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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学院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管理办法

时间:2015-10-30   来源: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阅读:

韶关学院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免税进口教学、科研用品管理,规范免税进口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益,促进教学、科研工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7月修订)、《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2007131日)以及《关于实施< 科教用品免税规定>< 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有关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韶关学院名义申请免税进口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的用品。

第三条 学校科教用品进口免税工作由分管校领导主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授权负责办理科教用品进口免税和后续监管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免税资格和范围

第四条 学校以服务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五条 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具体范围,按照《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所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执行。如有关部门对《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进行调整,则按调整后的范围执行。根据规定,海关对《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保留解释权。

第六条 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餐料等20种商品,不能申请免税进口。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七条 拟购置进口科教用品的单位,无论利用何种经费,购置单价超过10万元(10万元)人民币的进口科教用品,均需填写《韶关学院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报告》,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全面、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八条 通过学校相关论证程序及会议后,进口产品的采购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执行。

(一)申购单位自行组织并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专家组由不少于五人(其中一人必须为法律专家)的单数组成,其论证专家应当是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并且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二)项目负责人填写《韶关学院采购项目审批表》,并提供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要求的相关材料,包括《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采购进口产品与国产同类产品比较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及专家组成员名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明细表》(表格格式参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附件内容,各提供一式三份),交学校招标与投标中心。

(三)要求按照海关规定的模式填写使用报告,详细说明进口科教用品的主要用途(包括科研课题或教学实验的名称)及工作原理。进口科教用品的使用报告和产品说明书是海关审批免税的重要依据,申请单位须保证内容真实可靠。

第九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向海关办理申报免税,申请单位要配合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向海关做好报告和材料解释工作。

第十条 免税与否的最终解释权在海关,如不能免税,申请单位要按海关要求交纳关税及增值税等税费。

第十一条 学校委托外贸代理公司签订外贸合同,办理付汇和到货后报关商检等进口手续。

第十二条 部分科教用品属于列入商务部进口许可管理范围的机电产品,学校招标与投标中心需在国际招标网上申请登记,获批准后到广东省机电产品管理办公室办理领取进口许可证方可进口。

第四章  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免税进口科教用品自货到港口起 90 天(索赔期)内,申请单位按学校有关规定做好验收工作。如发现外观包装与合同不符,缺货、破损或仪器设备达不到规定的指标要求,须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理。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要在进口科教用品到校前做好安装运行条件准备工作,包括房屋、水电、辅助设备、测试仪器和专用工具等。

第十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要进行检疫检验。进口科教用品须由外商公司安装人员及申请单位有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共同开箱,安装验收,并由外商公司进行免费培训。申请单位不得擅自开箱验收,违者责任自负。在安装调试过程中,申请单位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逐项验收,并做好详细记录,填写验收报告。

第十六条 如要进行索赔的,申请单位必须于索赔期终止前30天(即到货后60天)内,将有关凭证及验收报告等文件报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十七条 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来源必须合法,严禁用试用的仪器设备顶替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如在使用免税进口仪器设备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或者不适用等其它问题时,使用单位不得自行退换或私自处理,必须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协调处理。严禁使用单位把有问题的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直接交付国内代理商处理,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使用单位自负。

第十八条 所有免税进口的科教用品必须及时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报增登记手续,做好账、物、卡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加强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资料管理,及时做好归档工作。包括韶关学院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报告、韶关学院采购项目审批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可行性论证报告、相关审批单证、合同、装箱单、产品说明书及随设备的相关资料、韶关学院固定资产安装验收报告和外商验收记录、索赔资料(发生索赔的情况下)等材料,管理部门在建立档案后,须移送学校档案馆保存。通常情况下,使用单位日常使用的“产品说明书及随设备的相关资料”为备份件,原件放档案内可备查。

第二十条 按照海关规定,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监管期一般为五年(有特殊指定的除外),在监管期内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并每年需向当地海关呈报监管期内的进出口货物年度使用状况报告书。

第二十一条 免税进口科教用品须放置于免税申报时指定的地点,并按申报时所列的使用功能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改变使用地点或因维修需临时移出学校的,须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申请并报海关批准后方可执行。学校和海关在监管期内将不定期对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与申请报告所列的使用不符或随意变更监管地点的,将视情节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乃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以韶关学院名义申报的免税进口科教用品一般只能用于本校的教学科研活动。如确因工作需要用于其他单位教学、科研活动的,须向海关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实施。以韶关学院名义申报的免税进口试剂和实验用材料只能用于本校的教学科研活动,严禁将免税进口试剂和实验用材料交给学校以外的单位使用。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使用学校统一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登记本,详细登记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科研和教学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免税进口科教用品在监管期内,因技术落后淘汰或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报告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由学校提出处理意见并向海关申报批准后执行,各单位不得随意将其报废处理、擅自变卖或移作它用。

第五章  职责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免税进口科教用品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使用情况和监管期内的管理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1014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标与投标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