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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韶关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5-09-22

广东省韶关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文件

韶院教育发展基金会20252

                                                                                           

 

广东省韶关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印章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广东省韶关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管理,规范基金会印章使用,确保基金会印章安全,维护基金会利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理事会授权基金会秘书处全面负责基金会的印章管理工作,包括发放、回收印章,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 印章种类与使用范围

第三条  基金会各类印章均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各保管人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基金会工作人员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基金会工作人员持有基金会印章的,须办理移交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1.公章:用于重要法律文件、重要经济业务文件、合同和其他重要文件。

2.财务章:用于基金会财务报表、凭证、发票等经济业务文件。

3.收费专用章:用于教育基金会开具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发票。

4.法人印章:由基金会理事长或经理事长授权后方可使用,存放在基金会秘书处,经基金会理事长授权后由秘书处保管。

第四条 禁止行为

1.禁止在空白纸张、表格或未经审批的文件上盖章;

2.禁止擅自携带印章外出,特殊情况需经分管领导批准。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对印章使用情况予以登记。

六条  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按要求盖印。盖印要端正、清晰,用印后的留存材料要编号整理,归卷备查。有考查价值的,在年终整理立卷时归档保存。

第七条  涉及资金运作、协议签署等法律事务或其他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依有关规定经法律顾问审核签字。

第八条  印章原则上不准携带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填写《广东省韶关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使用登记表》,载明事项,经领导批准后方可携带使用。

第九条  财务人员依日常的管理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使用财务印章。

 

第四章 印章保管

第十条  印章保管人必须明确职责,妥善保管印章,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和正确使用,如有遗失或被盗用,必须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十一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防止滥用和被盗用,不得委托他人代管代用。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印章管理使用规定的人员,有关领导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条  基金会变更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 

第十四条  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印章交回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封存。 

第十五条  基金会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归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广东省韶关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使用登记表

 

 


附件1:

广东省韶关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使用登记表

日期

用印事宜

用印种类(公章/财务章/法人印章)

用印人签字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