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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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22-03-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促进教育公平,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而建立的一项国家资助政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和《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粤教贷〔2007〕5号)、《广东省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粤教助函〔2013〕39号),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健康和可持续执行,积极稳妥、规范有效地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述国家助学贷款,主要是指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三条学校助学贷款工作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生处(学生助学管理工作中心,简称校助学中心)在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简称省助学中心)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的组织、申请、审批、发放和回收等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相关工作;为学生办理非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业务提供必要服务。

第四条校助学中心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负责与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代理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三)在贷款银行和省助学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和贷款回收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指导二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六)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非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学生提供必要服务;

(七)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助学贷款工作情况。

第五条二级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任组长,助学工作管理人员、辅导员、班主任代表任组员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助学贷款需求调查,预测统计贷款规模报校助学中心审批;

(二)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与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按规定报送校助学中心审批、建档;

(三)按照统一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管理台账,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与校助学中心的管理台账始终保持一致;

(四)在校助学中心的指导下,催缴和清收本学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

(五)开展助学贷款学生诚信教育;

(六)及时完成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助学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宣传与教育

第六条校助学中心和二级学院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及时、准确地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熟悉申请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校助学中心和二级学院要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将这项工作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创业教育的全过程,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八条校助学中心和二级学院要组织开展普及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金融风险意识。

第四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与审核

第九条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我校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具有韶关学院学籍;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经费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六)符合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具体金额为学费和住宿费的总额。

第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学生首次贷款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

(二)二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公示,并将初审通过名单统计汇总报校助学中心,助中心审核无误后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简称《审批表》)和《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简称《申请表》)。

(三)二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审批表》和《申请表》,学生根据要求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学生证、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等复印件。

2.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内容包括:A.同意学生贷款;B.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贷款学生的联系方式;C.承诺督促和协助贷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3.《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韶关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认定表》原件。

(四)申请续贷的学生,如无特殊情况,无需再提交上述材料,只需在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系统填写续贷申明,并向所属二级学院提交《申请表》。

(五)二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须对以上表格、资料、声明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和汇总,并报助学中心审批;组织学生在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填写有关信息,审核后提交校助学中心审核。

(六)校助学中心对审批后的《审批表》、《申请表》等资料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在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系统打印贷款学生名册,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经学校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后,上报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进行审批。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十二条校助学中心根据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二级学院发放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由各二级学院在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系统套打合同,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由学生签名捺印后,汇总上报校助学中心。

第十三条校助学中心根据贷款银行和省助学中心的授权对合同进行审核,经学校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名盖章后,统计汇总上报贷款银行和省助学中心,办理贷款拨付。贷款银行在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系统内为每一位贷款学生分配一个助学贷款支付宝专用账户,并将贷款划拨至该支付宝账户;支付宝公司将学生账户内的贷款划转至学校收费账户。

第十四条校助学中心接到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到账通知后,从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系统导出贷款到账数据,报由计划财务处将学生贷款转入学生缴费账户并办理扣缴手续;校助学中心向学生发放贷款记录卡,以便学生及时登记贷款办理和贷款偿还信息。

第六章 贷款的计息、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的划拨

第十五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由省财政支付贴息,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7月1日),每年的12月底是学生偿还贷款自付利息结算扣费时间;提前还贷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当贷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学生应按贷款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还本付息。

第十六条正常学制内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省助学中心根据校助学中心统计上报和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系统内的一致数据,同贷款银行结算办理。

第十七条学校根据相关规定足额、准确将风险补偿金列入当年学校经费预算。

在每年6月30日前,校助学中心根据省助学中心发出的划拨风险补偿金(具体金额为该学年度高校助学贷款本金总额的5.45%)通知,由计划财务处将风险补偿金按时划转省助学中心。

第七章 贷款展期及合同的变更

第十八条对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可在毕业当年的9月份,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录取通知书、攻读学位在读证明等材料,向校助学中心提出展期申请,并在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系统进行网上申请。校助学中心审查同意后,报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审批。

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按贷款学生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省财政继续贴息。校助学中心和二级学院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贷后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贷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贷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贷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学校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二)贷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校助学中心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学校有关部门必须在学生办理完上述还本付息手续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校助学中心要为每个贷款学生建立贷款业务管理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等。贷款档案应集中保存在专门的档案室内。

第二十一条校助学中心要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台账和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二级学院必须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资料库,主要包括贷款审批名册、学生本人及家庭联系方式、就业单位、诚信记录等,并做好有关材料的上报工作。当工作人员发生岗位变更时,必须办理上述资料的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校助学中心和二级学院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二级学院要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进行跟踪考评,及时纠正和处理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并上报校助学中心。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校助学中心和二级学院每学期至少要组织一次助学贷款诚信教育和业务培训,指导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系统了解有关信息,维护个人信息。

第九章 贷款的回收

第二十五条校助学中心和二级学院要协助有条件的贷款学生办理提前还贷手续。

第二十六条校助学中心和二级学院要在未结清贷款毕业生离校前,组织学生签订还款承诺书,并在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系统进行毕业确认,更新联系方式和就业情况等。上述手续办妥后,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二十七条二级学院在未结清贷款毕业生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以便用人单位协助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八条已毕业学生应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助学贷款专用支付宝账户,国家开发银行将在本金到期结算之日(一般为每年10月20日)和年底自付利息结算之日(一般为每年12月20日)后从支付宝账户扣款还贷。

第二十九条校助学中心和二级学院应积极与贷款学生保持联系,提醒学生按时还贷;对于本息逾期的学生,要通过各种方式联系其催还贷款,必要时可以信函的方式请求用人单位或当地村(居)委会、政府部门协助催还贷款,或者通过登门走访方式催还贷款。

第三十条由于特殊原因无法使用助学贷款专用支付宝账户还贷的学生,可以委托学校工作人员办理特殊渠道还款,经过助学贷款专用银联POS机刷卡转账还款或者通过财务处对公转账还款。

第三十一条学生因故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其家庭又无能力偿还助学贷款的,校助学中心和二级学院可以凭有关证明材料,为其办理代偿助学贷款手续。

第三十二条在校期间办理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若应征入伍担任士官、服役的,或者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可以根据政策申请上级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校助学中心协助办理。

第十章 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所述违约学生,是指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学生。

第三十四条学校建立违约学生约束机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学校保留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的权利:

(一)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二)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三)在有关社会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

(四)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三十五条对于贷款学生因违约失信、失德行为造成学校声誉和经济损失的,学校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违约学生赔偿的权利。违约学生回校办理有关手续时,必须先偿还因其违约行为造成学校承担支出的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后方可办理。

第十一章 助学贷款的年度结算

第三十六条校助学中心按要求及时对学生贷、还款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分析、总结,并报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备案。

第三十七条校助学中心根据贷款银行提供的相关信息,对贷款的发放、还本付息、违约等情况进行核对,并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高校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与省助学中心、贷款银行进行年度结算。

第十二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八条校助学中心按月度对各二级学院的助学贷款管理、回收、违约率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通报。

第三十九条学校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与奖励机制,对二级学院和校助学中心的工作进行考评,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与奖励。学校将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在内的学生资助工作绩效纳入二级学院目标管理绩效考评体系。

第四十条对于在年度助学贷款管理中,因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未完成基本任务,在本金到期之日学生贷款违约率高于学校承担的贷款违约风险补偿金比例(5.45%),助学贷款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其提出批评,并限期整改;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或先进。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2016年3月22日起施行,由学生处(学生助学管理工作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