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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时间:2015-10-30   来源: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阅读:

韶关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创建平安校园,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令第2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粤教装备函20139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实验场所。实验室的安全建设和管理包括: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建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实验室内务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工作。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学校各单位、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校长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坚持贯彻“强化意识、安全第一、综合治理、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

第四条 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不断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进一步提高教职工、学生的安全意识。

第五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各单位、各有关人员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同时应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副校长担任主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中心)主管实验室的领导组成。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

(二)确定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针和原则,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体系。

(三)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提出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计划、建议和经费投入预算,协调、指导相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第七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和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要求,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并检查落实全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有关文件。

(二)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统筹管理,检查监督有关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根据授权,对学校实验室的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四)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定期、不定期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

(五)受理学校实验室安全事件报告,协同相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第八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工作,包括加强对实验用房的安全性审批,加强实验室的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加强对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性评估和申报工作的指导,加强对实验废弃物的规范化管理和处置,加强对电气、机械加工、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教育,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放射性物质以及病原微生物购置、使用、储存和处置的全程监管等。

第九条 各实验室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制定本单位、本实验室的具体管理规程、技术规范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设立本单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本实验室的安全建设、运行和管理;指定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实验室安全员,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三)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

(四)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隐患和安全突发事件的报告、警示和处置。

第十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员制度,各相关单位指定工作认真负责、熟知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专职人员担任本单位实验室的安全员,负责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实验室安全员的主要职责是:检查实验室的日常活动,监督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制止违反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开展实验室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实验室的安全漏洞并向实验室负责人和实验室主管单位报告;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日记和安全事件记录,并归档备查。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建立和完善实验室准入制度。各单位需根据本学科和实验室的特点,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和完善实验室准入制度

二)建立科研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要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科研项目进行审核,尤其要对承担化学、生物、辐射等具有安全隐患的科研项目从严进行审核和监管,其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

三)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应建立好审核把关的工作流程,并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室使用者、设计者和建设者之间的交流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特别是要加强对气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第十三条 生物安全管理: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到人;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

第十四条 辐射安全管理: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涉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规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关工作;需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实行专人负责,专人管理。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要加强实验室排污处理装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不得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实验废弃物要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放射性废弃物要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并将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情况记录在案。尤其要加强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的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使用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需实行上岗证制度。

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 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二)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三)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电热器、饮水机一律不得开机过夜。

四)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安全设施管理: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设置防火、安全出口、疏散指示等消防安全标志,建立实验废水处理系统,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第十九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每间实验用房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必须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等信息统一制牌,并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二)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室内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要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四)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实验室钥匙,不得私自配置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钥匙、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

五)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实验场所使用明火,禁止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禁止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六)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需要,为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七)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二十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依据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一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检查:

(一)学校、二级学院、实验室须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和督查工作。

(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将予以网上通报或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安全隐患整改:

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事故所在单位应撰写事故报告,分别报送保卫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1014日起施行,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委员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