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学籍基本信息的规范管理,维护学生学籍基本信息的唯一性和真实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的通知》(教学〔2014〕1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籍学历信息的主要内容
第二条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民族等。
第三条学历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照片;学习起止年月;专业、层次、学制、毕(结)业、学习形式;学校名称、校(院)长姓名及证书编号。
第三章 学籍学历信息电子注册
第四条学校实行学生学籍学历信息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校全日制学生均须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毕(结)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学生可免费查询本人身份信息、学籍注册信息、学年注册信息和学历注册信息,也可查询本人学籍档案。
(一)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1.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学校对报到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复查合格的学生予以学籍注册,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对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予以标注。学生在同一学习时段,只可注册一个普通全日制学籍。跨校联合培养的学生,在录取学校进行学籍注册。
2.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后,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及时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查询(登录前须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实名注册),核实本人身份信息和学籍注册信息。
(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
1.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
学校从学生入学次年起至毕业,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学年电子注册,包括在校生新学年注册(含注册学籍、暂缓注册等)和上学年学籍变动(含留级、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等)、学籍注销(含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死亡等)以及学生取得其他证书的标注。
2.在校生有特殊情况者需及时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
在校生死亡或者受到拘留、拘役等特殊情况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
(三)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学历注册证书分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两种。
1.注册一份学历证书
学校为取得本校学籍并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颁发并注册一份学历证书。学生毕(结)业离校时,学校颁发毕(结)业证书并完成学历注册。学生获得的辅修专业证书,标注在主修学历证书注册信息中。
2.学历证书学信平台查询的有效日期
学历注册信息与学历证书内容保持一致。学历证书发证日期与学生毕业日期一致,发证日期即是学历注册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的有效日期。
第四章 学生学籍基本信息更正或变更
第五条学生学籍信息更正的范围、时间和程序:
(一)学生学籍信息更正的范围
在普通高考报名时未经仔细校对的错误信息,包括姓名误用形近字、繁体字、同音字,性别错误,身份证号中数字错序、丢失等,经确认属实,按程序予以更正。
(二)学生学籍信息更正的时间
学生申请更正学籍管理信息的受理时间为新生入学数据核对期间(新生入学当年10月30日前),核对期限内不提交申请和证明材料的,按招生数据的相关信息进行学籍管理和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学生学籍信息更正的办理程序
1.学生申请
新生入学当年的9月,新生填写《普通、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信息更正申请表》(一式三份,可在教务处网页学籍管理栏下载),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须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原件进行验证),当年应届高中毕业考生还须附上原毕业中学出具的证明。
2.学校审核
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校职能部门(保卫处、招生办、教务处)审核确认。
3.公示
学校对申请更正的学生信息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学校发文
申请更正的学生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上报省招生部门更正。
第六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的范围、时间和程序:
(一)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的范围
学生在校期间,因特殊原因更改了姓名,经确认属实,按程序予以变更。
(二)学生申请变更学籍管理信息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3月和10月。学生在毕业当学期不允许变更学籍管理信息。
(三)学生在校期间更改姓名而需变更的办理程序
1.学生申请
学生(毕业当学期的学生因时间关系不允许变更姓名)在每年的3月和10月填写《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可在教务处网页学籍管理栏下载),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须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原件进行验证)。
2.学校审核
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校职能部门(保卫处、招生办、教务处)审核确认。
3.公示
学校对申请变更的学生信息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学校发文
申请变更的学生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变更。
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审核通过后,由教务处学籍管理工作人员将变更的学籍信息材料和学校文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备案。
第七条学生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更正或者变更的结果。
第八条已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更正或变更学籍信息并经备案的学生,学校不再受理其再次更改学籍信息的申请。
第五章 监管与责任
第九条学生学籍学历信息管理由教务处负责。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工作权限规范管理和服务,专人操作数据注册、标注、修改等,保障信息安全,认真履行工作程序,确保数据注册及时准确。
第十条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要依法正确采集、管理和使用学生信息。不得以任何非法形式展示、公布或分发学生身份信息。
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追究有关工作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处理。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违规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外,将根据领导干部问责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涉嫌违纪的,按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以虚假信息注册学籍学历信息的。
(二)因密钥、密码管理不善造成学生信息违规变更的。
(三)泄漏或将学生信息用于非法目的的。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学生学籍信息更正或变更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取消该生学生学籍信息更正或变更资格,学校视情况对其作出相应处理,并出具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告知;情节严重的,将该生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学生。
第十四条本办法从2017年9月1日起试行。本办法相关规定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文件相抵触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