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学院学生资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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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22-03-05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资助经费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我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粤府〔2007〕92号),广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资助经费管理的通知》(粤教助函〔2016〕40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资助经费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其他各类政府奖助学金、社会奖助学金、各级政府下拨的用于学生资助工作的专项奖补资金、学校学生资助经费等。学校制定各类资助经费管理办法或按照上级专项管理制度对学生资助经费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述学校学生资助经费是指学校按照事业收入的5%提取的奖助学基金。粤教助函〔2016〕40号文规定“学生资助经费的支出范围应限于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的校内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学费减免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即学生资助经费应用于奖励优秀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宣传学生资助政策和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业能力等与学生资助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学校学生资助经费的组成:

(一)校内综合素质和考研优秀奖学金占40%。

(二)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含寒暑假留守学生补助)占35%。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由学生处另行制定,寒暑假留守学生补助由保卫处负责管理。

(三)校内雷为有奖学金、邓安堂助学金、黎灿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金、国家助学贷款风险金(包括风险补偿金、特困学生贷款代偿金)、入退伍学生奖励等专项奖助学金占10%,其中入退伍学生奖励由武装部负责管理。

(四)根据广东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教〔2014〕97号),学校可提取学生资助经费的10%,用于通过“绿色通道”入学的广东生源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学费资助。

(五)学生奖助学基金占5%,主要用于垫付上级非足额拨付国家奖助学金、服兵役学生国家补偿资助等经费不足部分,或者当上述各类资金不足时进行调节支出。

第五条学生获得的经费资助除保障生活学习必需的开支外,应优先用于缴交所欠学校费用。学校提倡获得各类资助的学生每年积极参加一定数量的校内外公益活动,在有条件时积极向学校捐赠奖助学金善款,帮助更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六条学校有关部门要切实保证学生资助经费的使用效率,当年提取的经费原则上应在当年全部使用,确有结余应滚动至下一学年继续用于学生资助。

第七条学校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学生资助经费的提取及使用情况通过校园网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公开内容包括:上年度学校事业收入、学生资助经费提取、支出明细、资助结余和当年度学生资助经费安排计划等情况。

第八条学校和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对学校学生资助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督导。

第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2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