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持续深化本科教育改革,推进专业内涵式建设,建立基于产出的评价改进机制,全面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教师〔2017〕13号,以下简称“认证标准”)、《中学教育专业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标准(试行)》等文件精神及《韶关学院学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特制定美术与设计学院美术学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管理办法。
二、评价内容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遵循“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理念,包括:
1. 人才培养目标的合理性。
2. 人才培养目标的达成情况。
3. 毕业要求的达成情况。
4. 课程体系的合理性。
5. 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
(一)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的对象是正在执行的培养方案的培养目标以及最新修订的培养目标。(详见附件1)
(二)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重点关注学生毕业5年左右职业发展状况与培养方案设定的人才培养目标契合情况,是从宏观层面对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的评判。(详见附件2)
(三)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重点关注应届毕业生在毕业时达到培养方案中设定的毕业要求情况,是从中观层面对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的评判。(详见附件3)
(四)整个课程体系能够支撑全部毕业要求,每门课程能够实现其在课程体系中的作用,即课程大纲中明确建立了课程目标与相关毕业要求观测点的对应关系,课程内容与教学方式能够有效实现课程目标,课程考核的方式、内容和评分标准能够针对课程目标设计,考核结果能够证明课程目标的达成情况。(详见附件4)
(五)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重点关注修读某课程学生在课程结束后达到课程目标设定的学习成果情况,是从微观层面对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的评判。(详见附件5)
二、组织分工
(一)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实行院长领导下的系主任责任制。学院牵头、教学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制定改进措施,形成“评价-反馈-改进”闭环管理的持续改进机制。
(二)学院及教学系成立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评价工作。系主任依据《国标》、“专业认证标准”、“职业能力标准”要求及学校相关文件,制定符合本专业的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办法,安排专人负责,定期对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目标达成度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评价结果及时公示并做好存档,专业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促进教育教学水平提高。通过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和人才培养工作的持续改进,引导和推动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提升。
三、本办法适用于美术学专业。
四、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开始实施。
2023年7月1日
美术与设计学院
附件1:美术与设计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2:美术与设计学院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3:美术与设计学院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4:美术与设计学院人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5:美术与设计学院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实施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