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省韶关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保障财务运行的科学与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是进行筹集、管理社会资金的平台。所有的捐赠收入都要进入基金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捐赠协议或者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基金会进行资金运作,通过合法途径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应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理事会授权秘书长负责开展基金会的日常工作及财务工作。
第四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工作。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条 基金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条 基金会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基金会获得的各类收入应当及时、足额地纳入账户核算,不得长期挂账,不得形成“账外资金”和“小金库。”
第八条 基金会设立专用的人民币账户。所有捐赠资金均应进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接受捐赠后,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
第八条 捐赠资金进入基金会专用账户后,设立单独的项目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订立书面协议。捐赠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应当按照基金会章程以及捐赠方与受赠方签署的捐赠协议使用,并定期向捐赠方报告该基金的使用情况。如发现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款项的情况,基金会将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将违规情况处理结果告知捐赠方。捐赠资金的主要使用方向包括:支持学校的建设,扶持学校学科、课程和实验室的建设;资助教学研究、科研项目及学校基础建设;资助贫困学生和特困教职工。
第十条 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应及时办理过户或变现划入基金会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 接受的实物捐赠,由基金会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登记入账。根据捐赠协议,由基金会向学校有关部门与受赠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基金会支出内容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筹资费用支出和其他费用支出。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一)业务活动成本。指为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限定性捐赠的资助项目支出和非限定性捐赠的资助项目支出。
1.限定性捐款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单位(捐款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资金到位后项目单列,理事会委派专人负责该项目的实施。
2.非限定性捐款的资助项目需经理事会批准后,由基金会统筹执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长审批后基金会可先执行,但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予以认可。
3.限定性及非限定性捐款均由基金会派人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款使用协议,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款使用协议的情况,财务部门有权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基金会负责人。
(二)管理费用。指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基金会办公费、宣传印刷费、差旅费、工作人员的活动经费、聘请中介机构费等。各项费用的开支和物品领用,要按审批程序办理。纳入基金会管理的专项基金、专项捐赠等款项,基金会将按资金总额的 8%提取管理费(奖学金、助学金及合同规定不收取管理费的项目除外),用于基金会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三)筹资费用。是指基金会为筹集捐赠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筹集捐赠及捐赠物品的宣传印刷、差旅费、招待费、会议费、奖励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有关的费用。筹资费用一般不能超过所筹集资金的 3%。
第十三条 捐赠设备物资时,在设备物资分配或变卖过程中发生运输差旅费、人员劳务费等在设备物资折价中支付,如果设备物资直接分配到校内单位,原则上由使用单位支付,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基金会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 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10%。
第十五条 基金会资助学校的项目,在使用时可转至学校进行财务明细核算。学校对于基金会转来的资助项目,应当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基金会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不得资助以盈利为目的活动。
第十七条 基金会要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合法、高效地运作资金,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八条 资金增值部分可以列支筹资费用、管理费用等。
第十九条 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现金的收付,超出现金使用范围及单项支出超过 1000元的,应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支付。
第二十条 接受捐赠、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发生的现金收入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 不得用不符合规定的凭证顶替现金,即不得白条抵库: 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不得公款私存。
第二十一条 现金要做到日清月结,每日业务结束后,出纳应将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是否相符。会计应不定期对现金进行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如发现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不符,须及时查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 银行预留印鉴须分开保管,不得随意放置或携带外出。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二十三条 网银 U 盾须分开保管,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授权与流程进行操作,至少由两人以上方能完成支付业务。出纳应实时打印每笔网上交易业务回单,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以备事后查询。
第二十四条 审批权限见表
支出类别 | 标准 | 项目负责人 | 基金会秘书长 | 财务负责人 | 基金会理事长 |
基金会直 接管理的 公益项目 支出及日 常行政办 公管理费 用 | 5 万元以下 | √ | |||
5 万元(含)-10万元 | √ | √ | |||
10 万元(含)以上 | √ | √ | √ | ||
基金会委 派项目负 责人的公 益项目支 出 | 3 万元以下 | √ | |||
3 万元(含)-5万元 | √ | √ | |||
5 万元(含)-10万元 | √ | √ | √ | ||
10 万元(含)以上 | √ | √ | √ | √ |
第二十五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和便于联系工作,基金会的日常借支和报销、基金会直接负责的捐赠项目的报销由基金会办公室经办。基金会指定项目负责人的捐赠项目的经费报销由各项目负责人指定专人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每笔报销单据经办人必须提供税务局监制的正式发票或财政票据,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财务人员应拒绝办理。发票等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经办人应责成开票单位重开。
第二十七条 定向及非定向捐赠收支均由监事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款使用协议,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款使用协议规定的情
况,监事有权通知财务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赠单位(捐赠人)及理事会进行裁决。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有权对转入学校的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追踪问效。并根据协议,定期向捐赠单位(捐赠人)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条 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账务进行审计,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基金会的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韶关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7日起执行
附件 1:广东省韶关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协议书
附件 2:韶关学院 XXXXX 项目合同书
附件 3:广东省韶关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经费支出财务审核报销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