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韶关学院政法学院学生会是在中共韶关学院政法学院委员会领导下,共青团韶关学院政法学院委员会和校学生会具体指导下的学生组织,是学院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韶关学院政法学院学生会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开展形式多样、健康向上、格调高雅的校园文化活动,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依照国家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会章程带领全院同学积极大力地开展校园文化活动的学生群众组织,是联系学校、学院和广大同学的纽带和桥梁,是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方面。学生会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团结引导同学听党话、跟党走;面向全体同学,要坚持以学生为本,坚持为了同学、代表同学、服务同学、依靠同学,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学生会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在党的领导、团的指导下,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紧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努力成长为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条 韶关学院政法学院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
(二)在学院党委的领导,学院团委和校学生会的指导下,依照宪法、法律、学院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章程,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
(三)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思想成长、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院,帮助有效解决。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在韶关学院政法学院学习的中国(含港澳台)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参加本会开展的各种活动;
(二)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三)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各项任务。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运行
第七条 韶关学院政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韶关学院政法学院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治理的机构。
韶关学院政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经各班委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并经二级学院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学期。
韶关学院政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2)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3)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4)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5)征求广大同学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院治理;
(6)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韶关学院政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按以下原则产生代表:
(一)韶关学院政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不少于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应覆盖各个年级、班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学生会组织(以下简称: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女代表一般不少于25%。代表应具有广泛性、群众性。
(二)韶关学院政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学生会审核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 韶关学院政法学院学生会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韶关学院政法学院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
韶关学院政法学院学生会委员会须由韶关学院政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经差额选举产生。
韶关学院政法学院学生会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韶关学院政法学院学生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韶关学院政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二)监督韶关学院政法学院学生会章程实施;
(三)听取、审议韶关学院政法学院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四)召集韶关学院政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
(五)决定韶关学院政法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常设机构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韶关学院政法学院学生会委员会不得代替韶关学院政法学院学生会行使权益维护等日常执行功能。
第九条 韶关学院政法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及工作部门是韶关学院政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韶关学院政法学院学生会主席团须由韶关学院政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韶关学院政法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是韶关学院政法学院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集体负责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向韶关学院政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及学生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主席团实行轮值制度,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
主席团成员不超过三人,部门一般不超过6个,可聘任学院团委专职干部作为秘书长协助工作。
韶关学院政法学院学生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韶关学院政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对学生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二)落实常设机构提出的工作意见;
(三)决定聘任学生会秘书长;
(四)批准任免学生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五)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会主席团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韶关学院政法学院学生会根据主责主业设立工作部门,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
韶关学院政法学院学生会主办的重大工作或活动,可根据需要以项目化方式招募志愿者,吸收同学参加,因事用人、事完人散。
第十条 韶关学院政法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及工作部门配合学院团委指导学生会的专职团委副书记,重点抓好学生会举办各类活动、发布重要信息、开展对外联络、使用经费物资等事项的审核管理,确保学生会日常工作不出偏差。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十一条 明确学院学生会组织对班委会有指导职责,从制度设计、资源整合、活动开展等方面,学生会组织要配合团组织加强对所联系学生的引导、管理和服务。
第十二条 建立学生会“学校、学院、班级”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学院学生会和班级属于校级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校级学生会的指导;加强校级学生会与学院学生会的工作联动,学院学生会应当充分发挥贴近广大同学的优势,可在校学生会指导下承办面向全校学生的具体工作项目。
第十三条 学院学生会设立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应当由班级团支部推荐、经学院团组织同意,由学院党组织确定。
第五章 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韶关学院政法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应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应是信念坚定、品行端正、乐于奉献、作风务实的学生,应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学业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第十五条 韶关学院政法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的遴选工作要面向广大同学,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并对结果进行公示,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十六条 韶关学院政法学院学生会对于达不到学业要求标准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六章 从严治会
第十七条 韶关学院政法学院学生会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韶关学院政法学院学生会坚持党委的全面领导,定期向学院党委汇报学生会工作,重要事项报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韶关学院政法学院学生会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工作人员遴选等重要事项由校学生会和学院团委共同研究。
韶关学院政法学院学生会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学院团委报告。
第十八条 韶关学院政法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关于学联学生会工作人员改进作风服务同学的若干规定》,胸怀崇高理想,恪守学生本分,牢记服务宗旨,守纪律、讲原则、作表率。
学生会工作人员出现违反校规校纪、道德失范以及与学生不相称行为等问题的,韶关学院政法学院学生会应积极配合学院团委调查核实,按规定和程序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韶关学院政法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
评议会以学生代表为主,由学校团委,校学生会等共同参与。
韶关学院政法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参加评奖评优、评测加分、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等事项时,应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不允许与其岗位简单直接挂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韶关学院政法学院学生会组织参照校级学生会组织制定章程。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韶关学院政法学院学生会所有。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韶关学院政法学院第三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