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学校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规范学分制收费行为,完善学分制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和《韶关学院关于学分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韶学院〔2017〕106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选课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学分制收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第三条学分制收费适用于全日制学生学费。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四条学校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每个专业的应修最低总学分和每门课程的学分,并按规定的专业学年收费标准,换算成学分制收费标准。
学生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之和,不得高于按学年制规定收费的学费总额(不含各类创新实验班、合作办学班、辅修专业、重修学分学费,下同)。
第五条学分制收费计费原则:
学分制学费总额=专业学费标准×标准学制+每学分学费标准×应修最低总学分数
(一)专业学费,是指以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为计算基础,在学年制学费额度内扣除学分学费后,对不同专业学生每年收取的学费,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
专业学费标准=(专业学年制学费总额-每学分学费标准×应修最低总学分数)÷标准学制
(二)学分学费,是指以专业基本学分为计算基础收取的学费。学分学费收费标准不分专业,每学分按100元计。
第三章 学费缴纳与结算
第六条专业学费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每学年收取,学分学费按学生每学年所修课程的学分数收取。
第七条实行学分制后,学生考核不及格或对考核成绩不满意申请重修的,按以下情形办理:
(一)学生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免费补考一次。如补考仍不及格的,须按该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分学费后重修。
(二)学生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不能补考,只能重修或者改选相关课程并按该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分学费。
(三)学生对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如是必修课的,可选择重修该门课程;如是选修课的,可重修或改选其他相关课程。重修或改选均须按标准重新缴纳学分学费。
第八条学生在学习期间修读超出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最低总学分的其他课程学分,超出部分课程学分的收费按所修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分学费。
第九条学生在校期间修读辅修专业的,除按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最低总学分的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分学费外,还需按修业实际时间缴纳修读辅修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不高于主修此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
第十条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转专业的,按以下原则缴纳学费:
(一)专业学费,自转入学期起,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
(二)学分学费,按照学生转入专业修读的课程学分计收学费。转专业后需补修课程的,按照补修课程的学分计收学费。转专业前已修完课程的学分学费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学生因故终止学业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保留学籍、退学、转学的,专业学费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根据实际学习时间按月结算,在校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具体日期以教务处通知为准。学分学费按实际已修读学分结算。
(二)学生注册缴费后未入读或在该学年开学一个月内批准的,学校退还所缴学费的90%。
(三)弄虚作假、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入学,以及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不退还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四)新生入学时,对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就读的,学校退还已缴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其他费用据实结算。
(五)停休学期间,不需要缴纳学费。复学后,学生按照所修读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以教务处签署的复学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经批准转入学校的学生,可采取学分互认方式承认学生转入前的成绩和学分,免收其相应的学费,转入后按其修读的专业收取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学生完成学业时间少于基本修业年限的,按实际在校学期结算收取专业学费;学生超过基本修业年限学习的,按实际在校学期结算收取专业学费。就读期间以学期按所修课程学分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四条学生因课程学分未达到毕业的最低总学分要求,在最长修业年限内结业且可允许换发毕业证,结业后须返校修读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总学分的课程学分,除按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分学费外,还需按修业实际学期缴纳专业学费。
第十五条学生毕业、结业、肄业的,离校时应当缴清专业学费及所修课程的学分学费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六条学生缴费采取委托银行集中代扣等方式扣缴,不收取现金。
第十七条学生每学年开学初先缴清专业学费,每学期须缴清学分学费。
学生按规定缴清费用后方可注册,注册后方可选课,选课确定后须缴纳学分学费方可参加课程学习和课程考核。
第十八条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不能按时缴纳学费的学生,应在新学年开学初,按学校有关规定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学费缓缴手续,并承诺确认缓缴学费时间后,方可取得注册和选课资格。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计划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学校各有关单位根据收费工作需要,及时向计划财务处提供新生录取信息、学费减免或缓缴信息、修读专业与学分信息、学籍变动、住宿调宿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学校各二级学院是组织本学院学生按规定缴费的责任部门,应当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诚信教育工作,加强对学生按时缴费的宣传引导,增强学生缴费上学的意识,确保学生及时足额缴纳各项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学生住宿费,根据后勤处提供的学生实际使用情况收取。
第二十三条出国出境交流学生学费,交流期间按校内所属专业收取专业学费。
第二十四条根据人才培养需要,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各类创新试验班等,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按成本测算及合作协议,学费标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公示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暂按学年制学费标准,在每学年初预缴学费,学年末根据实际修读专业和学分结算学费,多退少补。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级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起施行,2017级以前学生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计划财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