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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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22-01-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减少、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保证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广东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要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办学、爱护国有资产的宣传教育,建立仪器设备的保管与借用制度,制定科学、严格的仪器操作规程,积极推行岗位责任制。要对保管、使用人员进行必要的基本技术训练,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仪器设备因人为因素发生损坏和丢失,均属责任事故。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的,均应赔偿。在处理上,可根据具体情节责令赔偿损失的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四条凡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当事人必须立即(在1个小时内)报告使用单位负责人,使用单位负责人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填写《韶关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附件1),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损坏大型、精密、贵重、稀缺设备和发生其它重大事故,应保护好现场,由学校组织有关部门处理。对此类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事故,仪器设备专管员要承担一定责任。

第五条无论大小事故,凡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出将从严处理,对互相推诿、态度不好、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成其经济赔偿外,还将根据具体情节,给予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赔偿界定及赔偿规定

第六条由于下列主观原因之一,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责任者应予赔偿:

(一)不听从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要求进行操作;

(二)未经有关领导批准,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拆卸、检修、改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性能下降;

(三)携带仪器设备外出,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

(四)对仪器设备的操作技术、性能、使用方法尚未掌握,未经批准随意进行操作;

(五)擅自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或性能下降;

(六)因管理人员严重失职、不负责任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

(七)由于领导失职,对所主管的仪器设备资产没有明确分工,造成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坏或丢失。

第七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可酌情免于赔偿:

(一)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发生的损坏不可预见,难以避免的;

(二)仪器设备正常损耗(磨损、老化等)及自然损坏的;

(三)经批准试用新的试验方法、方案,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失的;

(四)因其他客观原因(如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意外损失的。

第八条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时,可酌情减轻赔偿:

(一)虽按规程进行操作,但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二)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坏的。

(三)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思想认识和态度较好的。

第九条赔偿规定:

(一)对单价在200~1000元(不含)的仪器设备的丢失或因损坏造成仪器设备的报废,根据仪器设备使用年限按原价进行折价计算赔偿。使用不足5年的,按50%~80%计价赔偿。使用5~10年的,按20%~50%计价赔偿。使用10年以上的,按10~20%计价赔偿。如果是损坏,可按仪器设备损坏程度所需维修费的50%~100%计价赔偿。

(二)对单价1000~5000元(不含)的仪器设备的丢失或因损坏造成仪器设备报废,根据仪器设备使用年限按原价进行折价赔偿。使用不足5年的,按40~70%计价赔偿。使用5~10年的,按20~40%计价赔偿。使用10年以上的,按10~20%计价赔偿。如果是损坏,可按仪器设备损坏程度所需维修费的50~100%计价赔偿。

(三)对单价5000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的丢失或因损坏造成的仪器设备的报废,可根据仪器设备使用年限按原价进行折价计算赔偿。使用不足5年的,按30~60%计价赔偿。使用5~10年的,按10~30%计价赔偿。使用10年以上的,按5~10%计价赔偿。如果是损坏,可按仪器设备损坏程度所需维修费的50~100%计价赔偿。损坏丢失零、配件的,仅计算损失价值。

(四)特殊产品或特殊情况下的赔偿金额,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五)损坏丢失设备器材的责任事故,属几个人共同负责的,根据每个人的责任大小、思想认识和态度表现,分别承担经济赔偿。

(六)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共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双方按照责任比例分摊。

第三章 赔偿处理办法

第十条赔偿的处理方法: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由当事人填写《韶关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附件1),事故单位负责人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保卫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在五个工作日内会同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填写《韶关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赔偿确认表》(附件2),并提出处理意见。对相关职能部门、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有异议的,可共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双方按照责任比例分摊。

第十一条赔偿处理的审批权限:仪器价值5000元(不含)以下的,由当事人确认后,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5000元(含)以上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所有审批原件均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存档,所属单位保存复印件。

第十二条赔偿金的缴交,可根据赔偿金额的大小和本人的经济情况一次或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确有困难,可提出缓期偿还的申请。对无故不按期缴交赔偿款者,学校可采取下列强制措施:教职工从工资中扣除,学生不予注册或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三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费不得用公款(如科研经费等)支付。

第十四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缴款手续在学校计划财务处办理。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依据处理意见及财务缴款凭据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4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韶关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

2.韶关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赔偿确认表

附件1:

韶关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设备编号

经费来源

名称

分类号

型号规格

单价

数量

金额

出厂日期

厂家

购置日期

损坏、丢失时间

损坏、丢失地点

事故原因:

当事人意见:

签名:

事故单位意见:

签名:

保卫处意见:

签名: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意见:

签名:

主管校长审批意见:

签名:

备注:

注:1.本表填报一式二份: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各存一份。

2.本表先送保卫处签署意见后,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作为账务处理的凭证)。

附件2:

韶关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赔偿确认表

年 月 日

设备编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单价

数量

合计

购置日期

存放地点

资产管理员

事故当事人

事故经过

鉴定小组意见

鉴定人员签名:

赔偿金额

事故当事人

确认签名

说明:本表填写一式二份,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