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残疾学生教育保障工作,体现残疾学生教育公平公正原则和“以生为本,育人为先”的教育理念,营造良好的助残助学环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特殊教育是中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法规也对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作了明文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这些规定,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是国家、社会和残疾人家长的共同责任。发展特殊教育,对残疾人进行教育、训练和补偿,是提高残疾人素质的根本途径。学校各单位要认真落实特殊教育工作,帮助残疾人自强自立,获得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机会;培养他们成为物质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成为国家建设的推动力量。
二、成立韶关学院残疾学生教育保障领导机构
(一)人员组成
组 长:分管学生工作学校党委副书记
副组长: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分管后勤工作副校长
组 员:学生处、教务处、后勤处、计划财务处、保卫处、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校团委、校医院等部门负责人,各二级学院党组织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处。办公室主任:学生处处长(兼),副主任:学生处副处长。
(二)机构职能
1.残疾学生教育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落实国家及社会对残疾学生的帮扶制度,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统筹制定残疾学生教育保障措施,负责监督各部门执行残疾学生教育保障工作。
2.残疾学生教育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制定每学年度残疾学生教育保障计划,协调各部门开展残疾学生教育保障工作,协调处理残疾学生日常事务。
三、残疾学生教育保障措施
(一)本着“助残助学,育人为本”的宗旨,全体教师要积极参与该项工作,不得因学生残疾推诿帮扶工作,要做到不歧视残疾学生。
(二)后勤处要为残疾学生提供必要的生活便利措施,新建宿舍适当考虑设置残疾学生专用宿舍。
(三)校医院要针对每一位新入学残疾学生的情况,提供必要的生活学习指导性意见,供二级学院及职能部门参考。
(四)学生处、校团委要设身处地为残疾学生着想,帮助和引导残疾学生成长成才,体现人文关怀精神。
(五)教务处要指导二级学院做好残疾学生具体授课工作,根据残疾学生自身情况,宽松对待,并制定与学生身体条件相适应的教学任务,让残疾学生享受到公平的教育。
(六)学校每年预算的学生奖助学金项目中,要预留一定比例作为残疾学生专项助学工作使用,同时号召社会人士积极参与学校残疾学生帮扶工作。
(七)保卫处要做好残疾学生的安全管理和保护工作,保障残疾学生在校的安全稳定。
(八)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要根据残疾学生实际情况,积极开展残疾学生就业帮扶活动,努力搭建平台,为残疾学生提供就业岗位。
(九)心理咨询与教育中心要多关心关注残疾学生的心理健康,及时疏导有心理障碍的残疾学生。
(十)各二级学院要积极帮助残疾学生学习和生活,履行残疾学生“人在哪,具体工作就做到哪”的专项职责。
四、附则
(一)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7年3月2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