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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总务后勤部管理员   发表时间:2024-05-07   部门:总务后勤部 韶关市韶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挂靠)医务室(挂靠)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公务用车的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教育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教办〔2017〕6号)和广东省教育厅批复的《韶关学院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学校公务用车,是指经政府部门核准定编、由学校出资购买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学校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原则: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勤俭节约,从严管理,透明公开,安全行车。

第四条 学校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学校机要通讯、应急处置、医疗救护、环卫清洁、教职工通勤、学校领导公务出行保障(学校主要领导为实物保障)、执纪和离退休干部服务等综合保障业务用车。

鼓励公务出行选择公共交通、出租车或向社会租赁车辆等社会化方式出行。

组织领导

第六条 韶关学院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一) 成员

组 长:学校党委书记、校长

副组长:分管后勤处副校长

成员单位: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人事处、计划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计处、后勤处

(二)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学校公务用车的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章 车辆使用审批及调度

第七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使用学校公务用车的单位,须书面以《韶关学院校内请示函》形式报校长办公室审核。在市区范围内的公务出行,由校长办公室审核、审批;在市区范围外的公务出行,经校长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或联系工作校领导审批。

各单位凭审批同意后《韶关学院校内请示函》和填写好的《韶关学院公务车用车单》(附件),到后勤处交通服务中心登记用车。

第八条 学校公务用车的使用调度,按轻重缓急、登记先后原则办理,一般需在前一天17:00前办好审批手续。

第九条 遇抢救危急伤病员、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可直接联系后勤处交通服务中心负责人安排用车。事后,由用车部门按规定补齐审批手续。

第十条学校领导公务用车、学校综合公务用车、教职工通勤车等公务用车,由校长办公室与后勤处统筹安排;学校各单位公务用车报销额度,由学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进行分配。

章 车辆管理

第十一条 后勤处交通服务中心负责学校公务用车的年检、车船税、保险、维修维护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原则上每辆公务用车配备粤通卡,粤通卡不得转借给他人(车)使用。

第十三条 实行定点加油制度。学校公务用车必须在定点加油站加油,特殊情况需在非定点加油站加油的,须经后勤处交通服务中心主任批准。

第十四条 学校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险制度。学校公务用车除购买交通强制险外,应购买商业保险。

第十五条 学校公务用车应在指定校区(大塘校区、韩家山校区、启明路校区、黄田坝校区)内停放。国家法定节假日除特殊工作需要,学校公务用车应当停驶。

第十六条 禁止公车私用,擅自使用公务用车的全部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七条 车辆出行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

第十八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的相关保险理赔事务,由当事驾驶员配合后勤处交通服务中心进行处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交通事故费用,按额度以累进制方式计算当事驾驶员个人支付部分。个人支付最高限额为5000元,其余由学校支付。当事驾驶员支付额度如下:

(一)费用0-1000元(含)部分,当事驾驶员支付15%。

(二)费用超过1000元部分,在1001元-5000元(含)的,当事驾驶员支付10%。

(三)费用超过5000元部分,在5001元-10000元(含)的,当事驾驶员支付5%。

(四)费用超过10000元部分,在10001元-50000元(含)的,当事驾驶员支付2%。

(五)费用超过50001元以上部分,当事驾驶员支付1%。

因驾驶员酒驾、醉驾、毒驾等原因造成交通事故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交通事故费用全部由当事驾驶员承担。

章 维修保养

第十九条 学校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制度学校公务用车必须在定点服务商维修,特殊情况在非定点维修的,需经后勤处交通服务中心主任批准,再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学校公务用车需维修时,驾驶员须填写《韶关学院车辆报修记录单》,报后勤处交通服务中心主任。中心主任安排中心维修员进行前期鉴定,提出初步意见。小型维修由中心主任审批,大型维修项目(包括发动机、波箱、全车电路、底盘、空调系统、车身翻新等)报后勤处分管工作副处长审批;单辆车同时进行数项大型项目维修的,须报后勤处处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 严禁擅自扩大进厂维修车辆的修理范围,如经维修服务商检查鉴定需扩大修理范围,须按第二十八条权限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扩大修理范围的,由经办人承担额外的维修费用。

第二十二条 后勤处交通服务中心可根据需要,派专人到维修服务商实地检查公务用车的维修项目、维修费用和修复效果。

第二十三条 建立车辆维修、保养档案,坚持车辆每天检查、每月定期检查、定期保养,及时排除故障,杜绝带病行驶。

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务用车运行经费执行预算管理和学校财务审批制度。学校下达学校公务用车年度预算经费(车辆购置预算、公务用车运行经费及司勤人员旅差费用)。学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达学校公务用车年度分配指标。

第二十五条 后勤处交通服务中心建立车辆运行档案,实行单车核算。后勤处交通服务中心核算员每月核对各车辆行驶里程;每月统计公务用车经费支出情况(包括汽油费、路桥通行费、停车费、维修保养费等),制作每辆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台账。

第二十六条 后勤处交通服务中心报账员应按学校财务管理程序,及时报批、报账。

章 车辆配置和报废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公务用车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进行配置和更新。

第二十八条 公务用车实行“先审批、后采购”制度,后勤处将公务用车购置计划报校长办公会议、学校党委会议审批;批准后向韶关市公务车辆定编办、广东省教育厅申报定编指标、采购申请;批准后由学校招标与投标中心负责采购。

第二十九条 公务用车的拍卖、报废,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申请拍卖、报废的公务用车,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牵头,后勤处协助按有关程序处理,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处置。

附则

三十 政府部门对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有新规定的,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