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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与设计学院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日期:2024-12-05  周俊  点击:[]

 

一、评价依据

(一)外部依据。党的教育方针、国家教师教育相关政策、国家或地区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重大战略需求、《国标》、“认证标准”、用人单位对人才发展潜力、专业技能与综合素质的需求、毕业生主流职业发展需求、学生毕业后5年左右的职业发展状况等。

(二)内部依据。学校的办学定位与人才培养目标定位。

二、评价主体和责任人

(一)评价主体。人才培养目标评价采取多方合议制度,评价主体涵盖本专业学生、教师、校院教学督导、学院管理人员、学校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生实习实践单位、校外专家、家长等利益相关方。

(二)评价责任人。学院教学分委员会主任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责任人,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和系(教研室)主任组织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的具体实施。

三、评价方法

(一)专业向本科毕业五年左右的毕业生、用人单位发放培养目标达成性评价调查问卷;问卷内容为培养目标总目标(目标定位)及具体的全部培养目标子项。建议按照完全达成、达成、基本达成、基本未达成和完全未达成五档打分,统计各项百分比。

(二)专业也可通过电话、邮件、在线调查等方式对毕业五年左右的毕业生、用人单位咨询毕业生职业发展情况,也可通过第三方咨询机构调查毕业生培养目标达成情况。

(三)通过对调查问卷的分析和咨询结果,形成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分析报告,用于修订和完善本专业毕业要求。

四、评价周期

在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原则上每四年各专业自行组织评价一次,评价对象是毕业五年左右的本专业本科毕业生。形成“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记录文档,包括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评价工具、评价结果等。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修订提供证据支撑。

五、评价结果及运用

形成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和相关支撑材料要完整、可追踪,由学院存档,保存六年。评价结果作于修订人才培养修订的重要依据。

 

2023年7月1日

美术与设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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