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党对学院工作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进一步完善学院领导班子决策机制,提高集体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与合法化水平,根据《韶关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遵循高等教育规律,按照现代大学治理体系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校的原则,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群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审查、集体决策”的原则,切实保证“三重一大”决策的规范性、科学性、民主性与合法性。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指学院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超过一万元(含一万元)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等。
(二)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总体工作计划。包括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向、办学思路、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硬件建设等规划及计划。
(三)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工作等重大事项。
(四)学院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学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学院内部机构、工作委员会等的设立、合并与撤销;学院人才引进、人员聘用、收入分配等涉及教职工切实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除;奖惩事项的评定,院级以上先进集体或个人推荐人选的确定。
(七)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八)国(境)内外重要合作和重要交流事项。
(九)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主要包括:
(一)学院内设机构等负责人的配备;
(二)学校处级、科级后备干部的推荐;
(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候选人的推荐;
(四)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领导小组、学院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等机构的组成人员;
(五)师资队伍建设决定、新进教职员工的计划及招聘程序、教职工的聘用、奖惩等工作;
(六)校级及以上各类先进和奖励人选的推荐;
(七)学术不端、师德师风等问题处置,各类违纪处分意见的拟定。
(八)其他重要干部的任免和重要机构负责人的推荐。
第六条 重要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一)学院年度重大财务决策;
(二)学院的重要教学平台、科研平台、重点实验室的申报、检查、验收、评估等;
(三)国内国(境 )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及其申报计划;
(四)专业的申报、检查、验收、评估,及原专业的停办等重要事项;
(五)学院大型庆典、纪念活动。
(六)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一)财务预算内计划的调整和改变;
(二)专项经费使用计划的调整和改变;
(三)大额捐赠资金使用计划的拟订和申报。
第三章 “三重一大”决策机制
第八条 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学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关系学院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按照党委会议议事规则进行决策。
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按照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对重大问题行使决策权。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应当以正式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传阅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评估论证程序,充分听取、吸收各方面意见。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中的特别重大事项,在履行评估、论证、立项等程序之前,应当听取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副书记意见。有较大分歧的应当暂缓启动。
需要提交党委会议审议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应当先报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副书记充分沟通酝酿。
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的重大议题,应当在会前听取学院党委书记的意见。
在会前沟通酝酿时有较大分歧的议题应当暂缓上会。
第四章 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学院集体决策机构在议事中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科学化。
(一)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能举行。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
(二)对于有争议且存在严重分歧意见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如有时限要求,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议决,并将不同意见写入会议记录。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会议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名以上党委委员动议,经党委书记、党员院长协商,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名以上会议成员动议,及时向院长报告,并在会前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会议的人员同意,院长批准,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具体事项明确、决策范围明确、决策形式明确、决策程序明确、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方法明确。会议要将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工作时效等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 决策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由会议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十六条 学院决定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学校审批备案的,必须报经学校批准后,严格按学校审批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院长汇报。
第十八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党务、院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集体、学校或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第二十条 对给学校、学院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政治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行政授权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8日起施行。
中共韶关学院政法学院委员会
2021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