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科研工作是高校的一项重要工作。我校科研工作的宗旨是促进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的提高,促进高质量科研人才的培养,立足地方,打造学校核心竞争力,提升学校综合实力,面向全国,面向世界,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条 我校科研工作的方针是根据国家、地方当前及长远的需要和学校的具体情况,根据学科和专业的发展方向,紧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以应用研究为主,兼顾基础理论研究,大力开展科技开发工作。不断深化改革、不断完善管理体制,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发挥优势、形成特色。要加强技术创新,加速科研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鼓励教师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积极参与科研活动。
第二章 科研队伍与机构建设
第三条 学校加强科研队伍与机构建设,造就一批在学科领域内公认的、学术造诣较深的学术带头人,建设一支职称、学历、年龄等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
第四条 学校根据教学及科研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加强科研基地建设,建立一批校级、院级科研机构,主要形式为研究室、研究所、研究中心等。各级科研机构要积极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努力创新,既出成果,又出人才。
第五条 学校高度重视学术带头人的选拔和培养。制订和完善促进学科带头人与学术骨干成长的各项措施,加强对中青年科研骨干的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环境,促使优秀科研群体形成。在科研人才中大力弘扬爱国主义、求实创新、拼搏奉献、团结合作和艰苦奋斗精神,以造就大批德才兼备的科研人才。
第三章 科研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科研处(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是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的职能部门,是负责全校科学研究、成果鉴定及转化、技术服务和学术交流等工作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与地方的有关方针、政策和人才培养的要求,组织编制全校科研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负责组织各类科研计划立项建议书的编写工作。
3、指导各二级学院、研究所等各单位科研工作计划的编制,督促检查各单位科研计划的实施及校内外的协调和协作;定期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科研工作先进经验;研究和掌握科研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时提出意见,供领导决策。
4、负责制定全校科研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5、负责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监督管理,为课题实施提供组织保障。
6、负责组织全校科研成果的评审、鉴定、登记、报奖及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组织全校科研成果和技术的对外推介宣传并促进其转化的工作。
7、负责全校知识产权保护和专利管理工作。
8、负责管理和监督学院各类科研经费的使用。
9、负责组织学院各级科研机构的评审工作。
10、负责全校科研工作的数据统计工作。
11、负责组织全校各类学术活动。
12、负责学校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13、负责硕士学位点申报工作和研究生的管理工作。
14、负责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二级学院、研究所设一位分管科研工作的领导和一名兼职科研秘书。科研秘书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做好本单位的科研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科研计划管理是管理过程的中心环节。学校根据国家和广东省、韶关市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及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学校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的要求以及现有的工作基础,制定科研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科研计划管理包括科研计划的制定、实施、调整和总结等方面。
第九条 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两类。
纵向科研项目主要有:1、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项目;2、各级自然科学基金、人文社会科学基金等项目。
横向科研项目主要有:1、企、事业单位等委托的项目;2、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项目。
第十条 科研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结算。
第十一条 科研成果是科学工作者劳动的结晶,是国家的宝贵财富。职务成果属学校持有,成果的推广、使用和转让,应由科研处统筹安排,统一组织鉴定、登记、报奖、申请专利和立档。
第十二条 科研档案是高校档案的重要构成部分,是学校科研活动的真实记录,是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的重要依据。科研档案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科研活动过程中具有一定价值,并按归档要求的真实原始科研信息资料,进行收集、分类、编目等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学术交流是获取科学技术信息资料的重要活动方式,也是扩大学校影响,提高学校学术声誉的重要途径。学术交流的形式主要有:1、参加或主持各种专业学术性的国内外学术会议;2、参加或主持各种技术成果展览会、技术贸易洽谈会、成果信息发布会;3、参加或主持各类学术讲座、学术报告会等。
第十四条 坚持产学研相结合是加强技术创新、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必由之路。要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发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以提高学校科研成果转化率和资源利用率,增强学校为社会服务的能力。
第十五条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有利于科学技术经济功能的发挥,有利于科研工作上规模,必须得到加强和更大的发展。
第十六条 加强宣传与教育,更新观念,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O一一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