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学院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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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22-05-14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赴台交换交流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工作的通知》(教港澳台〔2017〕230号)、《韶关学院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韶学院〔2017〕188号),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为港澳台学生统筹协调机构。港澳台学生的具体管理参照普通全日制学生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按国家、省招生规定录取的港澳台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学生须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的,与下一年新生一同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程序和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学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内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一)学生注册

每学期开学,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缴纳学费后办理注册手续。学生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申请

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缴纳学费后,登录教务系统申请注册。

2.二级学院审核

二级学院根据学生缴费和到位等情况在教务系统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和学生证有效凭证。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通过绿色通道进行注册。绿色通道的申请和办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生暂缓注册

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须事先请假(病假须凭二等甲级以上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起止时间。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的,凭二等甲级以上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

请假超过八周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暂缓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申请

学生向二级学院提出暂缓注册申请,并说明正常注册的时间。

2.二级学院审核

二级学院根据学生申请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在教务系统标注暂缓注册。

已办理暂缓注册的学生,应在许可的时间内及时进行注册。

(三)不予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不予注册者须及时完成注册,超过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视为学生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未注册者

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超过两周以上(含两周)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的,视为学生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港澳台学生的教学管理:

(一)凡被正式录取到学校全日制本(专)科专业学习的港澳台学生,其学籍管理,除本规定的补充条款外,均按《韶关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韶学院〔2017〕188号)执行。

(二)港澳台学生的教学和培养,原则上按照各专业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三)政治理论课、德育课、军事理论与军训课可不作为港澳台及外籍学生的必修课,但放弃上述课程的修读后,不足学分应当选修其他课程取得学分予以补足。

(四)港澳台学生可申请免听《大学英语》课程,但必须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

(五)港澳台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可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各二级学院要遵循“因材施教”的原则,针对港澳台学生的实际情况,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港澳台学生完成学业。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26日起试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