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差旅费的规范管理,适应学校办学发展需求,坚持和发扬勤俭节约的精神,根据《关于印发<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14〕67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财办行〔2014〕9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财行〔2016〕71号)、《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行〔2016〕54号)及《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行〔2016〕66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述差旅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报单位有关领导或课题(项目)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将差旅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保障公务与业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差旅费在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本规定所述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时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并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或绕道而行产生的相关费用,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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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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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教授、研究员等正高级技术职务人员)、正处级职务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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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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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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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八条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在30元限额内凭据报销。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机场往返市区接驳专线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凭据报销。
第十条因公有特殊情况需要办理退票手续的,须说明具体原因,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凭票报销其退票手续费。
第十一条购票手续费的报销,每张票限额控制在10元内。
第十二条出差购买机票,须按照《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及《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库〔2014〕18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述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到省内外出差的住宿费标准,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2016年5月1日开始执行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限额分地区、分职级执行(详见附件1)。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以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以单间或标准间为主,凭据报销。出差人员可在经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之内,按实际住宿天数将较高和较低价位的房费统筹使用。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本规定所述伙食补助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包干使用的伙食补助费用。出差期间补助均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不分职务、途中和住勤,包干给个人掌握使用,省内外同一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八条出差到韶关市中心城区(即浈江区、武江区、曲江区,下同)以外的所辖县市,以及浈江区花坪镇,武江区重阳镇、江湾镇,曲江区马坝镇、罗坑镇、樟市镇、乌石镇、沙溪镇、白土镇(报销时需注明具体镇名),每人每天50元。
第十九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安排就餐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本规定所述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不分职务、途中和住勤,包干给个人掌握使用,省内外同一标准,每人每天80元。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公里数指标一半用于公务用车,另一半折算划入部门办公费,用于出差人员报销到韶关市中心城区的市内交通费(标准为不超过30元/天,需凭票报销)。
第二十三条出差到韶关市中心城区以外的所辖县市,每人每天40元。
第二十四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参加会议、培训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对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培训,应履行事前审批手续,经审批后,凭会议、培训通知和确定的收费标准据实报销会议费、培训费。
第二十六条除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或经物价部门批复同意的强制性培训项目外,原则上不得参加要求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或培训。确因工作需要参加的,须履行如下审批手续:
(一)使用公用经费的,须经二级单位负责人与学校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批准。
(二)使用教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的,项目(课题)成员须经项目(课题)负责人批准,项目(课题)负责人须经相关职能部门与学校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批准。
完成审批手续后,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审批文件及住宿费发票报销差旅费。未列入会议或培训通知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七条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凭会议或培训通知、会议证明(如会议或培训签到单、会议或培训图片、短信截图等)报销。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或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及其他费用,按主办单位所开发票据实报销;会议或培训不统一安排食宿的,凭有效票据,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经批准到外地参加各种非学历短期进修、培训等,住宿原则上在培训进修机构安排,住宿费按规定标准凭发票报销。
第二十九归口学校人事处管理的,纳入学校教职工进修培训计划的培训按照学校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经学校批准在职脱产进修培训教职工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本规定相关条款报销;经学校批准参加“双师型”教师在职脱产随岗培训教职工,培训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40元;参加其它形式的在职脱产培训,培训期间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条党政干部培训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属于计划内的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中南班、省委党校等培训,无论培训时间长短,原则上只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和在途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韶关市委党校培训除外)。
学习期间每人每天按省外20元、省内15元、市内10元补助伙食费。
(二)属于委托性质的培训,依据被委托单位的要求拟定预算报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后,报销培训费、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及相关费用,给予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三)培训期间,由培训单位组织的调研活动所产生的费用,需报组织部领导审批同意,提交相关通知、发票后方能予以报销。
第三十一条到韶关市区以外实(见)习、挂职锻炼和参加支援工作的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40元,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援藏、援疆出差人员的生活待遇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出差人员参加国内外长期进修培训学习,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经学校批准在国内外进修学习并由学校负担差旅费的人员,可按同级人员的标准乘坐相应的交通工具。
(二)进修学习期间的其他费用,按学校教师进修、学习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三)特殊的进修学习,如上级主管部门有通知规定的,按上级通知或管理规定标准执行,但进修学习期间的各种活动费及无特别要求规定的考察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十三条出差人员出外参加学习及各种会议,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本规定相关条款报销;
第三十四条因公出国(境)出差人员的差旅费及补助标准,相关手续根据《关于印发<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14〕32号)规定,按国家有关出国(境)人员费用的补助标准执行。
第七章 校外(含境外)人员、拟聘用人员差旅费
第三十五条学校或二级学院邀请的国外、境外和校外专家、学者来校讲学及参加科研活动等的旅费,经邀请单位分管工作校领导批准同意后,列入“差旅费”核算范畴。其报销标准原则上参照本规定的限额执行,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六条拟聘用人员来校考试考核及报到时所发生的差旅费,按学校人事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因工作调动来校人员,不得乘坐飞机。差旅费的报销按学校人才引进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学校给予安家费补贴的,不再报销搬迁费,只报销来校考察及报到时发生的车、船费。
第八章 外派、交流、调研等差旅费
第三十八条学校教科研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或会议的,须事先按要求填报并办理经费预算审批单与出差审批单,并按《韶关学院学术交流管理办法》规定填报和提供相关资料。教科研人员受邀请外出讲学,其全部费用由邀请单位支付。
第三十九条学校教科研人员因项目或课题需要利用节假日外出开展学习调研的,须事前到教务处或科研处登记备案。
第四十条学校教科研人员利用项目(课题)经费参加各类外派、学习交流与学术调研期间,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出差天数在15天以内(含15天)的,按照标准发放;出差天数在15天以上50天以内(含50天)的,按照标准的50%发放;出差天数在50天以上的,按照标准的25%发放。
第四十一条学校教科研人员利用项目(课题)经费参加各类外派、学习交流(含双师型培养)与学术调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出差天数在15天以内(含15天)的,按照标准发放;出差天数在15天以上50天以内(含50天)的,按照标准的50%发放;出差天数在50天以上的按照标准的25%发放。
第九章 报销管理
第四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四十三条出差人员的差旅费须通过公务卡结算后报销;但对于出差人员到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地区出差,且时间三天以上,垫付出差费用有困难的,经计划财务处审批,可以申请在预算限额内借款。
第四十四条差旅费的审批按《韶关学院财务资金审批程序及权限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当天往返且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
第四十六条学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学校规定执行出差管理审批程序(出差人员出差前须填写附件2《韶关学院出差审批单》),严格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与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其中:
(一)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按限额凭据报销,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三)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四)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父母、子女家里或住在出差地本人所属房屋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五)出差人员参加中央和国家机关单位、省委省政府及有关单位统一组织的活动,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参照前项执行。
(六)只有住宿费和单程交通费的,须提供相关支撑证明材料(公务派车单或附件3《韶关学院教职工差旅费报销票据缺失说明审批单》等),否则只报销住宿费和单程交通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七)只有住宿费发票的,须提供相关支撑证明材料(公务派车单或附件3《韶关学院教职工差旅费报销票据缺失说明审批单》等),否则一律不予报销相关费用,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八)除购票手续费外,各种非随车票、船票及机票一起发行的服务费、候车室茶座费、站台票费、行李保管费等票据,不予报销。
(九)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
(十)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十七条出差人员趁出差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四十八条出差人员原则上应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第四十九条出于安全考虑,不提倡驾驶私家车出差。如驾驶私家车出差,由此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如加油费、过路过桥通行费、停车费、保养维修费),可凭出差期间的过路过桥通行费等票据作为支撑材料申报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对于自驾车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五十条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出差天数和出差人数,同一事项出差天数达到15天(不含15天)以上或出差人数达到5人(含5人)以上的,应事先做出经费预算经审批后报计划财务处备案,审批手续按第二十六条执行。
第五十一条学生差旅费报销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章 监督问责
第五十二条各单位须加强对本单位出差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各相关单位(课题、项目)负责人要履行自身职责,对自身审批的票据来源的合法性,内容真实性、完整性与合规性负责。
计划财务处会同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校内各二级单位出差管理和差旅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三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将按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十四条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须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必须提供《韶关学院学教职工出差审批表》和《韶关学院差旅费报销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经特批乘坐飞机的还须填写《特殊情况差旅费报销说明》。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责令其改正,对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原《韶关学院教职工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韶学院〔2015〕4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