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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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22-02-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资〔2014〕16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仪器设备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仪器设备管理的目的是充分发挥其作用,保障教学、科研、日常管理等工作的需要,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述仪器设备,是指学校各二级单位使用学校教育事业费、科研经费、自筹经费及各种专项资金等渠道购置或接受校外单位、个人捐赠并直接用于教学、科研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仪器设备。学校统一管理的仪器设备范围界定如下:

(一)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价在1000元以上(含)的、属于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

(二)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价在200元(含)以上1000元以下的、属于低值耐用品的仪器设备。

第四条学校仪器设备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的管理原则。在分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工作校领导的领导下,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全面履行学校仪器设备所有权与综合管理的职能。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管理,应充分利用所管理的仪器设备,使其发挥最大效益,全面完成教学、科研和管理任务。

第二章 计划与立项

第五条主管单位组织需求单位根据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工作需要和经费情况,编制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第六条学校财政年度设备购置计划的制定。一般在每年11月份,由各单位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送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汇总后向学校申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项目的立项按《韶关学院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执行;仪器设备的购置按《韶关学院采购和招标管理办法》(韶学院〔2014〕106号)执行。

第八条学校提倡和鼓励自行研制仪器设备,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开发能力。自制设备要认真论证自制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在论证的基础上拟订研制计划,并根据所需经费的多少,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立项审批手续。仪器设备制成并试用一年后,由主管单位会同使用单位组织专家验收,并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建账手续。符合条件的,可申报仪器设备研制项目成果。

第三章 技术管理

第九条技术管理的目的是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第十条仪器设备的验收包括数量验收和技术验收。

(一)数量验收。按合同、运输装箱单与实际物品逐一核对、验收,检查出厂合格证、产品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

(二)技术验收。按仪器设备订货合同的规定和设备说明书上的技术指标,开机核对各项指标,要逐项核对,做好记录。

(三)10万元以下的招标采购项目,由项目申购单位(或申购人)组织验收,验收小组应由相关单位和项目主管单位人员组成,对仪器设备验收完毕后,填写《韶关学院固定资产安装验收报告》。

(四)10万元以上的招标采购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实行验收,验收小组必须包含纪检、审计、财务、资产管理部门人员,对仪器设备验收完毕后,填写《韶关学院固定资产安装验收报告》。

(五)仪器设备到货后,必须在以下规定期限内完成技术验收工作。进口设备验收期限为设备到港口起60天内;国产设备,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验收期限为设备到校起30天内,单价在10万元以下的验收期限为设备到校起15天内。合同对验收期限有特殊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用户单位如不能按期验收,应书面报告主管单位。

(六)验收中如发现缺少零配件、技术资料不全或技术指标不达标,用户单位、主管单位要会同相关人员向供货商或运输部门提出索赔、退换、补齐等事宜。

(七)对需商检的仪器设备,由主管单位通知商检部门进行商检。

第十一条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

(一)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度。

(二)对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要定岗定责,由专人负责。在用设备的完好率原则上应保持在95%以上。

(三)贵重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备完好可用。

(四)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上机证制度。未领取上机证的人员,不能单独上机操作。

(五)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制度,以提高使用率。校内单位借用的,须经双方单位领导批准,办理相关借用手续后方可借用;校外单位借用的,需经主管单位呈分管校领导批准、备案,并办理相关借用手续后可外借。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一般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必须经主管单位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或校长批准。学校设备一般不得出借给私人使用,特殊情况确有需要的,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归还时,管理员应认真检查。如发现损坏,遗失,借用人(单位)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六)建立仪器设备性能指标定期校验制度,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校验、计量定标,保障性能和精度。对经修理仍达不到精度要求的设备作降级使用。

(七)加强对单台件价值1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资料管理,及时做好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包括:韶关学院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报告,韶关学院采购项目审批表、合同、产品说明书及随设备的相关资料,韶关学院固定资产安装验收报告等材料。管理单位建立档案后,须将档案移交至学校档案馆保存。通常情况下,用户单位日常使用的“产品说明书及随设备的相关资料”为备份件,原件放档案馆备查。

(八)学校鼓励对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改造须从技术、经济上论证可行性,并拟订改造计划,经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的领导批准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经济管理

第十二条仪器设备的经济管理采取分级账、卡管理制度:

(一)校一级(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建有全校仪器设备计算机管理系统;各二级单位建有本单位仪器设备明细账(用计算机管理)及设备卡;各实验分室有本室设备的明细账及设备卡片。

(二)各仪器设备占有单位每年应组织本单位资产管理员清点仪器设备一次,要求做到账、物、卡三者相符。

(三)资产清查常态化。学校每年组织一次仪器设备清查工作,采取二级单位自查、自报,学校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仪器设备的购置要从实际需要出发,结合经济能力、环境条件、技术力量等统筹考虑,以适用为原则,做到选型合理,既要有前瞻性,又要避免盲目购置造成浪费。

第十四条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拥有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单位应实行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的原则,并制订对外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校内仪器设备的调拨:

(一)校内各单位间仪器设备的调拨,须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批准,办理相应手续后执行。

(二)校内各单位内部仪器设备的调拨及资产管理员的变更,须由资产管理员在学校资产管理系统中申报办理。

第十六条因专业调整、科研项目完成或选型不当等原因,造成仪器设备闲置不用或极少使用的,视为积压仪器设备。积压仪器设备的处理原则是:

(一)校内调拨。根据不同情况,实行无偿调拨或有价调拨。

(二)定价出售。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技术专家和使用单位协同定价,报招标与投标中心按规定执行,所得收入纳入学校财政。

第十七条仪器设备的处置,指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行为。

仪器设备耐用期满,确已丧失效能的,应作报废处理;由于人为的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毁损,应作报损处理。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准予报损、报废

1.购置年代久远,设备陈旧落后,失去实际使用价值的;

2.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主要部件或结构已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修复的费用超过重新购置费用的50%;

3.损坏严重,已无法修复,或虽能修复,但费用高,修复的费用超过重新购置费用的70%。

(二)报损、报废手续

1.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员填写《韶关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

2.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3.审批权限:单台(件)原价值2万元以下、固定资产原总值在5万元以下的,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长审批;单台(件)原价值2万元以上(含)、固定资产原总值在5万元以上(含)的,报学校分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工作校领导审批。原则上每季度集中报废物资上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每年不定期汇总报废物资报省教育厅批准后销账。

4.已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一律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收回,报招标与投标中心统一处理,所得残值收入纳入学校财政。

(三)仪器设备无偿调出、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处置,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四)无论进行何种仪器设备处置行为,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原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报省教育厅审批;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原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的,由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其中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原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经上级部门批准后,学校予以销账处理。

第十八条仪器设备被盗丢失和人为损坏的,参照《韶关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暂行办法》(韶学院〔2014〕159号附件3)执行。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的折旧按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条仪器设备到使用单位后,如未按规定进行验收,视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半年后仍未开箱验收的,视为闲置设备,学校有权收回仪器设备。由此造成的损失,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进口仪器设备,无特殊情况下,未在索赔期内(到货后60天内)验收或不按学校规定的程序验收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率低,又不执行学校“专管共用”管理条例的,学校有权收回。

第二十二条违反规定办理设备调拨手续的,由学校追回所调拨的仪器设备。如当事人有损公肥私行为的,除追回不当所得外,并对当事人予以所得同等数额的经济罚款。

第二十三条不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积压、报废设备的,学校收回不当处理所得,并对当事人予以所得同等额度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仪器设备的管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29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