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帮助学生缓解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临时性特殊困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困难补助经费来源:
(一)学校每年预算划拔的学生资助经费中的一部分;
(二)政府部门划拨的学生临时困难补助专项经费;
(三)社会团体或个人捐助的临时困难补助经费;
第三条临时困难补助的发放对象为在校符合条件的本、专科全日制学生。
第四条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经费由学生处(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主管。
第五条学生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条件:
(一)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且暂时未获得其他项目奖助学金,基本生活费用短缺;或者获得的其他项目奖助学金不足以支付基本生活学习费用。
(二)学生因突发原因造成经济上的特别困难。如父母双方或一方突然罹患重大疾病;父母双方或一方遭遇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伤亡;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
(三)学生本人患重大疾病或受到严重意外伤害。
(四)外省生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新生,可以在报到入学后申请一次性临时交通补助。广东生源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以申请新生专项资助。
第六条临时困难补助的标准:
(一)学生临时困难补助金额一般为500元-800元/次,原则上每学期限申请1次。
(二)寒暑假走访贫困生慰问金300-500元/次。
(三)学生本人因重大疾病或严重意外伤害住院慰问金200元/人,同时视具体情况给予1000-2000元特困补助。
第七条学生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程序:
(一)学生处根据经费存量,一年内分期集中组织申报。
(二)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突发困难的应提供相关事实证明材料。
(三)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核实情况后,经本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核后报学生处勤工助学管理科汇总。
(四)学生处领导审批后,将报表交计划财务处,发放补助至学生银行账户。
(五)学生因突发疾病或事故无法亲自办理申请手续时,工作人员可以借用慰问金和特困补助,支出后再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报账手续。
第八条学生临时困难补助是体现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人文关怀和人道主义救助的专项资助,各单位要切实保证将补助款发放到急需帮助的学生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者,学校除收回全部补助外,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23日起施行,原《韶关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韶学院〔2010〕168号)同时废止。