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粤北食药资源利用与保护重点实验室为省级对外开放实验室,欢迎开展国内外合作研究和学术交流。为了加强对开放课题和客座研究人员的管理,提高学术交流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开放课题相关规定
第一条 开放课题包括由本重点实验室立项并资助的开放基金课题、经学校正式立项由校外单位提供经费的产学研合作课题以及申请者自带经费课题。
第二条 本重点实验室立项资助的开放基金课题,研究范围和内容应执行《广东省粤北食药资源利用与保护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申请指南》的要求。相应年度立项资助的开放基金课题类型、数量和经费可根据当年实际情况设置。
第三条 在本重点实验室实施的开放课题,应有本重点实验室的团队成员共同参与到工作任务当中,以保证开放课题的实施管理和研究质量。
第四条 本重点实验室立项资助的开放基金课题产生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原则上由本重点实验室和合作单位双方共享,课题完成考核任务按以下约定执行。而非本重点实验室资助的其它开放课题不受下面考核指标约束。
1.开放基金课题需完成公开发表论文指标:
(1)一般课题:申请人需发表JCR二区或以上SCI学术论文至少1篇。
(2)重点课题:申请人需发表JCR一区SCI学术论文至少1篇;或JCR二区或以上SCI学术论文至少2篇(可用相应等级的中文权威期刊论文代替其中1篇)。
2. 以上高水平论文包括科学引文索引所收录的SCI期刊上刊登的学术期刊论文和我国农林、食品、药学、化工等领域T1和T2档次期刊论文。
3、以上公开发表的论文须以广东省粤北食药资源利用与保护重点实验室为第一标注单位,署名作者含本重点实验室参与合作的团队成员。致谢部分或论文相应地方要标注“广东省粤北食药资源利用与保护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项目批准号)”或“This work was Supported by the Open Fund of the Guangdong Provincial Key Laboratory of Utilization and Conservation of Food and Medicinal Resources in Northern Region”). (Grant number SY-KFxxxxxx)”。
第五条 在本重点实验室立项资助的开放基金课题,可根据有利于完成项目和人才培养的实际情况,鼓励充分利用本重点实验室、申请人单位和第三方科研机构的共享科研仪器条件来完成,因此,资助经费使用与管理可分为两种方式。
1、方式一:立项项目资助经费保留在韶关学院单位账号,按韶关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相关制度管理使用,做到专款专用;
2、方式二:立项项目资助经费直接支付到开放课题负责人单位账号,按开放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经费管理相关制度管理使用,做到专款专用。
第六条 在本重点实验室立项的开放基金课题资助经费由本重点实验室统一计划,由韶关学院财务处统一发放。其中第五条所述按经费使用方式二的开放基金课题,每个课题的经费分两次发放,首笔经费占课题总经费的70%,课题立项后转账到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账户,到账后课题负责人负责开具发票返回本重点实验室;课题中期需提交中期检查报告;课题验收合格后将剩余30%经费转账到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账户,到账后课题负责人负责开具发票返回本重点实验室。
如果开放基金课题资助经费使用冲补强或中央财政等财政渠道的资金,因这些资金当年使用的特殊性,则开放基金课题立项后,相应项目的科研经费将一次性拨付。若不能完成合同任务,作验收不合格,要求对方延期完成;若最终不能完成,将进行通报处理。
第七条 申请开放基金课题,首先填写开放基金课题申请书,提出研究内容与目标、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研究计划、预期结果和可行性报告。报本重点实验室组织专家和学术委员会评审、立项。
第八条 一般情况下,本重点实验室立项资助的开放基金课题,一般课题和重点课题完成期限为二年。如遇特殊情况要延长者,经双方协商可以延长。
第二章 开放课题客座研究人员相关规定
第十条 来本重点实验室做开放课题的人员,一律为客座研究人员。一般情况下客座研究人员应是开放课题项目组校外成员或研究生。
第十一条 客座研究人员来本室后,应及时与课题组中本重点实验室团队成员讨论课题执行计划及仪器使用等有关问题,向本实验室提出执行计划,经实验室同意后开始执行。
第十二条 在执行研究计划过程中,客座研究人员不能随意更改计划,如遇特殊情况,经所依托本室合作团队成员同意后才能更改。
第十三条 客座研究人员在进行课题研究中要准确无漏地记录好所有研究数据,保存好所有原始资料和样品,课题结束后与课题组本室合作团队成员协商处理。
第十四条 为保证开放课题研究质量,达到预期结果,在执行计划过程中,客座研究人员每季度应向本重点实验室送交经课题组本室合作团队成员签字的季度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客座研究人员在执行课题期间,需回原单位办事或参加其他学术活动,经同意后方可成行,其旅差费回原单位报销。
第十六条 客座研究人员在本重点实验室工作期间要遵守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和各种操作规程及校纪校规。因操作不规范损坏仪器设备与其他财物者,要酌情赔偿。
第十七条 客座研究人员在本重点实验室工作期间外出办事,要执行请销假制度,课题结束回原单位前应交还各种借用物品,办理离室手续。
本管理办法条款归广东省粤北食药资源利用与保护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广东省粤北食药资源利用与保护重点实验室
二O二四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