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文件
韶院教育发展基金会〔2024〕2 号
广东省韶关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类捐赠项目的统一管理,建立良好的捐资环境,更好地拓展韶关学院(以下简称学校)资金筹集渠道,保障捐赠方和受赠方的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
展中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和广东省韶关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三)遵循尊重捐赠方意愿、遵循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基金会利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和教职员工积极向社会各界募集办学资金、筹措办学资源。
第二章 基金管理组织机构
第四条 基金会是学校同意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正式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基金会设理事会、监事及基金会办公室。基金会的议事决策机构是基金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年度财务预算及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基金会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基金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和基金会相关规定,动员和引导校内外(包括海内外)力量,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募集资金、管理基金(通过合法、安全、有效、规范的运作,使基金保值增值)、使用基金(策划、设立资助项目),提高社会捐赠的效益。
第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基金会理事会下设基金会办公室;由基金会理事会授权基金会办公室统一协调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具体负责基金会日常管理等事务工作。
基金会办公室的基本职责是:
(一)制定接受社会捐赠、基金管理等规章制度,经理事会批准后实行;
(二)负责各类捐赠基金的规范管理和总体协调;
(三)审核、办理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的有关手续,提供接受社会捐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
(四)策划、联络捐赠项目,负责提出资金筹集的奖励建议方案;
(五)跟踪了解捐赠的到位情况,负责对各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捐赠方和受赠(益)方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监督、保证捐赠协议的执行,维护双方的权益;
(七)组织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立项、专家评估及理事会审批工作;
(八)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努力使基金保值增值;
(九)负责各类捐赠证书及捐赠纪念品的制作与颁发;
(十)整理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捐赠档案;
(十一)负责基金会各种证件的年审等工作。
(十二)负责根据相关规定向上级部门申请专项奖补资金。第八条 ��基金会设监事 1 名,职责如下: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章 基金的设立
第九条 基金的分类。根据捐赠方意愿,基金可以是限定性
基金(捐赠方指定用途的基金)和非限定性基金(捐赠方不指定用途的基金);可以是面向全校的基金和面向校内各教学单位或相关部门的基金;可以是动本基金(使用基金本金)和不动本基金(即永久性,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
第十条 基金会根据章程设立基金;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各界可根据自己意愿在学校设立基金,也可向基金会已设基金捐赠资金。
第十一条 基金使用应在充分尊重捐赠方意愿的前提下,主要用于支持学校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扶持学校各类学科、课程和实验室的建设;资助教学研究、科研项目;资助优秀教师及在
校学生参加校外学术会议;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学生、扶持贫困学生和特困教职工;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支持学校教育事业相关的其他项目。
第十二条 捐赠方冠名设立的基金(奖助学金项目除外),原则上其金应不少于人民币20万元。不足单独设立基金标准的捐资,可根据捐赠方的意愿,将资金纳入基金会已设的基金。
第十三条 基金的名称一般由受赠(益)方(学校或学校下属各单位)、捐赠方名称或捐赠方指定的名称以及基金用途(非限定性或多用途基金除外)三部分构成。
第十四条 设立程序
(一)接受捐赠。10 万以下的捐赠由受赠(益)方负责协助捐赠方填写《广东省韶关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签订捐赠协议书,明确捐赠的使用及各方的权益。10 万
(含)以上的捐赠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协助捐赠方填写《广东省韶关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签订捐赠协议书,明确捐赠的使用及各方的权益。
(二)制定实施细则。对于额度较大的捐赠,基金会办公室在充分听取捐赠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所设基金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基金会备案;受赠(益)方可成立专项基金运作结构,为所设基金成立包括捐赠方参加的项目管理或评审组织。
(三)举行仪式。根据协商一致原则,举行设立基金仪式,发布相关信息。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 以韶关学院名义接受的所有社会捐资均应入基金会账户,实行统一管理。基金会办公室应按照捐赠协议规定和捐赠方意愿使用捐赠资金,不得挪用,不得擅自改变基金用途。
第十六条 基金会应建立严格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公布收支账目。各项基金的使用应本着“公开透明、平等竞争、择优奖励、择需资助”的原则使用,使基金发挥最大的效能。
第十七条 各项基金由基金会统一收付款项、出具捐赠类发票等,并接受基金会业务主管部门、登记部门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和审计。基金会办公室于每年年初向理事会提交上一年度基
金执行和使用情况报告,并按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布。
第十八条 基金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由基金会办公室指导相关单位按照有关基金的章程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非限定性基金的使用由学校或基金会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决定。限定性基金及各类奖助学金、奖教金的使用,包括立项、申请、推荐、评选、审核、批准等,由基金会及相关单
位严格按照基金章程或协议和管理办法等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捐赠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须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报增入账。
第二十一条 基金资助的项目完成后,受益方须撰写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报告书,并交基金会备案。对于跨年度项目,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本年度项目执行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报送 至基金会备案。
第五章 基金的保值与增值
第二十二条 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基金会可聘请或委派 专业人员在资��市场依法从事资金运作业务,争取获得更多收益,
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增值的运作一般采取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的方式,也可以购买国债、金融理财产品等有价证券;基金会应当聘请理财、投资、经营等专业人士,与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基金投资管理专家组,发挥专业人士的专长,为资金运作做好咨询、参谋工作。
第二十三条 200万元(含)以上重大投资项目,基金会办公室应当组织基金投资管理专家组进行资金运作市场研究与市场调查,提出投资结构方案和投资渠道选择方案,并制定具体的投资理财策略和总体计划等,报理事会审定;200 万元以下的一般投资项目,由基金会办公室提出投资方案,在征求基金投资管理专家组意见后报理事会审定;每笔对外投资均由理事长签发执行。基金会办公室按照理事会的决议执行并制定资金运作操作程序和实施流程,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资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第六章 其他捐赠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以韶关学院名义接受的实物捐赠(除资金以外的捐赠,如图书、仪器设备、车辆、地产、建材、苗木和运动器材等),除与捐赠方签订协议外,还须由基金会办公室办理固定
资产报增手续和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七章 基金项目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类基金因协议期满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受益方提出终止申请,报基金会审核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类专项基金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的处理,一般应用于与该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或纳入学校非限定性基金中进行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和信息沟通,有关捐赠意向信息应及时向基金会登记备案。捐赠协议一律以基金会名义签署。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须由理事会牵头或参与进行洽谈。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或基金会同意,不得擅自以学校(含下属单位)或基金会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基金会与捐赠方等各方协商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韶关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