上者,将在校庆画册上专页或专版宣传;

6、捐资金额达到某个建筑物或建筑物中厅、室造价的一定比例,根据捐赠者意愿,经协商可以以专有名称(含姓名)给该建筑物或建筑物中厅、室冠名;

7、捐赠巨额资金资助某个二级学院建设,根据捐赠者意愿,经

协商可以以专有名称(含姓名)给该学院冠名;

8、除上述致谢方式外,学校还可根据捐赠者意愿,经协商,以其他方式致谢。

二00三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