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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管理

韶关学院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政法学院 发布日期:2022/06/09 点击量:

韶学院〔2011〕81号

关于印发《韶关学院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等九项科研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直属单位、二级学院:

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韶关学院科研工作管理办法》等九项科研工作管理制度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韶关学院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2、韶关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3、韶关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4、韶关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5、韶关学院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6、韶关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7、韶关学院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8、韶关学院科技开发管理办法

9、韶关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主题词:科研 管理制度 印发 通知

韶关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1年5月18日印发

(电子发文,书面印10份)

附件1:

韶关学院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科研工作是高校的一项重要工作。我校科研工作的宗旨是促进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的提高,促进高质量科研人才的培养,立足地方,打造学校核心竞争力,提升学校综合实力,面向全国,面向世界,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条我校科研工作的方针是根据国家、地方当前及长远的需要和学校的具体情况,根据学科和专业的发展方向,紧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以应用研究为主,兼顾基础理论研究,大力开展科技开发工作。不断深化改革,不断完善管理体制,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发挥优势,形成特色。加强技术创新,加速科研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鼓励教师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积极参与科研活动。

第二章 科研队伍与机构建设

第三条加强科研队伍与机构建设,造就一批在学科领域内公认的、学术造诣较深的学术带头人,建设一支职称、学历、年龄等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

第四条根据教学及科研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加强科研基地建设,建立一批校级、院级科研机构,主要形式为研究室、研究所、研究中心等。各级科研机构要积极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努力创新,既出成果,又出人才。

第五条高度重视学术带头人的选拔和培养。制订和完善促进学科带头人与学术骨干成长的各项措施,加强对中青年科研骨干的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环境,促使优秀科研群体形成。在科研人才中大力弘扬爱国主义、求实创新、拼搏奉献、团结合作和艰苦奋斗精神,以造就大批德才兼备的科研人才。

第三章 科研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科研处(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是负责全校科学研究、成果鉴定及转化、技术服务和学术交流等工作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与地方的有关方针、政策和人才培养的要求,组织编制学校科研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组织各类科研计划立项建议书的编写工作。

(三)指导各二级学院、研究所等单位科研工作计划的编制,督促检查各单位科研计划的实施及校内外的协调和协作;定期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科研工作先进经验;研究和掌握科研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时提出意见,供领导决策。

(四)负责制定学校科研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监督管理,为课题实施提供组织保障。

(六)负责组织学校科研成果的评审、鉴定、登记、报奖及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组织学校科研成果和技术的对外推介宣传并促进其转化的工作。

(七)负责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和专利管理工作。

(八)负责管理和监督二级学院各类科研经费的使用。

(九)负责组织二级学院各级科研机构的评审工作。

(十)负责学校科研工作的数据统计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学校各类学术活动。

(十二)负责学校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硕士学位点申报工作和研究生的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各二级学院、研究所设一位分管科研工作的领导和一名兼职科研秘书。科研秘书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做好本单位科研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科研计划管理是管理过程的中心环节。学校根据国家和广东省、韶关市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及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学校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的要求以及现有的工作基础,制定科研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科研计划管理包括科研计划的制定、实施、调整和总结等方面。

第九条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两类。

纵向科研项目主要有:1、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项目;2、各级自然科学基金、人文社会科学基金等项目。

横向科研项目主要有:1、企、事业单位等委托的项目;2、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项目。

第十条科研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结算。

第十一条科研成果是科学工作者劳动的结晶,是国家的宝贵财富。职务成果属学校持有,成果的推广、使用和转让由科研处统筹安排,统一组织鉴定、登记、报奖、申请专利和立档。

第十二条科研档案是高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科研活动的真实记录,是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的重要依据。科研档案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科研活动过程中具有一定价值,并按归档要求的真实原始科研信息资料,进行收集、分类、编目等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学术交流是获取科学技术信息资料的重要活动方式,也是扩大学校影响,提高学校学术声誉的重要途径。学术交流的形式主要有:1、参加或主持各种专业学术性的国内外学术会议;2、参加或主持各种技术成果展览会、技术贸易洽谈会、成果信息发布会;3、参加或主持各类学术讲座、学术报告会等。

第十四条坚持产学研相结合是加强技术创新、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必由之路。要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发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以提高学校科研成果转化率和资源利用率,增强学校为社会服务的能力。

第十五条积极鼓励和加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经济功能,不断推进学校科研工作上规模。

第十六条加强宣传与教育,更新观念,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2:

韶关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推动学校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研人才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支持教职工申请并承担各类科研项目,鼓励跨专业、跨学科、跨部门、跨行业联合及与国内外研究机构合作申请课题并开展科学研究。

第三条学校教职工申请与承担的科研项目,由科研处统一管理。凡没有在科研处备案、科研经费不进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科研成果不署名韶关学院的项目,在科研工作量考核、职称(职务)资格晋升、评优(评估)等申报材料中不能作为指标性有效凭据。

第四条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全校的科研项目进行学术把关,各二级学院(所、中心等)学术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科研项目申报、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结题后的后续工作进行全过程的学术把关与技术监督。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科研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管理。

第二章 科研项目申报

第五条认真做好科研项目的选题工作。选题应与国家及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目标、项目受理部门的导向和要求一致,要特别注意申报指南中所列资助类别、范围。鼓励申报重点或重大资助项目,尽量了解该类别项目的评审程序及评审的指标体系。选题要注意同国际接轨,密切联系社会经济文化的需要,理论研究要注意创新,应用类研究项目要注重转化与应用的前景,开发类项目要有企业或有关部门的参与。要认真做好拟研究课题的查新工作。

第六条联合申请的项目要提前考虑专利申报和知识产权方面的事项,事先达成责、权、利方面的书面协议。联合申报的项目,若学校为主持单位的,应有合作单位的合作意见和签章;学校为参加单位的,申请书也要交科研处备案,以便对项目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项目申报必须经单位初评,并提供书面的单位评议与支持意见,交科研处后,由科研处代表学校向外申报。

第八条对于限额申报的项目,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后,择

优推荐。

以下项目不予申报:

(一)申报项目主持人已经主持二项(含二项)以上同级别或以上级别在研项目的;

(二)学术委员会意见认为不宜申报或不同意申报的;

(三)有剽窃或抄袭行为,或无故未完成项目的,除通报批评之外,三年内不能申报。

第九条申报各级科研项目,原则上应先进行查新检索工作,以确保研究工作的创新性。申报项目含查新检索报告的将优先推荐。

第十条申请立项的科研项目,其计划任务书中应明确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内容。学校与外单位协作研究或有委托关系的研究项目,立项时应签订合同,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分享办法。

第十一条申请科研项目时,上级部门收取的项目评审费,由申请人自己负担,在项目下达后,可在项目中开支。

第三章 科研计划的实施

第十二条项目立项通知一经下达,承担单位应立即组织实施,认真填写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认真编制研究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力量开展工作,确保计划的完成。

第十三条加强计划管理,保持计划的严肃性。计划一经确认,就要认真执行,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调整或改变计划,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经下达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改变。

第十四条科研课题实行课题负责人责任制。

课题负责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决定课题组成员及其分工,在科研考核及科研积分计算时,决定课题组成员在本课题内的科研考核及科研积分分配等;

(二)在规定的范围内决定课题组研究经费、奖金和由课题而获得的各种合法收入的分配和使用;

(三)提出课题组仪器设备的选型、实验室改造的设计方案;

(四)决定该课题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的鉴定(评审)、登记、归档、申报专利和报奖等事项中主要完成人员的署名,协调与课题有关的论文、专著在发表或出版时的署名。

课题负责人承担下列责任:

(一)负责课题的申报、总体设计并主持课题的研究工作;

(二)按时向学校或课题下达部门汇报课题执行情况或提交结题报告以及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三)对课题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及时进行登记、申报、归档,维护学校权益;

(四)对课题按计划完成负完全责任;

(五)对课题组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负全责;

(六)对课题组实验室的安全正常运行负连带责任;

(七)对课题组成员的学术道德、学术规范负监督责任,并对科研成果真实性负全责。

第十五条各类项目所完成的成果、论文、专著、报告及有关技术资料,要按项目下达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标注。

第十六条资助项目按计划执行一年后,负责人因各种原因(如出国、工作调动等)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本项目研究工作,按中途停止或撤销资助处理。承担单位如有能力继续完成资助项目研究计划的,须提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申请报告,经项目下达部门同意后,继续予以资助。有特殊规定的不得更换主持人。

第十七条科研项目按研究计划取得最终成果或重要阶段成果时,要认真进行总结,撰写技术总结报告及准备有关资料,并按有关程序申请组织成果鉴定、项目结题、申请专利或申报奖项。

第十八条项目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及时跟踪国内外研究发展动态,不断调整研究策略,对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创造,要及时登记、申报,加强保护。

第十九条加强保密意识,项目研究成果需要按技术机密处理的,项目组应制定技术机密保护方案,并报学校科研处批准。

第二十条为确保项目成果及时、充分地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准备申请专利的项目在申请专利之前,发明人或设计人应避免通过发表论文、成果展览、产品演示、广告和公开使用等方式披露有关技术信息。项目成果进行鉴定之前必须经学校科研处审查。

第四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的验收可以采取结题、鉴定等方式。项目研究时间到期,承担者须在二个月内办理结题手续,因故不能按期结题的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经项目下达单位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同一课题只能延期一次,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一年,否则,按未能完成项目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项目在完成研究任务后,申请成果鉴定或项目结题前,必须向科研处提交课题档案材料,鉴定或结题后再补交成果鉴定或项目结题的有关资料、科研经费使用手册、经费使用情况结算表等。

第二十三条科研处负责组织专家或管理人员定期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校将停止课题组的经费开支及停拨后续经费,并收回已拨的资助经费:

(一)项目申请者在获得资助后一年内,无正当理由,研究工作不能按计划进行;

(二)不具备继续实施的条件;

(三)擅自停止执行或改变研究计划;

(四)获立项者违反学术道德,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和结题;

(五)违反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对没有按期、按要求提交有关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而影响项目下达部门对学校经费拨款的课题组,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两年内停止受理该课题主持人申报所有课题。对被中止的课题,两年内停止受理该课题主持人申报所有课题。

第二十五条凡学校负责或参加研究的科研项目,课题组均需按项目立卷归档。科研项目档案主要包括下列相关材料:

(一)科研任务的开题报告、调研报告、课题申报书、计划任务书、协议书、合同书以及专家的推荐意见、领导的有关批示、主管部门的批示或主管部门的批准通知书等。

(二)实验记录、分析记录、测试记录、数据、图片、分析、测试、质检、技术报告、科研成果(论文、专著、专有技术、专利、鉴定、软件、图纸)等在研过程中有关进展的技术资料;阶段小结、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总结报告、结题跟踪报告等管理材料;学术交流与人才培养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科研项目经费、科研成果的管理按《韶关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与《韶关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3:

韶关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科研项目的管理,合理、有效地利用科研项目经费,确保项目计划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提高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若干重大问题监督管理的意见》(粤组〔2010〕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财务管理工作意见的补充规定》(粤教财〔2011〕1号)等文件精神和广东省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应本着勤俭办事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等工作条件和可以利用的协作条件,力求节约。

第三条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学校资助项目经费。

第二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分类及比例

第四条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一般分为五类,即业务费、管理费、其他经费、预留经费、奖励经费。

第五条科研项目的业务费、管理费、其他经费、预留经费、奖励经费占科研项目总经费的比例,因项目的来源和层次不同而有所区别,原则上按下表规定的比例分配使用:

项目性质

业务费

管理费

其他经费

预留经费

奖励经费

纵向项目

75%

5%

20%

横向项目

24%

6%

20%

20%

30%

校级项目

100%

第三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具体支出范围

第六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限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费用,原则上按项目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支出预算进行,大幅度的调整须报项目下达单位和学校科研处审批和备案。

第七条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的具体支出范围如下:

(一)科研业务费

科研业务费是指开展该项目研究所需费用。具体包括:

1、计算、测试、分析费(使用本单位设备的只算消耗费)。

2、本项目所必需的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会务费、旅差费。

3、资料费:指研究工作所需的报刊、杂志、档案、文献、稿件等的抄录、誊印、复印、翻拍、翻译、上网费用,以及购买必要的专业图书资料等费用。

4、印刷费及版面费:指项目研究所撰写出的论文、报告、专著等的印刷费、出版费、版面费等。

5、列入项目立项经费预算并经科研处核准的临时用工劳务费。

6、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或低值易耗性物品购置;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运输包装费,实验所用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和养殖费。

7、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二)管理费

管理费主要用于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申报的组织、协调,对项目研究中和结题后的跟踪管理,以及业务联系、接待等活动开支。管理费由科研处支配。由横向项目及成果转化收益所收取的管理费,其30%可用于对科研管理人员的奖励。

(三)其他经费

其他经费主要指用于与项目有关的接待、专家酬金、电话费、汽油费、路桥费等支出,也可作业务费使用。

(四)预留经费

预留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结题时或结题后的专利申请、出版专著、项目鉴定、验收、报奖,成果推广与开发所需的经费。横向项目的预留经费在项目结题后,可作业务经费支出。

(五)奖励经费

奖励经费用于对项目组人员的现金奖励。

第四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配套及分类使用

第八条市厅级(含市厅级)以上项目,主持人和主持单位都是韶关学院且项目经费不超过30万元的,学校根据项目级别和获资助经费数额按下表所列比例划拨配套经费:

项目来源

国家级

省、部级

厅级

市级

配套经费比例

100%

70%

50%

30%

项目经费超过30万元的,其中30万元按上表规定比例配套,超过部分分别按国家级20%、省部级15%、厅级10%、市级5%的比例予以配套;

主持人和主持单位不属韶关学院,但我校作为参与人和参与单位的,学校只对国家级项目给予50%的配套经费。

省部级及国家级的自筹经费项目,学校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资助。

第九条纵向项目配套经费主要用于补充项目“业务费”、“其他经费”和“奖励经费”三类。“奖励经费”按项目下达部门的实际到校经费×10%提取,“其它经费”按项目下达部门的实际到校经费×15%提取,余下的配套经费作业务费使用。

第五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及监督审计

第十条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立项,专款专用。学校财务处对科研项目经费实行专项管理,每一项目给予专用经费编号,项目经费到位后,由科研处通知项目负责人并发放《韶关学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登记册》,此后每次报销均凭登记册列支。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中的“业务费”、“其他经费”由项目组使用;“管理费”由科研处使用;科研项目经费中的“预留经费”在项目结题时或结题后方可使用,“奖励经费”在项目结题后领取。

科研项目经费开支,单笔开支达5千元及以上的,由科研处审批;单笔开支在5千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签批;管理费由科研处处长审批。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或合同用于项目(课题)研究支出,严禁用于与项目无关的支出或变相用于个人消费;严禁用于旅游、娱乐等活动;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预算和挤占挪用科研项目经费;严禁层层转拨科研项目经费和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科研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罚款、赔偿金、滞纳金、捐款、赞助、投资、保险等,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支出。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必须使用合法票据,凡非法票据或禁止支出的票据,财务审核有权拒报;财务审核认为需要科研处鉴定审批的支出票据,须经科研处鉴定审批后方能核报。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经费可以跨年度使用,但不得提前开支或超支:所支出的经费应在当年办理报销手续,票据时间超过一年的不予报销。科研项目经费单笔购置支出达2000元及以上的,须转账支付。

第十四条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报销前须自行复印原始票据,

以备结项时提交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五条同时承担两个及以上科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在报销或审批报销时必须先确定需报销的项目,并签署“在某某项目开支”字样。原则上不得在项目之间调整支出。

第十六条科研项目结项时,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实际支出填写该项目的决算报表,不得虚报或虚增支出。项目决算报表填好后,由财务处会计科核实,加盖财务处公章。

第十七条项目立项计划安排的仪器设备费,须在项目经费中单列管理。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涉及政府及学校采购规定的项目范围,按“韶关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凡用科研项目经费支付外单位的科研协作费、设备费、加工费,应事先提交科研协作合同、设备订购合同、委托加工合同,作为财务审核依据,由科研处核准,财务处拨付。

第十九条凡涉及校内科研项目之间,或单位间经费的拨出拨入,一律由财务处办理。

第二十条项目完成,结题(鉴定、验收、评议)合格后,项目组及项目负责人应在一个月内,办完所有项目支出报销手续,并到财务处办理清理项目手续。项目剩余的科研经费作为项目负责人的科研结余费使用。

第二十一条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必须切实履行科研经费支出职责,审计、科研与财务管理部门有权对其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进行检查与监督。对不合理使用经费者,视情节的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延拨款、撤消项目等处理;违反党纪国法和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追究项目负责人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凡经费不归进学校财务处管理的科研项目(自筹项目除外),不列入学校管理,学校不进行经费配套。在科研工作量考核、职称(职务)晋升等资格申报时亦不能作为有效依据。

第二十三条若《韶关学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登记册》丢失,应立即到财务处和科研处报失。经确认丢失又无人挪用时,方可补发。

第二十四条不按时提交项目中期或年度进展报告、或不能按期、按计划进度完成项目任务,由科研处通知财务处暂缓拨款和停止经费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项目负责人不得无故中止项目。对获得同意中止的项目,要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比例,退还项目经费。

第二十六条项目主持人调出,无特殊情况,课题经费原则上不拨出,但可以委托或转至新的项目主持人或项目组其他成员进行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和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4:

韶关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学校科研工作的发展,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高层次科研人才和学科带头人成长,提升学校的学术层次与科研综合实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工作量由各二级学院、部门、直属单位计算,报科研处审核和认定,有争议的问题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裁定。

第三条成果必须标明“韶关学院”为完成单位,对于合作完成的成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科研积分计算(数字单位为“分”)

第四条科研成果积分计算:

(一)论文类

1、学术论文级别

T级:在《NATURE》、《SCIENCE》上发表的论文。

(1)理工类

A级:《中国科学》上发表的论文;影响因子在2.0以上的论文。

B级:被SCI收录的学术期刊论文。

C级:被EI、ISTP收录的学术期刊论文;被进入SCI及SCI扩展库(SCI-E)的期刊刊载但未被SCI收录的学术期刊论文;被进入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期刊刊载的学术期刊论文。

D级: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版)。

E级:其他专业期刊。

(2)社科类

A级: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的论文。

B级:被SSCI、A&HCI、ISSHP期刊收录的学术期刊论文;各学科确定的1~2个国内顶级刊物发表的论文(详见附件1)。

C级:被《新华文摘》或《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或详摘的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辑目的论文不计分);在CSSCI学术刊物发表的论文。

D级: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版);被《新华文摘》或《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论点摘要的论文;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论文摘要转载和辑目的论文不计分)。

E级:其他专业期刊。

2、学术论文积分

论文及计分按以下规定执行:

(1)T级:1000分/篇;

(2)A级:400分/篇;

(3)B级:200分/篇;

(4)C级:100分/篇;

(5)D级:50分/篇;

(6)E级:10分/篇(《韶关学院学报》发表的论文计15分);

(7)理工科论文1500字/篇以上,文科类论文2500字/篇以上,按100%计分,未达到以上标准的按50%计。

(8)几点说明

①成果必须署名韶关学院。与外单位合作,我校教职工署名第一作者且韶关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按100%计;我校教职工署名第一作者但韶关学院为第二署名单位的,按50%计;我校教职工为第二作者,韶关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按50%计,韶关学院为第二署名单位的,按30%计;第三作者并署名韶关学院的,按20%计;其他排名不计分。两位作者的,按7∶3分配,三位作者的,按5∶3∶2分配,四位作者的,按5∶2∶2∶1分配,五位作者的,按5∶2∶1∶1∶1分配,六位作者的,按5∶1∶1∶1∶1∶1分配,其他排名不计分。若有论文通讯作者,则通讯作者和第一作者均分两人排名得分,若第一作者是学生,通讯作者按第一作者计分。论文署名不是韶关学院而只在作者介绍里注明韶关学院的,不计分。

②论文必须是在有正式刊号的公开出版物上发表。

③同一论文被不同收录源收录,按层次较高者认定,每篇论文只记一次最高分。

④同一论文在不同年度被收录,计算科研工作量时补足差额。

(二)著作类

凡教职工在校工作期间,以有效形式注明是韶关学院成果所公开出版的学术性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不含教材、教辅、科普类读物、重印的专著)等,其科研积分按下表计算(以作者完成的字数计,第一作者或第一主编从作者总分中提取15%作为主编分):

类别

文科类(10万字)

理工科类(10万字)

专著

150

200

编著 、译著、工具书等

75

120

(三)被授权的专利(著作权、商标)

发明专利(著作权)

实用新型专利(商标)

外观设计专利

400

200

200

若两人参加,第一发明人占70%,参加人占30%;若多位参加,第一发明人占50%,其他成员共占50%(由第一发明人分配);也可由第一发明人独享。

(四)以政府名义颁发的成果奖

与外单位合作,我校教职工署名第一完成人,韶关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按100%计;以韶关学院为第二署名单位的,按50%计;以韶关学院为第三署名单位的,按40%计。我校教职工为第二完成人,韶关学院为第二署名单位的,按30%计;以韶关学院为第三署名单位的,按25%计。我校教职工为第三完成人,以韶关学院为署名单位的按20%计。其他排名并署名韶关学院的,国家级或省部级奖计10%,省部级奖以下不计。每个项目只计一次最高分。

1、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及人文、社会科学著作奖等

类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4000

3000

2000

省部级

2000

1500

1000

厅市级

1000

800

600

2、论文奖、美术作品奖、音乐作品奖

类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1000

800

600

省部级

600

500

400

厅市级

400

300

200

(注:中国美协美术作品奖、中国音协音乐作品奖为国家级奖项;省美协美术作品奖、省音协音乐作品奖为省级奖项,其他不计。)

(五)科研项目

凡以我校名义获得的科研立项,给予课题分,标准如下:

1、纵向课题积分由两部分组成

(1)课题级别分(国家级和省部级的子课题按排名计分):

国家级

省部级

厅级

市级

校级

800

400

200

100

20

二年完成的课题:第一年计50%,完成结题后计50%;三年完成的课题:第一年计30%,第二年计30%,完成结题后计40%。不能结项或结项不合格者不计分。

(2)经费分:理工类每万元30分,社科类每万元60分。按到位经费计算,配套经费不计分。

2、科技开发经费和横向课题经费计分

按到位经费计分:理工类每万元30分,社科类每万元60分。

3、以上集体承担的项目、完成的成果,一般主持人占50%,其他则由项目主持人根据个人所做贡献大小确定其分配系数及分配额,但不能超过项目总得分值的50%。也可由主持人独享。

4、同一项目不重复计算,只取最高分。

(六)美术、音乐、文学类作品

1、美术类

(1)在出版社正式出版的美术创作作品集(如个人画集、印集、雕塑作品影集等),按印张数和该书基本字号所折算的字数,在刊物上发表的作品,其分值与发表的科研论文相同。在论文中所附的作品,只计论文的分值。同时刊登一组作品的,按1件计分

(2)参加由国家文化部、美协(或省文化厅、省美协)主办、作品经相应级别的评委会评审的五年一届的全国美展或两年一届的全国单科作品展或全国性的广告、设计展,入选作品分值与国内核心期刊发表的科研论文、作品相同。经中国美协主办的其他邀请赛、大奖赛、联展,入选作品按《韶关学院创作类成果界定一览表》(附件2)“一、美术”有关规定计分。

(3)同一件作品,按最高奖励、发表级别计分。

(4)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公开投标且在重要场所永久性展示的公益性环境艺术作品、设计作品如壁画、雕塑、标志等,按一般刊物发表的论文标准计分。在同一场所的多件作品按1件计分。如有经费的,且经费到学校账户的,按横向课题经费计分。

其他参照附件2“一、美术”计分。

2、文学类

参照附件2“三、文学”计分。

3、音乐类

在有CN刊号的刊物发表的词、曲(同时发表多首的只计1首),每首与在该类刊物发表的论文计分相同。

其他参照附件2“二、音乐”计分。

以上成果的等级参照论文等级计算积分。

第三章 科研奖励办法

第五条科研积分奖。科研积分按年度计算,凡我校教职工一年累计积分达到50分以上,开始按积分奖励。

第六条纵向课题科研项目的奖励费由该课题配套经费支出,奖励金额为实到经费的10%,不参与积分奖。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经查实,撤消其积分,按有关办法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韶关学院在岗教职工。

第九条本办法自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1、韶关学院人文社科类B级学术期刊界定一览表

2、韶关学院创作类成果界定一览表

附件1:

韶关学院人文社科类B级学术期刊界定一览表

一、管理学

序号

期刊名称

层次

1

管理世界

B

2

中国工业经济

二、马克思主义

序号

期刊名称

层次

1

马克思主义研究

B

三、哲学

序号

期刊名称

层次

1

哲学研究

B

四、宗教学

序号

期刊名称

层次

1

世界宗教研究

B

五、语言学

序号

期刊名称

层次

1

当代语言学

B

2

外语教学与研究

六、中国文学

序号

期刊名称

层次

1

文学评论

B

七、外国文学

序号

期刊名称

层次

1

外国文学评论

B

八、艺术学

序号

期刊名称

层次

1

音乐研究

B

2

美术

九、历史学

序号

期刊名称

层次

1

历史研究

B

十、考古学

序号

期刊名称

层次

1

文物

B

十一、经济学

序号

期刊名称

层次

1

经济研究

B

2

世界经济

十二、政治学

序号

期刊名称

层次

1

政治学研究

B

十三、法学

序号

期刊名称

层次

1

法学研究

B

十四、社会学

序号

期刊名称

层次

1

社会学研究

B

十五、民族学

序号

期刊名称

层次

1

民族研究

B

十六、新闻与传播学

序号

期刊名称

层次

1

编辑学报

十七、图书、情报与档案学

序号

期刊名称

层次

1

中国图书馆学报

B

十八、教育学

序号

期刊名称

层次

1

教育研究

B

十九、体育学

序号

期刊名称

层次

1

体育科学

B

二十、统计学

序号

期刊名称

层次

1

统计研究

B

二十一心理学

序号

期刊名称

层次

1

心理学报

B

二十二人文、经济地理

序号

期刊名称

层次

1

旅游学刊

B

2

经济地理

二十三社科总论

序号

期刊名称

层次

1

国外社会科学

B

2

文史

3

求是

4

人民日报(理论版)

5

光明日报(理论版)

二十四、高校综合性社科学报

序号

期刊名称

层次

1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B

2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3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4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5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附件2:

韶关学院创作类成果界定一览表

一、美术

序号

类别

层次

1

国际性、全国性美术与设计展览的参展作品或国际性、全国性设计大赛获奖作品(国家级行政单位主办)

B

2

世界级、国家级美术馆收藏的美术与设计作品

3

国家各部委、中国美协各专业艺委会和专业学会主办的美术与设计展览的参展作品以及上述部门主办的设计大赛获奖作品

C

4

省级各专业艺委会、协会、学会主办的美术与设计展览或设计大赛获奖的作品和省级博物馆、美术馆收藏的美术与设计作品

D

二、音乐

序号

类别

层次

1

国际性、全国性音乐、舞蹈、创作比赛获奖项目(国家级行政单位主办)

B

2

参加国际性、国家级综合性大型文艺演出或举办同级别的个人专场(音乐和舞蹈)

3

国家各部委主办的各类音乐、舞蹈比赛获奖项目

C

4

全国各音乐、舞蹈、戏剧等专业协会主办的各类比赛获奖项目

5

省级各音乐、舞蹈、戏剧等专业协会主办的各类比赛获奖项目

D

6

参加省级综合性大型文艺演出或举办同级别的个人专场(音乐和舞蹈)

三、文学

序号

类别

层次

1

获茅盾文学奖的作品

B

2

获鲁迅文学奖的作品

3

国际重要出版社或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文学作品

C

4

获中国文联文学评论奖的作品

5

获广东省鲁迅文艺奖的作品

D

6

获广东省文联文艺评论奖或广东省作协文学评论奖的作品

附件5:

韶关学院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学校学术交流工作适应科教事业的发展需求,不断开辟教师、研究人员(以下简称教研人员)及时了解国内外学术动态的有效途径,进一步加强学术交流活动的规范管理,提高学校学术地位和学术水平,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教研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必须依据学校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做到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

第二章 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

第三条教研人员参加国际和国内学术会议,所需经费由参会者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为提高会议的受益面,会议结束后,参加会议的教研人员代表应根据会议的重要程度向本单位领导或教研室传达汇报。会议资料原则上交单位资料室保存,个人需要使用的,可借阅或复印。

第五条教研人员参加学术会议回校后,须在两周内向科研处填报和提交会议的有关书面材料,包括会议名称、主办单位、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概况简介(含会议主题、特点、会议规模、会议资料清单、会议议程等)。

第三章 主持或承办国内、国际学术会议

第六条校内各单位主持或承办国内外学术会议,必须提前向科研处报送计划,其学术会议主题应与本单位学科建设相吻合,并有助于提高学校学术水平和地位。

第七条校内各单位需主持或承办国内学术会议的,报科研处审批;需主办和承办国际学术会议的,提前向科研处递交会议方案,由科研处会同外事处进行审查后,报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与会者发送邀请通知。提交审批的会议方案必须包括会议名称、内容、时间、地点、规模、组织领导、经费来源及拟邀请的外国学者姓名、职称、职务、单位以及学者专长等,并提供与会者及所属机构的背景材料。如邀请敏感地区的人员,要在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章 学者学术交流

第八条校内各单位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学校讲学或进行学术交流,须报科研处审批、备案,并根据学校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做到少而精,注重实效。应邀人员必须确有专长,为我方之所需。

第九条邀请学者的讲课费由学校按规定支付,其他费用由邀请单位负责。

第十条教师被邀请外出讲学,其全部费用由邀请单位支付。

第五章 校内学术活动及学会工作

第十一条校内各单位日常性的学术活动,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安排;跨单位的学术活动,由相关单位和科研处共同组织。

第十二条学校每年的学术活动月,由科研处统一组织安排,各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科研处为每个教学单位发放一定的活动经费补助。此外,科研处将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参与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为进一步提高学校的知名度和学术地位,允许少数社会上的学会、研究会、协会等研究机构挂靠我校,但须按程序报科研处备案,经学校审核批准后,由科研处统一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6:

韶关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科研成果是科研人员辛勤劳动的结晶,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及时做好科研成果的总结、鉴定、奖励申报和推广应用,对促进我校科研工作上水平、出效益,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文化建设服务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科研成果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国家与地方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的科研成果包括:

(一)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包括基础理论成果和应用理论成果。

(二)解决生产建设中科学技术问题的,具有独创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物新品种等。

(三)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四)阐明社会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各类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条科研处负责学校科研成果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成果的鉴定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及其规程,科研成果鉴定的范围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研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研计划外符合有关规定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第五条下列科研成果不组织鉴定: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三)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五)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性应用技术成果;

(六)国家法律、规则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研成果;

(七)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成果。

申报各级奖励的科研成果,需根据奖励部门的有关规定应该鉴定的则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受以上限制。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以专利申请日为限,申请日后不组织鉴定。局部技术已申请专利但整体未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可以申请鉴定。

第六条鉴定形式包括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为节约鉴定成本,可不采用会议鉴定形式的尽量采用其他形式鉴定。

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研成果进行评价。

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研成果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后才能作出评价的科研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研成果作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研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第七条鉴定的申请:

申请鉴定的科研成果,必须经各单位严格审查(对未完成合同指标的项目、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项目或者有弄虚作假现象的项目等不得申请鉴定),在鉴定前两个月到科研处领取《科研成果鉴定申请表》,填写后连同必要附件材料一式四份送科研处审查,审查合格的报组织鉴定部门审批。必要附件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检测报告、查新报告、质量标准、同类技术对比分析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分析报告以及相关的论著和其他证明材料等。

第八条申请鉴定时,项目完成人应同时提供鉴定委员会委员候选名单,供组织鉴定部门审批,采用检测鉴定的委员人数为3-5名,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为5-7名。

第九条鉴定的组织:

根据任务来源和科研成果性质采用相应的鉴定形式。

鉴定会的会务工作由完成项目的有关部门负责。鉴定会应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与会人员,坚持节约、讲求实效。有关部门应提前将专家邀请函和有关详细技术资料寄送专家审阅,在鉴定会之后半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将《科研成果鉴定证书》连同鉴定会所有资料各一份交学校科研处,并填写有关表格,以便向有关部门办理成果登记手续。

申报有关奖励需要进行的函审鉴定,项目完成人至少应在报奖截止日期前一个月将有关材料寄送专家评审,回收后,再由专家组组长根据四分之三以上多数专家意见形成鉴定意见。

鉴定所需费用由相关的课题经费支付。

第三章 成果的奖励

第十条科研成果奖励按《韶关学院科研奖励办法》执行。

第四章 科研成果的转化

第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第十三条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或个人以科研成果、专利、专有技术、知识产权等方式作转化投资股本,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大企业内建立项目公司,并以成果作价投资股本。成果作价一般技术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20%;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可达注册资本的35%;合作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技术转化的作价可以根据其密级和适用价值提高技术作价的比例,但一般不能超过总技术作价的15%。

第十四条我校所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所在的二级单位未能适时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其所在二级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该二级单位对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予以支持。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单位和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单位,就科技成果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和生产经营进行合作,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各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风险。

第十六条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依法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并对成果转化所得收入进行合理分配,收入分配办法依《韶关学院科技开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执行。

第十七条在转化中起主要作用的成果第一完成人或关键技术研制人所得分配份额可达课题组分配总额的80%;无转化成果能力的成果完成人或技术研制人,所得分配份额不低于课题组分配总额的20%;在成果转化中起主要作用的非成果完成人所得分配份额不低于课题组分配总额的50%。

第五章 科研成果的保护

第十八条执行学校及学校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及学校所属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科研成果,属学校的职务成果。其中,职务发明创造申请的专利权属于学校,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由学校依法持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学校享有。成果完成人员依法享有署名和受益等权利。对于学校的职务科研成果,完成人员必须采用适当的形式标明该成果是学校的职务成果,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将职务成果占为己有或变相占为己有。违反规定的当事人,三年内不准申报任何科研项目,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九条学校与外单位协作研究或有委托关系的科研项目,有关当事人应在立项时与对方签订合同,约定科研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分享办法,以确保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成果的保密:

加强保密意识,对于可能形成独立知识产权的成果,应及时采取措施给予保护并及时申请,形成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参与者和其他接触技术秘密的有关人员均应签订技术保密协议。研究成果需要按技术机密处理的,其项目组应制定技术机密保护方案,并报学校科研处批准。

各二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机密保护制度,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要求教职工遵守本单位的技术机密保护制度;与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签订在职期间或者离职、离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机密的协议。离校人员不得泄露本单位的技术机密和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严禁教职工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学校将追究有关责任。

第六章 成果的归档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于每年二月份将上一年度发表的学术论著、鉴定成果、专利成果和获奖成果等进行登记、统计、归档。

第二十二条科研处每两年统计出版学校科研成果的目录汇编。

第二十三条学校科研人员出版的学术著作,出版一个月内需交送1本到科研处存档。

第二十四条在科学研究中,有重大发现或取得突破性进展的,项目负责人应以简报形式报告科研处以便及时掌握和通报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7:

韶关学院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校级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及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深入开展学校科学研究工作,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的申请

第二条校级课题设评审项目和教授、博士启动项目两类。根据学校下达的科研经费额度,校级课题评审项目每年立项20-30项,教授、博士科研启动项目数量不定。

第三条校级评审项目每年由学校科研处组织申报一次。

第四条凡学校正式教职工均可申请校级评审科研项目。但下列情况不可申报:

(一)凡主持校级以上(含校级)科研项目,尚未结题者,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校级项目;

(二)学术委员会意见认为不宜申报或不同意申报的项目;

(三)有剽窃或抄袭行为、被中止的项目,除通报批评之外,二年内不能申报。

第五条研究方向要适应和贴近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重点支持具有较好研究基础、与企事业单位联合,并有资金配套的合作项目。

第三章 项目的评审程序

第六条项目申请人填写《韶关学院科研项目申请书》,经所属单位推荐,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所属单位汇总报学校科研处。

第七条科研处组织学校学术委员进行评审,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意见确定立项名单,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以学校名义发文发布。

第四章 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八条校级项目经费列入学校当年财务预算,专款专用。经费支持力度视项目的类别、内容、原有科研项目完成情况等优效优投。

第九条为支持引进或新聘的教授、博士尽快开展科研工作,学校设立引进或新聘教授、博士科研启动项目,每项给予经费3万元。

第十条经学校批准的校级项目经费,由科研处管理。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图书资料费,复印、誊录、翻印、打印等费用,文具费,项目使用的材料费,外出调研的差旅费,发表论文的版面费和著作出版费。

第五章 项目的中期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改课题名称及课题负责人。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的,须向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二条项目应按计划完成(从批准立项之日起计算),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项目的,应书面申请,经科研处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学校有权撤消该项目:

(一)项目到期未完成的;

(二)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负责人或研究内容的;

(四)经中期检查发现仍未启动项目的;

(五)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第六章 项目成果的验收和结题

第十四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需填写《韶关学院科研项目结题书》。结题书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结题。

第十五条项目成果形式为论文、著作、研究报告、软件设计、产品样品等。论文、著作应是正式出版物。研究报告、软件设计、产品样品等应有同行专家意见或用户使用意见。科研处有权成立专家组,对成果进行鉴定和评价。成果以论文形式发表的,项目负责人要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用于结项的论文,必须是与该项目内容相符的论文。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8:

韶关学院科技开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学校整体水平,体现办学特色,展示办学优势,增强科学研究能力和社会服务功能,进一步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更好地为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服务,推进学校对外科技服务、科技开发的规范化、合理化,根据上级科技开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科技开发项目分类

第二条学校对外科技开发项目分为以下7类:

(一)把实验教学、科研工作所产生的成品有偿转让到社会。

(二)与地方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合作成立共同管理、仪器设备共享、一套人马两个牌子形式的机构,利用学校实验室设备为社会提供产品开发、质量监督、分析检测等服务。

(三)利用学校实验室、实验设备为社会提供开发新产品、来料加工、分析检测及其他相关服务。

(四)利用学校计算机网络资源对外承接有偿的软件开发、网络设计与施工等服务。

(五)利用学校实验条件对外承接各类规划、设计任务。

(六)对外有偿转让职务技术成果。

(七)对外签订横向课题。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学校成立科技开发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牵头,成员由科研处(科技成果转化中心)、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后勤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心。

第四条各二级学院成立相应的工作管理小组,由分管科研的二级学院领导负责此项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各类对外科技开发项目必须由学校对外签订相关协议,学校和课题组签订完成项目责任协议。若未经学校许可,利用学校资源擅自对外签订科技活动协议或从事科技开发活动的,一经发现,学校将严肃处理,同时将该项目所得收入全部上缴作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第六条凡以学校名义签订的涉外经济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原则上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对产生不良后果的经济行为,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条如对学校对外科技开发项目的分类归属存在争议的,可提请学校科技开发管理领导小组进行审议界定。

第四章 仪器设备管理

第八条学校购置的仪器设备和课题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均属学校资产,必须按照学校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规定做好帐物卡的登记、使用和保管工作。在进行对外科技服务、科技开发的过程中,要保障仪器设备的正常、安全,不能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使用。

第九条在进行科技开发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学校有关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管理,管理要具体落实到人。仪器设备原则上由专人使用,不得擅自交由外单位人员操作使用。如有特殊需要,须经领导小组同意。

第十条严格划分清楚教学、科研用原材料和有偿科技服务用原材料的界线,做好成本核算工作。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按学校有关财务制度实行一级财务管理,原则上不设二级财务管理。对一些特殊项目,财务处可派出人员协助管理。

第十二条为便于工商登记,要对上述第三类对外科技开发项目设立二级独立法人,并与学校一级独立法人直接签订有关管理权限的协议。

第十三条内部销售收入、服务资金的管理要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所有仪器设备产权均属学校,未经学校同意,任何使用单位或个人都无权抵押、拍卖和租赁等。

第十五条有从事对外科技开发服务的实验室,每学期都要做好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财产报告,并报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对外科技开发服务的收入均以实际到校经费为准,并以此计算相应的科研积分,此积分可作为教师评优和晋升的依据。未到校的经费一律不参与积分计算,学校也不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科研成果转让或经济合同的相关收入要统一转帐到学校财务帐号,经学校实验室对外科技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扣除应上交学校的部分后,其余部分发放存折,由课题组或所属二级学院分配使用。

第六章 收入分配

第十八条从事对外科技开发所得收入除应向学校上交实验室的水、电、房、仪器折旧等费用外,其余收入按规定比例进行分配,各类对外科技开发项目的分配办法如下:

第一类,25%上交学校(其中15%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10%为学校科研管理费);5%上交所属二级学院,为该二级学院管理费;70%为课题组经费。

第二类,第一年除交水、电、房、仪器折旧等费用外,按销售收入7%上交学校(其中2%为学校科研管理费,5%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3%上交所属二级学院,为该二级学院管理费;第二年起每年按销售收入15%上交学校(其中5%为学校科研管理费,10%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5%上交所属二级学院,为该二级学院管理费,以鼓励此类科研和社会经济发展相结合的科技开发项目。

第三类、第四类、第五类、第六类科技开发项目按第一类的有关规定执行。在第六类中,如属专利转让,须先扣除学校已支付的专利申请和维护费,再将余下收入按上述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类,按课题经费的6%上缴学校,为学校科研管理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原有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9:

韶关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学校知识产权,鼓励广大师生员工发明创造和进行智力创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规范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的对外科技活动行为,依据国家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各单位是指学校各二级学院、教学系(部、中心)、研究机构、机关各部(处)和校办企业等一切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本办法所称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各单位工作的在编人员和离退休未满两年的人员、临时聘用人员、校办企业聘用的人员,在本校学习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进修人员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

(二)商标权(包括学校校名、校标以及其他服务标记);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四)未公开信息专有权(商业秘密权);

(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依法由合同约定归学校拥有的知识产权。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条学校对以下商标依法拥有商标权:

(一)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二)已依法注册的学校校名、校标;

(三)商标权归属学校的其他服务商标及标记。

第五条学校名称、拥有的商标及其他服务性标志均为我校无形资产,以韶关学院及其无形资产名义设立机构、签署协议时,须经学校授权使用。

第六条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校作品,其著作权由学校拥有。

第七条主要利用学校物质条件创作,或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拥有的职务作品,其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拥有。

第八条为完成学校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学校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拥有优先使用权,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九条执行学校及各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及各单位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技术成果,是学校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学校。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归学校拥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学校拥有。利用学校及各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立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第九条所称“执行学校及各单位任务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在开展科研计划课题或横向课题时完成的发明创造,自选课题、自筹经费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三)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退或调离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第九条所称“利用学校及各单位物质条件”是指利用学校及各单位资金、设备、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技术基础,以及利用以学校及各单位名义筹集或获得的资金、设备、品种、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等。

第十一条在本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老师承担的学校研究课题或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归学校所有。

第十二条在执行学校科研、经营、管理等工作任务过程中形成的信息、资料、营业秘密、管理秘密等归学校所有。

第十三条学校所属的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知识产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的,其权利归学校享有。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四条韶关学院科研处(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是学校知识产权的管理及办事机构,负责学校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政策及规定;

(二)拟定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三)指导、检查、监督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执行情况;

(四)处理学校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

(五)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六)接受师生员工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和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

(七)负责代理学校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和计算机软件登记等产权确认工作;

(八)负责学校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九)协助审查有关学校知识产权的合同;

(十)负责学校科技合同的登记、整理和归档;

(十一)负责学校知识产权方面的收入入帐、分配及奖励和处罚等具体事务;

(十二)填报上级主管部门需要的有关知识产权的资料及报表;

(十三)负责学校有关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事务。

第十五条学校所属的法人单位在变更、终止进行清算时,应对其享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并计入总资产。

第十六条学校及各单位以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或入股时,应与接受单位签订合同,明确该知识产权所占全部出资或股份的比例,在所占比例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校名这一重要无形资产的价值。

校办产业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在使用学校的知识产权时,具有优先使用权,采取有偿使用原则,使用前应签订实施许可合同或取得经营许可权的分许可合同。

第十七条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及利益分配加以约定。

第十八条接受国内、外单位或个人委托进行研究、开发,需订立书面合同明确产权归属。

第十九条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可证贸易时,需签订实施许可合同。

第二十条上述第十七、十八、十九条所列活动及各类科技活动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必须经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由学校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正式委托的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加盖韶关学院科技合同专用章或韶关学院公章后方可生效。涉及产权转让的合同,必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并签字。单位或个人擅自签署的,学校不予承认,若给学校及单位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乃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学校师生员工在申请科研立项或签订技术合同时必须对专利文献进行详细检索,避免重复研究和开发,避免产生专利纠纷。

第二十二条学校所有研究课题(包括为研究生、本科生开设的研究课题),从立项起到结题止,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对课题进行全程跟踪。在课题结题前,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研究项目完成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科研处提交全部各种载体的完整资料(包括计划任务书、技术合同书、实验记录、实验报告、图纸、声像制品、论文、原始资料等),按照要求完成归档手续后方可结题。如文件资料没有归档,或归档不完备,管理部门有权不予验收,学校不予办理成果鉴定与奖励申报或取消作为业绩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项目完成者认为研究成果需要申请专利的,要向学校科研处提交申请报告、申请专利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的分析报告以及申请专利所需的有关技术资料,科研处收到申请报告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申请专利的处理意见。对于同意申请专利的成果,应尽快办理有关专利申请手续;如不同意申请(不含技术秘密),则可按非职务发明办理。

第二十四条拟申报专利权的研究成果在申请专利前不得发表可能导致有关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技术秘密),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如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等。

第二十五条经学校科研处认定具备申请专利条件的科技成果,其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应积极配合,及时向科研处提交申请专利的有关书面材料,办理申请专利手续,使学校知识产权及时地取得国家法律保护;项目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如无正当理由而拒绝申请专利,科研处将提请学校对该成果不予验收、鉴定与奖励申报,甚至采取暂停该研究课题的经费使用权或取消作为业绩考核的依据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学校及各单位派出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派往国内外其他单位的研究人员),要遵守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及保护规定,不得擅自将学校知识产权及其他智力劳动成果权无偿让对方单位享有、享用或者双方共有、共用。

第二十七条对来学校各单位工作、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各单位应明确其在学校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归学校所有或者双方共有。上述人员在离开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前,须将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从事工作期间的全部管理资料、经营资料及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施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学校,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二十八条学校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已在学校进行的、可能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和获得的知识产权,应当与对方单位签订协议,明确该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二十九条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辞退及调离的职工,在离开原单位前,必须将其在原单位所从事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原单位。

第三十条任何人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擅自将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三十一条学校教职工和学生进行非职务性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转让和使用许可的,要向学校科研处申报,接受审核。对于符合非职务性条件的,学校应出具相应证明。

第四章 奖励与扶持

第三十二条科技成果申请知识产权保护(非职务性著作权和专利权除外)所需的申请费、审查费、复审费、代理费等费用,由学校和个人平均分摊;授权后三年内的维持年费由学校支付,三年后的维持年费由个人支付或放弃维护。当该知识产权实施后,须从获利中首先偿还学校垫支的款项。

第三十三条学校鼓励科技人员推广学校拥有的科技成果,学校依法保护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职务作品研究及创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并对在知识产权的产生及发展、科技成果产业化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学校师生员工以技术转让方式将其职务科技成果提供他人实施的,其收益分配按《韶关学院科技开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上述奖励旨在鼓励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让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具体分配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分配。

第三十六条知识产权管理中发生的一切经济行为的资金均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述人员,均有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泄漏学校商业秘密,或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擅自许可使用学校知识产权,造成学校知识产权流失和损失的,学校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学校将依法索赔,并对触犯刑律的人员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学校及各单位、本办法所述人员均有权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人员和行为,学校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及个人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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